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糧液、劍南春因為它敗給了古井貢酒,原因是這樣……

提起“古井貢酒年份原漿”,相信許多消費者並不陌生。近幾年來,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大量的廣告宣傳並巧妙借勢“春晚”,將“古井貢酒年份原漿”系列品牌效應逐步提升,但同時其“年份原漿”商標的顯著性也飽受爭議。

五糧液、劍南春因為它敗給了古井貢酒,原因是這樣……

事件始末:

2008年11月26日,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國家商標局提出了“年份原漿”商標的註冊申請,期間經過駁回複審、公告、異議答辯、裁定等環節,歷時7年時間,最終於2015年10月14日完成註冊,可謂是“一路坎坷”。

對此,行業內外一片譁然,從2015年11月起五糧液、劍南春針對該件商標分別提起了無效宣告請求,原商標評審委員會則認定,“年份原漿”經過古井貢酒長期的宣傳和使用獲得了顯著識別特徵,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問題等特點產生誤認,也不會產生不良影響,最終作出維持“年份原漿”商標有效的裁定。兩家公司不服又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他們的訴訟請求,後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最終法院認定無效理由依據不足,不予支持。駁回兩家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爭議焦點:“年份原漿”的顯著性

五糧液、劍南春公司訴稱:一、訴爭商標“年份原漿” 指定使用在酒類商品上僅直接表示商品的物理狀態、貯存時間、質量、生產工藝等特點的情形,缺乏作為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同時,“年份原漿”也並未經過使用具備相應的顯著特徵。

古井貢酒公司辯稱:中國釀酒工業協會關於《年份原漿》一詞的說明證據證明,中國釀酒工業協會作為專業性的行業組織,對“原漿”一詞的意見明確,強調“原漿”不是釀酒專業術語,也不是“原酒”的概念,更不是白酒等級,僅是一個營銷概念的創新,“年份原漿”非國家標準“白酒工業術語”中確定的基本術語及定義。古井貢酒公司提交的各項證據等可以證明“年份原漿”通過古井貢酒公司大量廣泛銷售、宣傳和使用,已具備了區分商品來源的識別作用,獲得了商標的顯著特徵。

最終北京高院審理認為,“原漿”不是釀酒專業術語,也不是“原酒“的概念,更不是白酒的等級,而且“年份原漿”不是國家標準“白酒工業術語”中確定的基本術語及定義,只是一個營銷概念的創新。現有證據可以證明,通過古井貢較長時期的實際使用,“年份原漿”已具備了區別商品來源的識別作用,獲得了商標的顯著性。

相關法條:

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缺乏顯著特徵的。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年份原釀”這個商標正是基於提供的使用證據被認定為經過使用獲取顯著特徵而被核准,小編由此也聯想到之前被核准的“小罐茶”商標。

作為商標,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區分產品或服務的來源,顯著性是其本質特徵,建議大家起名字的時候還是要選擇具有顯著性的字詞,相信正常缺乏顯著性的商標還是逃不出這個禁注條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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