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轉包後,承包商在基本農田上全部栽上果樹和造林的話是否合法?

ManTianFeiXue


農村土地流轉以後,承包商在基本農田上全部栽上果樹和造林合法不合法這個問題,因為我地流轉出去的土地現在就是全部造林了,當時承包商承包時說的是種藥材的,後來全部造成了林木。當時我們當地群眾也和承包商發生過爭執矛盾,也交換過意見,制止他改變農業種植性質,因為種了一輩子地的農民一看全部良田種上樹了,一下子腦子轉不過來這個彎。

可是通過勾通,他們說,我種藥材賠錢了承包款不給你們或者少給你們當地農民,你們願不願意,如果願意,我就種藥材,如果你們不願意,就不要制止我造林,我造林不管我賠賺承包款不少你們農戶一分錢,就這樣收場了。

因為農民種地生產糧食收入低,他每畝一千五百塊錢一年比我們自己種還收入高的多,農民你何必去制止他呢,要是農民現在種地有收入,誰願意把土地流轉去讓他種林木呢?只因為農民種地生產糧食沒有收入什至賠錢才把土地流轉去的,你讓承包商種糧食賠錢,他會承包嗎?把道理來往一反覆農民現在全明白裡面的道理了。

可是這些承包商看起來是傻子,可是他們一點都不傻,他們的經濟頭腦看起來比農民好使的多,他們是去通過市場林木考查論證後才種林木的,他們是二千零二年承包的,全部種的速生揚樹,現在已經成材,那一棵都價值五六百,大的上千,現在正是速生揚樹供不應求的時候,價格一漲再漲,現在速生揚樹已經漲到論斤說價,包括樹枝條,現在給他們一算,他們現在賺到大錢了。承包我地的幾百畝土地,現在變成了大富亳,這就是他們有經濟頭腦的後果。

現在農民種地找致富項目找不到,還是農民沒有經濟頭腦,象我地的承包戶,他們十年前就看到了十年以後的發財門路在那裡。現在很多人看到了種林木的商機,現在我地有的農戶和承包商也開始種林木了。我認為因為現在我國農民生產的糧食成本高,種地生產糧食沒有利益收入,不管用什麼方法只要從土地裡找到致富的好門路才是好辦法,不管採取什麼辦法,只要從土地裡面掙到錢才是真正的種地能手,不讓土地荒廢才是正事,讓土地發輝作用,才是土地的價值。

所以我認為要因地制易,根居不同的土地,象坡地,崗地,不能水澆地,靠天吃飯的土地,種林木和果樹應該視為是合法的,作為水澆良田種林木果樹,視為不合法,應該制止加以退出承包權確保糧食安全生產和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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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的不斷髮展,農村經濟的逐步開放,農村土地自主經營的政策繼續深入。農業合作社、家庭農場以及土地流轉正在興起。

我的家鄉,地處平原地區。由於自己經營,收蓋唯薄。如今很多農戶都搭乘承包便車,將自己承包的土地進行流轉,其流轉收入基本接進自己經營收入。因此,農民們都樂意將自己的承包地流轉出去。

就在去年,有兩人合以承包了我家鄉的600多畝地。可是,承包者包地不是為了種植糧食,而是栽種了200多畝果樹和300多畝楊樹。這些幼樹長勢喜人。前些日子,在以承包者交談中問到,為什麼不種糧良而要栽樹呢?就是隻種糧食,國家也有相應的補貼,收益還是很可觀的啊。可是,承包者卻說:種植糧食收入少,為什麼你們自己不種地,反而要流轉給我?同樣是辛苦,我為什麼不讓土地的產值更大化?我認為今日的栽樹,就是明日的更大收入。回頭想想,只有改變舊的種植摸式,才是提高收入的根源。確實是這個道理。

可是,承包者在經過流轉他人的基本農田裡種上了高收入的樹木,這種做法是否合法?

