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纖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於九屆五次董事會發表的獨立意見

吉林化纖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於九屆五次董事會發表的獨立意見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及公司《章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們作為吉林化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經對公司有關資料的認真審閱,現對公司九屆五次董事會審議事項發表獨立董事意見如下:

關於《改選公司董事的議案》的獨立意見

獨立董事認為:公司第九屆五次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內部董事候選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內部董事沒有受到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處罰,完全符合董事的任職資格,獨立董事對劉楊先生擔任公司內部董事表示贊同。

經審查被提名人的職業、學歷、職稱、詳細的工作經歷、全部兼職情況等有關資料,未發現上述人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被中國證監會處以證券市場禁入處罰的情形以及被深圳證券交易所宣佈為不適當人選的情形。 被提名人作為公司董事的任職資格不違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則和《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關於《關於會計政策變更的議案》的獨立意見

獨立董事認為: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是根據財政部相關規定進行的合理變更,符合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等相關規定,能夠客觀、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東的利益。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形。因此,我們同意公司本次會計政策變更。

獨立董事:劉彥文、年志遠、李金泉、丁晉奇

吉林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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