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南丹礦難2人死亡:涉事企業大股東疑為老賴 3次被行政處罰

涉嫌隱瞞事故。

廣西南丹礦難2人死亡:涉事企業大股東疑為老賴 3次被行政處罰

據人民日報消息,2019年10月29日凌晨3時20分,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南丹縣接到群眾報案稱,該縣大坪村礦區鋅銀鉛銻錫銅礦礦區的南丹慶達惜緣礦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南丹慶達惜緣”)發生冒頂事故,已造成2人死亡;此外,仍有被困人員是9人,正在搜救中。初步核實事故發生時間為10月28日下午6時30分左右。

此外,央廣網報道稱,10月30日晚上,廣西全區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通報南丹慶達惜緣大坪礦區冒頂事故情況。相關領導在通報中稱,經初步調查,涉事企業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事發企業涉嫌隱瞞事故;二是違法違規越界開採;三是企業管理混亂,企業的技術圖紙資料、人員培訓、安全設施投入存在嚴重問題”。

天眼查顯示,南丹慶達惜緣註冊資本為3000萬元,法人代表陳祥生,成立時間為2004年10月,曾用名“北京慶達惜緣礦業投資有限公司”。該公司的經營範圍為:鋅礦、銀、鉛、錫、銻、銅開採(憑許可證有限期限經營);礦業投資、礦產地產勘查;銷售金屬礦產品、建材、化工產品(不含化學危險品)、機械設備、五金交電、電子產品。公司分支機構為北京慶達惜緣礦業投資有限公司廣西南丹分公司。

中國礦業大學礦山水害防治技術基礎研究實驗室主任、資源與地球科學學院博士生導師隋旺華教授對時間財經表示,水、火、瓦斯、冒頂、煤塵、衝擊地壓等是煤礦常見的災害。特別是深部開採高地應力、高水壓、高地溫地質環境影響,會出現衝擊地壓、煤和瓦斯突出、突水等災害。在煤礦事故里面,冒頂情況造成的人員傷亡是比較零散,但佔比較大。

“總的來說,目前煤礦安全形勢持續好轉。百萬噸死亡率是一個衡量指標,指的是一百萬噸煤死亡多少人,2018年已經降到0.093,這個比率已經和發達國家比較接近。只要煤礦企業是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安全規程及各種細則要求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很多事故都可以避免。當然,在安全生產方面還有很多的科學難題,要加強投入。礦難發生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進行事故調查和認定,如果屬於責任事故,相關責任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隋旺華教授稱。

2016年12月2日,南丹慶達惜緣負責人由股東韋孟剛變成了陳祥生。時間財經就事故相關問題多次致電涉事企業,截至發稿,電話始終無人接聽。

廣西南丹礦難2人死亡:涉事企業大股東疑為老賴 3次被行政處罰

廣西南丹礦難2人死亡:涉事企業大股東疑為老賴 3次被行政處罰

廣西南丹礦難2人死亡:涉事企業大股東疑為老賴 3次被行政處罰

3次被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該公司在安全問題上可謂“劣跡斑斑”,3次受到相關部門處罰,而且股東持有的股票多次質押。

2018年10月12日,南丹慶達惜緣就曾因未經批准越界勘探受到南丹縣自然資源局的行政處罰。2019年6月10日和6月25日,公司又兩度因生產經營單位作業現場管理類違法和設備設施不符合標準類違法、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類違法受到河池市應急管理局的行政處罰。

廣西南丹礦難2人死亡:涉事企業大股東疑為老賴 3次被行政處罰

資料顯示,陳祥生持股35%為大股東,杜希慶持股25%為第二大股東,陳聰和韋孟剛均持股20%,為第三大股東。

天眼查顯示,該公司所有股東的股權均已部分或全部質押。2016年5月16日,股東杜希慶將750萬元的股權質押給自然人梁力平;2018年4月28日,法人代表陳祥生將1050萬元的股權質押給南丹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同日,陳聰和韋孟剛也將600萬元的股權質押給南丹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時間財經對比發現,陳祥生認繳金額是1050萬元,但是其將1050萬元的股權質押給南丹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其他股東也是將相應的份額進行質押,是否可以說明股東投資的股權數額和後期質押的股權數額一致?該公司的股東將全部股權質押出去?

業內人士告訴時間財經,“尚不能確定是否全部股權都被質押,如果公司每年的年報都公佈的話,可以看股票的權益變化,目前公開信息只能說明涉事企業特別缺錢。”

廣西南丹礦難2人死亡:涉事企業大股東疑為老賴 3次被行政處罰

大股東疑為“老賴”

天眼查顯示,涉事公司大股東陳祥生疑涉買賣合同糾紛案,而且也因為該案被認定為“老賴”,2018年被執行“限消令”。

2018年9月13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廣西五洲國通投資有限公司、南丹縣華星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顯示,被執行人為1954年7月15日出生的陳祥生,且其住所地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南丹縣。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限制消費令(2017)桂01執715號》文書顯示,2017年11月14日立案執行申請人廣西五洲國通投資有限公司申請執行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條的規定,對陳祥生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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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查證屬實,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大成律師(哈爾濱)事務所朱寶律師對時間財經表示,如果企業嚴格按照國務院以及相關部委要求盡到了相關義務,充分履行了注意事項、防護措施以及應急預案,那企業就沒有責任。如果企業忽略了安全責任的防範,但是管理非常規範,能夠將責任具體到某人,安全技術負責人將面臨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處罰。如果管理混亂的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礦長可能承擔相關責任。(北京時間財經 刁豔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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