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環之歌”案終審,小嶽嶽勝訴

“五環之歌”案終審,小嶽嶽勝訴


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萬達影視傳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改編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9)津03知民終6號

案 由:侵害作品改編權糾紛

裁判日期:2019年08月20日

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9)津03知民終6號

案件基本事實:

歌曲《牡丹之歌》創作於1980年,由喬羽作詞,呂遠、唐訶作曲,蔣大為演唱,是電影《紅牡丹》的主題曲。根據眾得公司提交的“百度百科”對歌曲《牡丹之歌》的記載,該歌曲的創作背景如下:1980年,電影《紅牡丹》開拍,導演找到詞作家喬羽創作主題歌的歌詞,喬羽按照要求,一個晚上就寫了出來。作曲家唐訶和呂遠為了使這首歌更貼近電影的主角,經常去上海觀看馬戲團的演出,瞭解民間藝人的各種生活細節。歌曲四易其稿,之後邀請蔣大為從北京到長春電影製片廠錄音,這便是《牡丹之歌》。萬達公司、新麗公司、金狐公司、嶽龍剛對此並無異議。根據曲作者之一唐訶在《四種曲譜的由來》中的自述,《牡丹之歌》的曲譜共改有四稿,其中第一稿用了容易普及的五聲音階,和色彩明亮的宮調式。為了突出“實詞”,而把一切“虛詞”放在半拍上,形成了節奏的特點,並採用一氣呵成的兩段曲式。第二稿並未離開牡丹的基本形象,只是把二拍子改成四拍子,這樣可以使旋律趨於規整而平穩;一開始改用頂板起腔,把“啊”和“牡丹”都放在強音上,從中音區開始,唱起來比較自如。第三稿的旋律比較委婉,節奏靈活多變,採用七聲宮調,突出的使用變徵音,造成了以徵為宮或宮為清角的離調傾向,獲得了異宮系統的絢麗斑斕的色調。第四稿為了使詞更精煉,去掉了第一樂段中的第一段詞。1989年《牡丹之歌》獲得了中國第一屆金唱片獎。2002年12月1日該歌曲收錄於蔣大為發行的專輯《牡丹之歌》中。該歌曲的歌詞為“啊牡丹百花叢中最鮮豔啊牡丹眾香國裡最壯觀有人說你嬌媚嬌媚的生命哪有這樣豐滿有人說你富貴哪知道你歷盡貧寒啊牡丹啊牡丹百花叢中最鮮豔啊牡丹百花叢中最壯觀冰封大地的時候你正蘊育著生機一片春風吹來的時候你把美麗帶給人間”。

2018年4月5日,歌曲《牡丹之歌》的詞作者喬羽出具授權書,被授權人為喬方,授權內容為:一、授權人是音樂作品《牡丹之歌》、《愛我中華》…《一條大河》的詞作者,享有完整的著作權。二、授權人將第一條所述全部詞作品的著作權財產權利以獨佔排他的方式不可撤銷的授予被授權人。授權期限自創作完成之日至作品保護期屆滿為止(最後故去的作者死後的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日後法律修改,以新頒佈的法律保護期為準),授權地域為全世界範圍內。被授權人有權進行轉授權,亦有權對侵權進行維權並獲取經濟賠償。

2018年4月8日,喬方出具授權書,被授權人為眾得公司,授權內容為:一、授權人是音樂作品《牡丹之歌》、《愛我中華》…《一條大河》的詞作品權利人,享有完整的著作權。二、授權人將第一條所述全部詞作品的著作權財產權利之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表演權、複製權以獨佔排他的方式不可撤銷的授予被授權人。授權期限自創作完成之日至2021年12月31日,授權地域是中國(含港澳臺)。被授權人有權進行轉授權,亦有權對侵權進行維權並獲取經濟賠償。

