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下午,由上杭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以被告人吴某永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在上杭县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该恶势力团伙的纠集者被告人吴某永犯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二百万元;其他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刑期。
案情回顾
2011年以来,被告人吴某永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经常单独或者纠集被告人鲍某仁、罗某华、吴某溧、吴某忠等人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欺压上杭县临城镇城北村上吴小组村民及周边群众,逐步形成以吴某永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在上杭县境内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影响。
直击庭审
公诉人
合议庭
辩护团
庭审中,公诉人庄严宣读了起诉书,向法庭阐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6名被告人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讯问,并出示了全案证据、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了有力的答辩,当庭发表公诉意见,有力地指控了犯罪。
上杭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吴某永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百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二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二百万元。
被告人吴某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总和刑期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被告人吴某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被告人罗某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被告人鲍某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被告人黄某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一场持久战、攻坚战,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上杭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对黑涉恶犯罪进行有效打击,切实增强上杭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閱讀更多 龍巖市司法局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