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一村民小組長職務侵佔、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佔有近千萬,“惡霸”獲刑十八年

10月30日下午,上杭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涉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件,該惡勢力團伙的糾集者被告人吳某永犯職務侵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被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沒收個人財產二百萬元;其他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七個月不等刑期。

上杭一村民小組長職務侵佔、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佔有近千萬,“惡霸”獲刑十八年

惡勢力犯罪團伙的糾集者被告人吳某永,1973年7月出生,曾任上杭縣臨城鎮城北村上吳組村民小組長,1998年以來,曾因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4次獲刑,前科累累。

上杭一村民小組長職務侵佔、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佔有近千萬,“惡霸”獲刑十八年

法院審理查明

2011年以來,被告人吳某永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侵佔上杭縣臨城鎮城北村上吳小組集體財產;採取脅迫等手段,強行索取他人財物;並經常與被告人鮑某仁、羅某華、吳某溧等人糾集在一起,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吳某永為糾集者的惡勢力犯罪團伙,該團伙採取暴力、威脅、侮辱等手段在上杭縣境內多次實施尋釁滋事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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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霸”罪行大起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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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職務侵佔犯罪

2006年9月,被告人吳某永向上杭縣臨城鎮城北村上吳屋村民小組(以下簡稱“上吳組”)承租一處綜合場,雙方約定租賃期限二十年,日後遇擴路拆遷,地面以上建築補償金上吳組得60%,被告人吳某永得40%。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吳某永又通過口頭租賃的方式向上吳組承租綜合場旁邊的一棟3層集體綜合大樓。2010年9月,被告人吳某永開始擔任上吳組村民小組長。2011年,因道路工程改造需要,上吳組的綜合場和綜合大樓均面臨徵遷。同年12月,被告人吳某永利用上吳組村民小組長的身份自擬一份《析產協議書》,並讓上吳組5位村民在該協議上簽字,利用小組長的職務便利憑該《析產協議書》將徵遷補償款和按期搬遷騰房獎勵金全部劃歸個人所有,從而侵佔集體徵地補償款366.405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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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敲詐勒索犯罪

2010年9月,被告人吳某永與鍾某某協商共同出資成立恆鑫公司,經營房地產開發業務,註冊資本900萬元,約定被告人吳某永佔股34%,鍾某某佔股66%。按照股權分配,被告人吳某永應出資306萬元,但被告人吳某永僅於當月出資50萬元就未再履行出資義務。

2011年5月,被告人吳某永以購買奔馳車為由要求鍾某某向其支付100萬元,鍾某某被迫將被告人吳某永出資的50萬元及被告人吳某永為恆鑫公司建圍欄等支付的費用共計60萬餘元返還給被告人吳某永。

2011年9月,鍾某某將恆鑫公司開發的恆鑫大廈商品房進行預售,被告人吳某永在公司商品房預售情況不理想且公司資金鍊出現問題的情況下,於2011年9月8日逼迫鍾某某簽訂由其擬定的《合作投資協議書》,強行要求鍾某某向其支付500萬元和商品房一套。因鍾某某未支付該款項,被告人吳某永便於2011年12月27日下午,糾集被告人鮑某仁、羅某華等人將恆鑫公司辦公樓及售樓部的工作人員全部趕出,並將該兩處大門鎖住,不讓恆鑫公司的人員辦公、售樓。鍾某某到被告人吳某永辦公室乞求被告人吳某永協商處理,被告人吳某永向鍾某某提出無法支付其500萬元利潤等則用恆鑫大廈套房和車位折抵的要求。鍾某某被逼無奈讓公司售樓部的工作人員將恆鑫大廈預售合同取出,由被告人吳某永挑選房號與車位。當日,鍾某某被迫與被告人吳某永簽訂6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將6套商品房以及6個車位作為利潤折抵給被告人吳某永。後於2012年1月11日將被告人吳某永選定的6套商品房和6個車位向上杭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備案給被告人吳某永(其中有1套商品房和車位應被告人吳某永要求備案給吳某永的親屬)。經上杭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涉案6套房及6個車位總價值為616.48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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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尋釁滋事犯罪

1.2007年5月至8月,被告人吳某永先後兩次無故毆打本村村民吳某洪,造成吳某洪腰部受傷到醫院救治。

2.2017年8月24日晚,被告人吳某永糾集被告人鮑某仁、吳某溧、羅某華、黃某強等人以破門而入的方式進入賴某某家中,以賴某某舉報其違章建築為由打砸賴某某的家電,並以潑水、下跪等方式侮辱賴某某,將賴某某家的大門、屏風、桌椅、茶具、電風扇、牆面及窗戶玻璃等財物損毀。經上杭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賴某某家被損毀物品價值7266元。

3.2017年9月25日晚,被告人吳某永酒後駕駛摩托車在上杭一中體育館附近路段碰撞行人丘某某,後被告人吳某永無故對丘某某及其丈夫羅某某進行毆打,導致羅某某肋骨骨折。經鑑定,羅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4.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吳某永以遊某某未經其本人同意租用其位於上杭縣杭川公園附近的房子經營“同康休閒大排檔”為由,糾集林某華(另案處理)等人到該大排擋對遊某某進行毆打,並逼迫遊某某下跪,遊某某被迫於當天提前結束租期搬離“同康休閒大排檔”。經鑑定,遊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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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

上杭一村民小組長職務侵佔、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佔有近千萬,“惡霸”獲刑十八年

本案經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被告人吳某永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其上吳組村民小組長職務的便利,侵佔集體財產,數額巨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被告人吳某永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脅迫等手段,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吳某永單獨或糾集他人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情節惡劣;糾集被告人鮑某仁、羅某華、黃某強、吳某溧等人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屬共同犯罪。

被告人吳某永、鮑某仁、羅某華、吳某溧等人在上杭城區實施多起犯罪活動,系惡勢力犯罪團伙,被告人吳某永是糾集者,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鮑某仁、羅某華、吳某溧等人系該惡勢力犯罪團伙成員,酌情從重處罰。

被告人吳某永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刑罰之罪,是累犯,應從重處罰。綜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作用,遂作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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