購房時不知有人在房內死亡,可否主張撤銷合同

無論是自住還是投資,老百姓買房時除了房屋質量、位置等現實因素,一般也會考慮房屋的風水兇吉,如果買到手的房屋發現是死過人的凶宅,購房者第一反應往往是要求退房,那不小心買到了“凶宅”真的可以無條件退房嗎?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4日,王某與趙某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合同主要內容為“出讓方(甲方王某受讓方(乙方)趙某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和誠信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房屋基本情況……

二、房屋交易價:按套計價:該房屋總售價為280000元。

三、付款方式:甲乙雙方同意以銀行按揭方式付款,乙方於2018年7月25日支付首付款人民幣130000元整給甲方,剩餘房款人民幣150000整申請銀行按揭。

四、甲乙雙方約定於2018年7月25日進行房屋交接,甲方應在交房當日將水、電、網絡等費用結清,房內已有傢俱家電全部歸乙方所有。

五、違約責任:合同一經簽訂,雙方不得反悔,如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則應予以賠償,並按定金數額支付違約金。

合同簽訂後,趙某支付了購房首付款,之後在房產管理局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花費過戶費等費用共26000元,但一直未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另外,本案所涉房屋在賣予趙某之前一直對外出租,2017年11月18日,一承租人因醉酒在該房屋內死亡。2018年6月其他共同承租人退房,王某於當日到房產中介機構掛房出賣。

趙某得知其購買的住房曾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後,遂訴諸法院,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要求王某退還已付的購房首付款。王某答辯時稱,房子一直是通過朋友對外出租,其一直不知道房屋內有人死亡,只在簽訂合同並辦理了房產變更手續後才聽說的,故不能成為趙某要求撤銷合同的理由。

分歧

王某和趙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可否撤銷?

第一種觀點認為:趙某可以主張撤銷房屋買賣合同,因為王某事前未告知趙某房屋內有人死亡的事實,屬於欺詐。

第二種觀點認為:趙某無權主張撤銷合同。

管析

小普贊同第一種觀點。

本案中,涉案房產曾發生過非正常死亡,雖不構成人們對房屋本身進行物質性使用的障礙,但會影響使用人的心理,客觀上會降低房屋對使用人的效用,按照一般的民間習俗,發生過非正常死亡的房屋會被認為存在不吉利的因素,而且房屋往往會因此貶值。

因此,該非正常死亡信息對趙某是否願意與王某進行交易,及以何種條件進行交易均有重大影響。

從庭審中得知,此次房屋買賣在簽訂合同前王某並未向趙某披露房屋內曾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且雙方最終達成的交易價符合市場行情。王某雖稱在簽訂合同時自己亦不知道房屋內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但並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同時,承租人死亡的時間為2017年11月18日,而王某與趙某簽訂合同的時間為2018年7月24日,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斷,作為原房屋實際所有人的王某不可能不知曉該事實;另外,其他共同租房人在2018年6月退房當天,王某即到中介機構掛房出賣,從其該舉動來看,也可以推斷王某在與趙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亦知曉了房屋內曾發生過非正常死亡的事實。

因此王某隱瞞重要信息的行為,應認定為構成欺詐。趙某系在受到王某欺詐的情形做出的交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之規定,趙某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應當支持。合同撤銷後,王某依法應當退還趙某支付的購房首付款130000元。

律師意見

“凶宅”實際上對買賣雙方都是燙手山芋,為更好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律師建議:

1、作為賣方,應當在售房時對於此類情況主動披露,並在合同中約定豁免條款,避免日後發生糾紛。

2、作為買方,購房時要在合同中約定此類信息的披露條款,明確約定如果賣方故意隱瞞,買方有權退房並主張賠償。如果真的不慎買到兇房,要及時在法律規定的期限(1年)內主張撤銷買賣合同,過期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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