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生禁駕!江西21人被實名曝光

為進一步加強全社會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警示,不斷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識、文明意識、法治意識,全力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昨天,江西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向社會公開發布一批終生禁駕名單,以此警示廣大駕駛人務必守法出行,安全行車。

終生禁駕!江西21人被實名曝光

相關案例

為切實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工作,嚴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現曝光一批全省交警部門查處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以及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請廣大駕駛人引以為戒,時刻做到安全駕駛、守法駕駛,珍愛生命、平安出行。

嚴重交通違法案例

1.案例一:男子醉酒駕駛 血液乙醇含量超醉駕標準7倍!

2019年10月2日上午,新餘公安交警城南大隊民警按照國慶安保工作安排,在城南抱石公園(高能上城)附近執勤時,察覺到一小車行駛異常,民警立即依法對其攔停進行檢查,發現駕駛員滿身酒氣,而更令人詫異的是車上還有一名6歲左右的小女孩。待妥善安置好小女孩後,民警對駕駛員進行口頭傳喚並帶到大隊進行了酒精檢測,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及抽血送司法鑑定,數值分別為458mg/100ml、620.16mg/100ml,遠遠超過醉駕標準的7倍以上。

目前,該案已刑事立案,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2.案例二:肇事逃逸+無證駕駛+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 交警查你沒商量

近日,宜春市交警支隊直屬三大隊民警接到報警,有一輛贛C69**的紅色小轎車在宜春溫湯旅遊度假區十字路口肇事逃逸,正往溫泉路上行駛。隨即大隊立即出動警力展開布控,當民警經過大布安置房時,發現一輛疑似肇事逃逸車輛,民警經過詢問報警人現場情況、車輛刮擦痕跡對比,以及通過公安網信息查詢核實,最後確定為肇事車輛,整個過程,民警僅用了15分鐘。但讓民警大吃一驚的是車輛號牌已經變更,該車輛實際號牌為“贛C69**”,其中的“6”被女司機黃某用磁鐵改為“9”,黃某抱著僥倖的心理,為了車輛能逃避處罰想方設法“頂風作案”。在進一步的檢查和詢問中發現,駕駛員黃某屬無證駕駛,面對鐵的證據與法律的權威,駕駛員黃某對自己肇事逃逸、無證駕駛及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民警對黃某違法行為進行了嚴厲的批評教育,並指出違法行為可能引發的嚴重後果,最後把車輛扣回了大隊。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大隊給予黃某行政拘留十五日以下,並處罰5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1.案例一:隱瞞癲癇駕車釀大禍 四死四傷終獲刑

2018年8月22日19時7分許,鍾某在駕駛海馬牌小汽車由南往北途經分宜縣站前路的過程中突發癲癇,車輛失去控制,在站前路與鈐山路交匯的路口處闖紅燈由南向北行駛,先與被害人袁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相撞,後通過十字路口沿站前北路由南向北繼續行駛,連續衝撞在站前北路散步的多名行人,直至撞到人行道上的樹木等障礙物後衝向道路中心綠化隔離帶才被迫停止。事故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傷、三人輕傷、七人輕微傷的嚴重後果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鍾某明知其患有癲癇病,且雖經治療但仍未痊癒,發病前沒有徵兆,發病沒有規律,在這種情況下仍駕駛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在行駛中突發癲癇導致車輛失控,連續撞擊多人,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傷,三人輕傷,七人輕微傷的重大傷亡事故,

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案尚處於上訴期內。

2.案例二:大貨車碰撞電動車 車毀人亡損失重

2019年8月20日14時20分許,鄔某輝駕駛贛J636**大貨車從萍鄉市開發區方向往安源工業園方向行駛。14時40分許,車輛行駛至安源區成功大道與重慶路交叉路口時,與其左側由王某雲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王某雲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鄔某輝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之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

王某雲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之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第七十條第一款 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過錯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之規定,鄔某輝、王某雲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

3.案例三:私家車超速行駛 車道內行人被撞身亡

2019年9月23日1時51分許,陸**駕駛贛AVN***小客車沿廬山中大道由南往北行駛時,車頭左前側直接碰撞站在由南向北機動車道分道線上的萬*,致萬*倒地直接死亡,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陸**駕駛車輛行駛時,未保證安全,違反限速規定,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

萬*違規在停留在機動車道內,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第二款“行人不得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之規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


編審:馮星星

監製:邱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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