這個鑑定方針是:如果按照國家早已頒佈的《基本農田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是違法的,理應責令其改變種植性質,回覆種植農作物。

假如,依照目前形勢,對於農村土地進行多種經營而論,為了能夠更大的提高收益,讓更多的人富裕起來。這也無可厚非,應該給於讚譽。

如果你的看法與我不同,可留言關注,以帶共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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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轉包後,承包商在基本農田上種上果樹和林木,是否合法?

我是憨娃春哥,這個問題是現實中常見的一個問題,我們村有八百畝連片耕地也劃入了基本農田,只能用來耕種種植糧食;但面對種糧效益太低,農民耕種願望不強,加之在家的都是七老八十的人,沉重的農活也做不起,有部分的群眾栽上了脆李,畝效益上萬,群眾也靠此走上了致富路,地方政府及土管部門也沒有過問此事。


在十八億畝基本農田保護紅線的法律規定和種糧比較效益太低的兩難之中,確實很難取捨;因為耕地除了耕種,它還有一個重要功能就是保障作用,保障的是人們有一口飯吃,畢竟水果再香再甜,沒有糧食起不了飽肚的作用。說不定那一天早上起來,家裡米缸沒有米了,超市也無米可售,你家裡只有種果樹時賺的成捆的鈔票,餓了你總不能就著百元大鈔下著當面條吃吧?所以國家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嚴禁在基本農田上植樹造林,挖沙採泥,輕者處以罰款,重者追究刑事責任。其目的就是尊重基本農田的保障作用,保障人民吃飯的權利,是一種高瞻遠囑的行為。


樓主所說的承包商將轉包的基本農田用來種植果樹和林木,肯定違犯了《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依據法律規定是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


憨娃春哥


農村耕地的轉包或者流轉,除非經由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和同意,否則是不允許在耕地上栽種樹木、果樹以及其他非農業用途的。

耕地的基本用途就是耕種,可以種植經濟作物也可以種植其他的作物,這是國家對農用耕地的基本要求。但是現在的國土資源部分對於個人在耕地種植樹木似乎不怎麼感冒,尤其是一些聽聞有耕地佔用可能得來說,更是在耕地裡種植大量的樹苗。因為佔用耕地時樹苗的賠償是單算的。

儘管如此,還是建議不要在耕地內非法種植林木,畢竟現在我們有18億畝耕地的紅線要求。而且在耕地內種植林木對耕地的傷害是比較嚴重的。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寒地水稻種植技術


很多人對基本農田不是很瞭解,究竟什麼是基本農田呢?它只能用來種植糧食作物嗎? 種樹或搞養殖是否可以?帶著這些疑問小編查閱一下我國出臺的《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條款原則上要求基本農田只能夠用來種植糧食,不允許私自改變其用途。

為什麼定下這樣的條款?很多人都不理解,難道自己的承包地還不能自己做主嗎?國家在制定政策時沒有考慮周全嗎?

帶著疑問諮詢了相關人士,給出了理由,因為我們國家人口眾多,但是耕地少,特別是高質量的耕地就更少了,但是這麼多人要吃飯,沒有糧食怎麼辦?只能強制性地將這些最好的耕地集中劃定一個“圈”,嚴格規定其使用範圍才能保證國家的糧食安全,也叫基本農田的保護。

因此,農民朋友們要注意了,自家被劃定為基本農田的耕地沒有經過國土資源局批准的情況下是不能用來:

1.種果樹、經濟林等;

2.挖塘、搭建場棚搞養殖;

3.不能用來退耕還林;

4.不能用來修路搞鄉村建設。

不要抱有僥倖的心裡,現在國家有已經在搞基本農田確認監管工作,在國土資源的綜合監管平臺可以進行實時監管。








天一閣農業


本人在村裡承包了100畝土地種植果樹(李子),只要是在合同期內在承包地裡種果樹那是合法的。

前提是必須向土地所有人說清承包地的用途,講清楚土地流轉的方式。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因為後期會出現補貼方面的政策)一般土地承包有兩種方式,

1、租賃方式流轉:由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土地租金,2、土地入股方式流轉:甲方以土地入股乙方,由乙方負責經營管理,流轉期內收益按比例進行分配。