2018年10月20日,喬羽再次出具授權書,被授權人為喬方,授權內容為:一、授權人是音樂作品《牡丹之歌》、《愛我中華》…《一條大河》的歌詞作者,享有文字作品著作權,授權人亦是本條全部音樂作品(合作作品)的合作作者,享有音樂作品著作權之共有權利。二、授權人將第一條所述全部歌詞文字作品的著作權財產權利以獨佔排他的方式不可撤銷的授予被授權人。授權期限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至作品保護期屆滿為止(最後故去的作者死後的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日後法律修改,以新頒佈的法律保護期為準),授權地域為全世界範圍內。三、授權人將第一條所述全部音樂作品(合作作品)著作權共有權之財產權利以獨佔排他的方式不可撤銷的授予被授權人。授權期限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至作品保護期屆滿為止(最後故去的作者死後的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日後法律修改,以新頒佈的法律保護期為準),授權地域為全世界範圍內。四、被授權人有權進行轉授權,亦有權對侵權進行維權並獲得經濟賠償。被授權人有權就本授權書籤訂前的侵權行為進行維權,並獲得相應的經濟賠償。

2018年4月24日,北京市正陽公證處對眾得公司委託代理人使用公證處的電腦,在互聯網上進行了證據保全,主要操作步驟如下:打開“屏幕錄像專家”進行屏幕錄像,打開360安全瀏覽器,點擊“工具”下拉菜單中的“清除上網痕跡”,出現對話框,點擊“立即清理”,出現“痕跡清除完畢”提示。在瀏覽器地址欄內輸入代理人提供的侵權鏈接地址“http://www.iqiyi.com/w_19rtf2mvix.html”,出現相關頁面,瀏覽該頁面並播放視頻。視頻畫面顯示:“《五環之歌》,電影《煎餅俠》插曲演唱:岳雲鵬Feat.MCHotDog熱狗製作人:姚雲作曲:唐訶,呂遠(原曲:牡丹之歌)作詞:岳雲鵬Rap詞:MCHotDog熱狗編曲:姚雲”。在瀏覽器地址欄內輸入“www.baidu.com”,出現相關頁面,在百度搜索欄內輸入“煎餅俠電影”,點擊“百度一下”,出現相關頁面。點擊“煎餅俠_高清視頻在線觀看_愛奇藝”,出現相關頁面,繼續瀏覽該頁面並播放視頻。視頻片頭字幕顯示:“出品單位天津金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新麗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萬達影視傳媒有限公司”。待片頭播放完畢,拉到44分鐘左右繼續播放至50分鐘左右,其中第45分鐘、46分鐘、49分鐘,共三處背景音樂中播放有《五環之歌》。

電影《煎餅俠》上映於2015年7月17日,出品公司為萬達公司、金狐公司、新麗公司。該影片可在愛奇藝、騰訊視頻、360影視等平臺在線觀看。

作為電影《煎餅俠》推廣曲的《五環之歌》,演唱者為岳雲鵬、MCHotdog,由岳雲鵬、MCHotdog填詞,呂遠、唐訶作曲,姚雲編曲,發行時間2015年6月16日,所屬專輯為《煎餅俠電影原聲帶》。該歌曲的MV,於電影播出前後,在愛奇藝、騰訊QQ、蝦米音樂、網易雲音樂等平臺均有播放,點擊率較高。

