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條例來了!《福建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11月1日起施行

人民網福州10月31日電(蘭志飛)31日,記者從福建省公安廳新聞發佈會上獲悉,《福建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將於11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條例》對開展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進行了規範,對相關社會主體責任、流動人口權利和義務進行了明確。

據悉,隨著經濟和社會的不斷髮展,福建省流動人口從原來的400多萬人增至如今的1000餘萬人,流動人口管理工作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頒佈實施的《條例》,對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吸引各類人才向福建集聚、貢獻力量,促進福建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新修訂的《條例》將原有流動人口暫住登記修改為居住登記,取消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的義務。”福建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總隊長陳小兵介紹,《條例》涉及公安服務管理的主要內容有信息採集、居住登記和居住證、流動人口義務、信息平臺建設、處罰情形等。

信息採集

原《福建省流動人口治安管理條例》規定的流動人口信息採集報送的主體有兩種:一是流動人口本人,二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新修訂的《條例》明確了流動人口信息採集報送的社會主體責任,規定信息採集和報送工作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負責:居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負責;在當地就業的,由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負責;在宗教活動場所住宿的,由宗教活動場所負責。

流動人口信息採集項目包括: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聯繫方式、居住地住址、到達時間等。

《條例》規定,負責流動人口信息採集和報送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流動人口到達居住地後七日內採集流動人口信息並報送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自流動人口離開之日起七日內,將離開信息報送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

居住登記和居住證

新修訂的《條例》將原有流動人口暫住登記修改為居住登記,並且從進一步減輕流動人口負擔的角度出發,取消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的義務。流動人口擬在居住地居住七日以上的,可自願申報。申報居住登記,且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流動人口可憑居住證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等。

流動人口義務

根據新修訂《條例》規定,流動人口應當承擔的義務為:在信息採集時,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承租房屋時,如實提供本人及共同居住人的信息;申報居住登記時,如實提供本人相關申報材料。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流動人口無須履行其他義務。

信息平臺建設

根據新修訂《條例》的要求,福建省公安廳將進一步完善現有的流動人口綜合服務管理信息平臺,實現對流動人口信息採集、居住登記、居住證證件管理、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等信息的綜合管理。

處罰情形

針對違反規定的行為,《福建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明確了法律責任,處罰如下:

流動人口在信息採集或者居住登記申報時提供虛假信息或者虛假證明材料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二百元罰款;

負責採集信息的單位或者個人故意報送虛假的流動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按照虛假報送人數每人二百元處以罰款;

負責採集信息的單位或者個人未及時報送流動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房屋承租人不配合房屋出租人採集本人及共同居住人信息,或者未將共同居住人信息及時告知房屋出租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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