流轉期內,應依照合同約定自主經營,不受干擾,自主經營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其實合不合法主要是看你的合同怎麼寫,只要合同到位,那麼就是合法的。





愛上李了


承包商在基本農田上全部栽上果樹和造林,常規判定是違法的,村委會一般都會按違法違規處理。特殊情況除外。

所謂特殊情況,就是基本農田保護區以外的基本農田,比如果樹間作,中間可以耕種糧食、棉油,這就是合法合規的,大家經常看到承包地栽種的蘋果樹、獼猴桃、棗樹、橘子樹等,都是以間作為理由操作的。造林前栽種的樹苗是合法的,因為樹苗根系不破壞耕地結構和土壤質量,樹苗長大成林就違法了,因為大樹根系破壞了土壤結構和質量,樹間樹下都不能耕種糧棉油農作物。

以上判定方法來此於國家《農業法》、《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本問題涉及的重點是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明確了基本農田和基本農田保護區的概念:基本農田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佔用的耕地。基本農田保護區指為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特定保護區域。

概念部分太專業太複雜,朋友們不需要費腦筋,給大家說通俗易懂點,就是將種植糧食、棉花、菜油的好農田規定為保護區,就像原始森林保護區、飲水資源保護區,不準做其他事。所以大家經常在農村路邊看到“基本農田保護區”標誌牌或者界樁。

基本農田保護區裡的基本農田只能種植糧、棉、油、蔬菜等傳統農作物,《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所以,承包商在基本農田全部栽上果樹和造林是違法的。

那麼,部分基本農田沒有劃歸到基本農田保護區,就是一般基本農田了,也就是通常說的耕地,按照國家規定,耕地以種植農作物為主,間有零星果樹、桑樹或其它林木,也可臨時種植藥材、花卉、皮草、苗木,但不得破壞土地耕作層。所以,承包人自己或承包商在保護區以外的基本農田上全部栽上果樹和造林是合法的。

另外,基本農田保護區內按規劃,經縣國土、農業等部門同意可建小型生豬養殖場,一般每100畝農田,可劃撥3到5畝地用於養殖,目的在於利用生豬自然肥料。增強良田質量。需要書面申請。


時代軒評


關於基本農田,現在已經叫做永久基本農田,不管是轉包前還是轉包後,任何人在永久基本農田上種果樹或造林,都是違反了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土地管理法。

首先,這一做法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

在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裡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在國家頒佈的土地管理法中在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因此,不管是誰,在基本農田上種果樹或者造林,都不符合法律和相關規定的。這一點和大概念的農地農用,還是有點不一樣。

種水果和造林,從大概念來說也屬於大農業。但基本農田不是普通的耕地,為了保護基本農田,保障糧食麵積及糧食產能,國家明文要求不許這樣種是有根據的。

第二,現實中確實有的地方出現了這樣的現象。

由於法律法規制定的滯後性,在市場經濟的刺激下,在利益驅動下,現在農村很多地方確實有些農戶在耕地上甚至在基本農田上,種了很多果樹,個別地方甚至種上了桉樹。

這種情況可能現在還不屬於普遍現象,還在可控、可以容忍的範圍內,但一旦政府有關部門較真起來,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嚴格進行執法清理,吃虧的還是農民。

所以,如果已經在基本農田裡種上了果樹或造林的農民,一定要提早謀劃,想好應對之策。否則到時象“大棚房”那樣清理違規佔用耕地的設施,誰又能擋得住?

第三,既不能存在僥倖心理,整改處理時也不宜盲目一刀切。

如果徵求我個人意見,個人認為,有些農戶在基本農田上種水果或者造林在整改的時候,不應該一刀切,應以是否能保持糧食產能,是否可以恢復原狀來評判,分類推進自行整改,逐步糾正調整過來,更人性化。

對於對於造林在永久基本農田的個人,立即整改容易理解,要儘快退林還田,沒有商量,也不要存在僥倖心理。如果是承包商種的,土地承包人可以依法提出收回流轉出來的承包地。

這一點好像和以前提出來的退耕還林有點矛盾,其實不是。以前的退耕還林是將坡度太大的林地開荒開發成為田地,結果產量不高用處不大,浪費了土地,所以才退耕還林,恢復森林植被和生態環境。

