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查令实务解析——以调取涉案银行交易流水证据为例

律师调查令实务解析——以调取涉案银行交易流水证据为例

作者:苏国庆 湖北山河(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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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令实务解析——以调取涉案银行交易流水证据为例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健全律师收集证据制度,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

2019年7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江苏省律师在接受委托承办诉讼、仲裁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可以依法自行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相关信息[①]。

此前,安徽高院、浙江高院、广东高院等也纷纷发布关于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的适用意见。这表明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实践中越来越多司法机关对此予以贯彻落实。

★ 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主要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六十四条、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律师法》第三十五条。

律师调查令实务解析——以调取涉案银行交易流水证据为例

★ 举例说明律师持令调查面临的实务困境

调查取证是律师执业过程中的基本工作,尤其在诉讼案件中,关键证据的调取事关诉讼主张的事实认定,甚至直接影响了诉讼的结果。因此,调查取证对于诉讼目的的实现至关重要,是律师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难以调取的证据,更需要律师花费大量精力。

实践中,对于律师不能调取的证据,往往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出具调查令,律师持调查令进行查询。但持令调查也并非大家想象的那样简单,律师在调查取证中往往因为各种各样的问题而碰壁。

律师调查令实务解析——以调取涉案银行交易流水证据为例

以律师调取涉案对象(公司或个人)银行交易流水信息为例,常见的银行不予配合的理由有如下几种:

部分银行认为律师不能代替法院行使调查权;

部分银行(如农业银行、广发银行、湖北银行)内部规定持令人至少2人方可提供查询;

部分银行(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规定公司账户仅可在该账户开户行查询。

★ 调取涉案对象银行交易证据的流程及相关实务问题分析

调查流程——

所需材料:调查令、律师证,某些银行(如建设银行、光大银行)还需要提供身份证等材料;

办理流程:(1)部分银行(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邮政银行)可以在业务窗口直接办理,办理司法查询的业务员向银行法律事务处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即可提供查询。(2)某些银行(如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湖北银行)需要前往当地总行查询,经总行法律事务处盖章同意后,方可同意查询。此外,地方农商银行需前往清算中心进行查询,调查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供查询。

材料反馈时间:通常情况下,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调查律师签字领取。但部分银行的材料反馈时间更短,如地方农商银行当日即可获得查询结果。

体实务问题解析——

律师能否代替法院行使调查取证权律师可以持调查令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

律师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经代理律师申请,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批准,由指定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律师需调取的证据内容与案件关联重大(具体取证范围在各地司法机关出台的相关法律文件中可以查到,详见文末所附的部分地区之规定),且经过法院准许,律师依法可以行使调查权。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实施案件委托律师财产调查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律师持调查令进行的调查,视同执行人员的调查。

“持令人至少2人方可提供查询”的银行内部规定的效力

要求2名以上律师共同持令方可查询涉案人员银行交易流水信息的银行内部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尽管《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但并未规定持令调查律师的人数,即并无法律规定要求2名以上律师共同执令进行查询,故某些银行要求持令人至少2人方可提供查询缺乏法律依据。而且,要求两名以上律师进行查询也不符合实际,《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现实中,委托一名律师的情形较为常见,如两名以上律师才可去银行查询,将为律师实际调取证据带来诸多困难。

查询公司账户是否仅可在该账户开户行查询

根据实践情况来看,通常情况下公司账户应当在其开户行查询。律师持调查令调取涉案公司的银行交易流水信息时,一些银行的工作人员称查询公司账户仅可在公司开户银行进行查询,所以律师应在取证前了解相关银行的具体要求,尽量去公司账户的开户行查询其流水交易信息,避免扑空。此外,在查询过程中应当注意核对待查询银行卡号位数,银行借记卡号一般是18-21位、信用卡号为16位,同时尽量避免因抄写错误导致不能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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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部分地区关于律师调查令适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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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2013年)

适用阶段

起诉、审理、执行阶段

调查事项范围

持令调查的证据包括银行账户、登记资料、档案材料、财务凭证、权利凭证、出入境记录等书证、电子数据以及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不包括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

有效期

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不适用调查令的情形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不宜持令调查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的意见》(2014年)

适用阶段

立案审查阶段

调查事项范围

仅限于书证

有效期

15日,因不可抗力事项耽误可重新申请签发

不适用调查令的情形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并且可能侵犯该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

(三)与本案无关的;

(四)其他不适合签发调查令的。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试行)》(2015年)

适用阶段

律师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

调查事项范围

未规定

有效期

未规定

不适用调查令的情形

未规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2016年)

适用阶段

在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调查事项范围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保存,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且当事人及诉讼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书证以及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不包括证人证言。

有效期

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不适用调查令的情形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

(四)申请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调查的;

(五)证据不为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所占有、保管、控制的;

(六)其他不宜由诉讼代理律师持律师调查令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案件委托律师财产调查制度的意见(试行)》(2016年)

适用阶段

执行阶段

调查事项范围

使用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形式仅限于银行账户、档案材料、权利凭证、电子书证等书证;不得包含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式。

有效期

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不适用调查令的情形

(一)涉及国家机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与执行案件无关的;

(四)其他不宜持调查令调查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

(2018年)

适用阶段

起诉、审理、执行阶段

调查事项范围

由接受调查人保管并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的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但不包括证人证言、物证。

有效期

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不适用调查令的情形

(一)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二)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或必要性的;

(三)申请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调查的;

(四)证据不为接受调查人保管的;

(五)其他不宜以调查令形式调查取证的情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2019年)

适用阶段

审理、执行阶段

调查事项范围

审理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也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向其委托的律师发出调查令。执行案件立案以后,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向其委托的律师发出调查令。

有效期

一般不超过15日,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不适用调查令的情形

(一)涉及国家机密的;

(二)与案件不具有关联性或必要性的;

(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且律师持令调查存在安全风险或困难的;

(四)申请调查的事项不具体、不明确的;

(五)其他不宜由代理律师持调查令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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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表格内容可以看出,律师调查令制度在执行阶段得到普遍适用,并逐渐扩展至诉讼阶段。在调取内容上,调查令取证范围较为广泛,但证人证言这一证据形式未列入调查范围,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于调取该类证据的审慎性。在调查期限上,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鼓励律师在有限期限内积极取证,强调了取证的效率。在不适用调查令的情形中也有一些共性,如国家秘密以及与案件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不属于调查令的适用范围。

附2:武汉市法院调查令模板

律师调查令实务解析——以调取涉案银行交易流水证据为例

[①] 江苏省律师收集、调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自然人婚姻登记、配偶基本信息、收养登记等信息,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行政处罚等信息;(二)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信息,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等信息,自然人人身、财产等险种的投保信息;(三)企业股权结构、经营资质、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股东名单、出资情况、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个体工商户等信息;(四)自然人或者单位名下不动产及不动产交易、登记、抵押、查封等信息,自然人或者单位名下船舶、航空器等财产权属登记、抵押权登记、查封等信息,自然人或者单位名下机动车登记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等信息;(五)自然人或者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六)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七)城乡建设规划、建筑企业资质等信息,项目立项、备案等信息,项目规划许可、用地性质规划及审查意见等信息,项目竣工、验收等信息,涉案标的物的规划许可等信息;(八)集体土地征收、流转等信息,国有土地性质变更等信息;(九)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师执业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十)其他与承办的法律事务具有关联性或者有调取收集必要性的信息。同时,接受委托的律师还可以依法自行向公安机关调取自然人户籍地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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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编 | 梦 婷

终 审 | 伟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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