歌曲《五環之歌》的歌詞為“MCHotdog:我把車子開上五環我把車子開上五環快點把車子開上五環什麼都不管我就是要上五環嶽:啊五環你比四環多一環(fifthRing)啊五環你比六環少一環(I’mdrivingonthefifthring)終於有一天你會修到七環修到七環怎麼辦你比五環多兩環MCHotdog:車一直塞表情痴呆早就習慣漫無目的一直開那五環依然那麼自在它一直在腐爛的喇叭聲苦難的師傅一直唉北京的style在上下班車子一直排為了生活為了夢想為了放假單或許有天我們必須要去那八環Restinpeace北京的交通我為你放花籃嶽:啊五環你比四環多一環(fifthRing)啊五環你比六環少一環(I’mdrivingonthefifthring)終於有一天你會修到七環修到七環怎麼辦你比五環多兩環MCHotdog:多少人明知山有虎卻偏向虎山行我明明知道五環堵這條回家路禍不單行要塞啊就塞啊哼我不擔心一輩子沒有洗過車我車子不乾淨這煙抽的看起來多淡定這邊苦苦的笑容呢吐出了嘆氣你還想看什麼戲在車上乖乖吃著你的煎餅快點上五環因為或許先上先贏我把車子開上五環我把車子開上五環快點把車子開上五環什麼都不管我就是要上五環五環五環五環五環這是五環五環什麼都不管我現在就上五環”。該歌曲可明顯區分為由岳雲鵬演唱的部分和由MCHotdog演唱的Rap這兩部分,其中嶽雲鵬演唱部分的歌詞為“啊五環你比四環多一環(fifthRing)啊五環你比六環少一環(I’mdrivingonthefifthring)終於有一天你會修到七環修到七環怎麼辦你比五環多兩環”,上述歌詞重複演唱一次。根據嶽龍剛一方在本案庭審中的陳述,其最早於2011年4月在相聲《學歌曲》中演唱過這段歌曲,該段歌曲使用了《牡丹之歌》的部分曲作品,當時和其搭檔是用戲謔的表達方式來說明北京的交通情況。該段歌曲開始並沒有名字,後來系觀眾以《五環之歌》稱呼,其亦在後續相聲表演中演唱過該段歌曲。本案被訴的《五環之歌》是在其相聲的基礎上融入說唱因素創作的一個更為完整的作品。眾得公司在本案主張侵權的即為電影《煎餅俠》推廣曲《五環之歌》中嶽雲鵬演唱的部分,被訴行為包括在影片中作為背景音樂及電影推廣曲MV中的使用。

眾得公司主張因本案支出了相關費用,並提交了北京市正陽公證處開具的公證費發票(付款單位為眾得公司,金額為1000元)、委託代理協議(委託人為眾得公司,受託人為北京市民博律師事務所,一審代理費用為100000元,簽訂時間為2018年8月1日)、北京市民博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發票(付款人為眾得公司,金額為100000元)。

以上事實,有眾得公司提交的公證書、《牡丹之歌》專輯、《牡丹之歌》相關資料的網頁打印件、發票,萬達公司提交的《牡丹之歌》曲譜由來相關資料的網頁打印件,以及一審法院的證據交換筆錄、庭審筆錄在案佐證。

另,眾得公司在本案庭審中明確表示放棄對不正當競爭部分的訴請,故一審法院對此不再予以評述。

本院認為部分:

本院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的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第一,眾得公司是否對音樂作品《牡丹之歌》享有改編權;第二,眾得公司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第三,眾得公司關於四被上訴人侵害涉案作品《牡丹之歌》改編權的主張是否成立;第四,眾得公司關於賠償數額的主張是否成立。

關於眾得公司提出的四被上訴人侵害《牡丹之歌》改編權的主張是否成立問題。因眾得公司未取得音樂作品《牡丹之歌》包括改編權在內的相關權利,故其關於四被上訴人侵害音樂作品《牡丹之歌》改編權的主張,不能成立。但眾得公司經詞作者一方的授權取得了《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權,故對於四被上訴人就《五環之歌》是否侵害《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權,仍需分析。改編權是指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改編雖是一種再創作,但通常應當是利用了原有作品包括主題、獨創性表達等在內的基本內容,創作空間受到限制。因此,《五環之歌》是否構成對《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應當取決於其是否利用了原有作品主題、獨創性表達等基本內容。將上述兩首歌的歌詞進行比較,首先,兩首歌歌詞的立意不同:作為電影《紅牡丹》的主題曲,《牡丹之歌》的歌詞通過讚美牡丹的美麗、頑強,借花喻人,歌頌電影主人公;而《五環之歌》作為電影《煎餅俠》的插曲,延續了電影的喜劇風格,以戲謔的方式反映了北京的城市道路和交通狀況。其次,兩首歌的歌詞內容除了語氣詞“啊”字相同外,其餘文字表述完全不同。由此可見,《五環之歌》與《牡丹之歌》的歌詞作品從立意到內容均不相同,《五環之歌》歌詞構成了全新的作品。因此,《五環之歌》沒有利用《牡丹之歌》歌詞的主題、獨創性表達等基本內容,不構成對《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四被上訴人也未侵害《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權。一審判決關於《五環之歌》不構成對《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的認定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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