對於在永久農田裡已經種上果樹的,如果不影響糧食產能,一旦需要可以迅速恢復種糧的,個人建議可以允許暫緩整改,或者分批分期移植到其他非基本農田種植。畢竟水果的果樹,更靠近農業種植業一些。


桂農通


現在很多農民都不種地了,就是因為種地不賺錢了,都跑城裡打工。而家裡的承包地隨著土地流轉的興起,很多人都將土地租給種植大戶了,每年都可以拿到租金,也算是一舉兩得,不需要再擔心家裡的土地荒廢了。

農村土地轉包後,承包商在基本農田上全部栽上果樹和造林的話是否合法?

不過要是承包商在基本農田上全部栽上果樹和造林的話,到底合不合法呢?可以明確回答這是不合法的。


因為現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就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現在國家對基本農田保護得非常嚴格,承包商在基本農田種果樹的話,是不合法的,這點是可以明確的。


不過不少人就會發現現在農民很多人都在基本農田上面種了樹,以前拿來種糧食的田地應該就是基本農田,為何就能夠種上果樹了?其實這就是跟監管嚴不嚴格有關,雖然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是這樣規定的,但是現在就有一個很現實的問題,種植糧食不賺錢,但是種植水果卻能夠賺錢。

就比如說老農所在的農村就是家家戶戶種植沙糖桔跟沃柑的,大家都是賺了錢,也吸引了不少年輕人回來種植果樹。現在不管是基本農田還是山林都種植上了果樹。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是不合法的,但是由於帶動了農民的發家致富,很多時候也就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了,現在只是限制以後不能夠再利用基本農田種果樹了,但是對於以前種植的也就不處理了。


所以說承包商在你家的基本農田上種植果樹的話,原則上是不合法的。而如果是直接造林的話,那也是不合法的,比種植果樹更加嚴重的,是必須要禁止的。


老王談養牛


“在基本農田上栽種果樹和造林”,嚴格來講是違反《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行為,也就是不合法的。

依據《條例》第十條規定,以下類型的土地:糧棉油生產基地,蔬菜生產基地,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以及具有良好水土保持設施的中低產田或耕地,還有鐵路、公路、城郊和村鎮建設用地周邊的耕地,要優先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在基本農田保護區裡,《條例》規定:禁止建房、建窯、建墳、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禁止佔用基本農田挖塘養魚和發展林果業。

《條例》也同時規定,建設項目佔用耕地也要避開基本農田,“建設項目用地規劃”不得將基本農田列入地方各級建設用地範圍;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工程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的,需要經過國務院的批准。

至於在基本農田內發展林果業、養殖業的問題,在實際操作中,比較複雜,也比較普遍,要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主要是以下原因:

農村土地承包制的實施,在上個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就已經基本普及了,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是在1998年制訂並隨後頒行實施的,這樣計算,《條例》要比土地承包的出現晚了好幾年。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民在承包地上有生產經營自主權,在《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二條中也有規定,划進基本農田保護區時,不得改變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經營權。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

在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之前,本來已經出現的“林果業、養殖業”經營者,應當有繼續從事林果業或養殖業的經營權。事實上,在實際操作中,大多數情況都是這樣做的,畢竟,林果業和養殖業的初期幾年,經營戶的投入都是一筆不小的支出,除非出臺相應的補償政策,否則,如果讓土地承包者改變經營方向,改種糧棉油,將會給土地經營者造成巨大的損失。

如果在《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實施以後,打算髮展養殖業或林果業,應當選擇在其他普通土地上進行,而不能佔用基本農田。否則就可能涉及到“違法”。

現實中,由於各地建設用地的用量越來越大,好多達到基本農田標準的土地,也都變成了建設規劃用地,而一些不夠基本農田標準的貧瘠土地,也被勉強劃入了基本農田保護區,畢竟“十八億畝”的耕地紅線,還是要時刻注意的,在這些區域內的“林果業、養殖業”經營者,也就更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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