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考古證據和史料後,基本可以證明堯舜禹從禪讓到世襲是真的

堯舜禹禪讓,一直是儒家所津津樂道的。但是,以後來階級社會的人們看來,這又匪夷所思:誰會放著巨大的權力和利益不要,而把它拱手送人呢?而且到了禹之後,又不進行禪讓了,變成了世襲。短短几代人之間,權力繼承邏輯發生了巨大變化,這種事情是真的嗎?

隨著越來越多的考古證據的出現,用考古資料與史料進行對照分析,我們發現,禪讓很可能是真的,禪讓之後變成世襲也是符合邏輯的。禪讓制是共識性權力繼承製度,而世襲制是強制性權力的繼承製度;而堯舜禹時期正是共識性權力讓位於強制性權力的過渡時期。

分析考古證據和史料後,基本可以證明堯舜禹從禪讓到世襲是真的

一、史料記載的堯舜禹時代,正是龍山文化時代

夏商周斷代工程初步認定,夏朝建立的時間約為公元前2070年,我們往前推算一下五帝的在位時間。傳說五帝在位的時間都很長,從黃帝到大禹之間的時間超過了600年。上古的人會不會那麼長壽先放在一邊,我們基本上可以確定堯舜禹時期所在的時間範圍為公元前2500-前2000年。

這個時間段在考古學上是什麼時期呢?

這個時間在考古學上是新石器時代晚期,大致時間是公元前3000年--前2000年。而具體到公元前2500年-前2000年這個時間段,在中國考古學上則有一個文明時期與之對應,即龍山文化時期。龍山文化源自仰韶文化與大汶口文化,是漢族先民創造的遠古文明。

龍山文化分佈於黃河中下游的河南、山東、山西、陝西等省,幾乎佔據了整個中原,是新石器時代晚期的一類文化遺存,屬銅石並用時代的文化。經放射性碳素斷代並校正,年代為公元前2500年至公元前2000年。恰好與堯舜禹時代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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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龍山文化時代的權力邏輯:共識性權力受到挑戰

我們知道,權力一般分為三種:強制性權力,交易性權力,共識性權力。

強制性權力好理解,是以嚴厲的懲罰為後盾的命令和服從,這要求權力擁有者佔有暴力權;交易性權力是以利益交換為前提的相互制約;共識性權力則是以共同的利益和價值觀為基礎的相互協同。

人類社會新石器時代已經進入了農業時代。在農業時代早期,隨著人口增加,協調各種行動的需求變得突出。少數幾個家庭之間的協調任務,人們可以自己完成。但是在幾百上千人組成的村莊中,甚至更大規模的集鎮中,協調工作就要由某些領袖人物來完成。

這些需要協調的工作包括防禦(與相鄰村落髮生衝突時有人領導)、宗教、法律(解決糾紛)、管理(如,維持日益複雜的灌溉系統),等等。

在沒有協調機制的情況下,不同規模的共同體已經無法解決這些問題,因此,人類歷史上首次需要領袖來處理這些問題。

此時,什麼人能當領袖呢?或者說領袖需要有什麼品質呢?答案很明顯,是那些具備特殊才能的人,比如祭司、巫師、有特殊能力的人、善於打仗的人、項目組織者,等等。這樣,人們選出了公認的領袖,成為氏族首領或部落酋長。

以此類推,當由多個小共同體構成的更大範圍的共同體需要協調行動時,更高一級的領袖也就需要推選出來。這樣選出來的各級領袖,是來自於人們的共識,這些領袖所具有的權力也就是共識性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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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到了新時期時代的晚期,共識性權力開始受到挑戰了,強制性權力開始抬頭。隨著勞動剩餘的增加,部落聯盟需要維持常備的軍隊,以及分工更細的管理人員。這樣,整個脫產階級越來越龐大,形成了一個利益團體。這個利益團體因為自身的利益,逐漸有了把共識性權力轉變為強制性權力並牢牢把持的動因。

這麼說是有證據支持的。

三、考古證據的出現,說明此時強制性權力的出現已經很普遍

大汶口文化時期和龍山文化時期的墓葬中發現了眾多的人殉現象。人殉是指用活人作為死去的氏族首領、奴隸主等的殉葬 。《左傳》成公二年鄭玄注:“殺人以葬,旋環其左右曰殉。”殉人多為墓主的妻妾、親信、侍從等,即近親相殉,一般不會用戰俘作為殉人。人殉的出現,標誌著強制性權力的誕生。

在龍山文化時代,以皇娘娘臺遺址(在武威市涼州區城西北)第四次發掘的63座齊家文化(與龍山文化同時期並立)墓葬為例,有殉人的墓有13座,共出隨葬品302件,平均每墓有23.2件;單人墓有41座,共出隨葬品230件,平均每墓有5.6件。皇娘娘臺遺址還發現3座3人合葬墓,經鑑定居中者為仰身直肢男性,左右兩側側身屈肢骨架系女性,隨葬品也多集中在男性身邊。如圖:

分析考古證據和史料後,基本可以證明堯舜禹從禪讓到世襲是真的

江蘇新沂花廳遺址1987、1989年兩次發掘中共發現大汶口文化(公元前4040—前2240年,與龍山文化時間上交集)大墓10座,其中有殉人的墓8座,共出殉人18人,幼童和少兒佔15個。10座大墓中屬於大汶口文化中晚期的殉人墓5座,共出殉人11個,其中有幼童和少兒9個,這些殉人大墓都有大而深的墓坑,隨葬品豐富,殉人1一5個。從8座大墓的殉人情況來看,大墳口文化大墓中殉人現象比較普遍。

用人殉葬的目的,是為了繼續享受生前的生活,繼續奴役其妻妾、奴僕 、武士等。殉人的出現,反映了私有觀念的影響和強制性權力的威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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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諸文化(與龍山文化同時代)各遺址中普遍發現有人工堆土營造墓地的現象,在這些高土臺上的墓葬多為大中型墓,在形制、規模、隨葬品的數量等各方面均與其周圍的平民墓有明顯區別,一些大墓的隨葬品不僅數量眾多,而且製作精良,絕不僅僅是個人日常生活所需,而成為佔有他人剩餘勞動的見證,此時氏族制下共同勞動、平均分配的原則漸漸消失,財富正逐漸集中到一部分家族中的一部分人手中。

墓葬規格差別、陪葬品的多寡已經反映了階級的區分,殉人現象的出現,更是直接體現了此時的權力已經逐漸由共識性權力轉變為強制性權力。無論這種強制性權力出現的範圍和使用場景如何,這都意味著強制性權力在逐漸代替共識性權力。

四、結合史料分析,堯舜禹時期是共識性權力向強制性權力轉變的過渡期

堯舜禹所處的時代,正是龍山文化的末期,私有制與階級劃分日益明顯。我們綜合史料的文字記載,也能從中發現線索。

首先,禪讓的方式,實際上是在位領袖指定並考察下一任領袖的機制,這種方式既有一定的共識性,又有一定程度的強制性權力。

從《史記》的記載中我們得知,帝位的繼承方式是在位領袖舉薦並考察。堯提出了繼承人的問題後,四嶽向堯推薦了舜,而且列舉了舜的德行,堯就說“我其試哉”。四方諸侯之長的四嶽提出人選,堯帝認可,這是在精英集團內部達成的共識。

後來舜帝選擇繼承人時也是同樣的流程,四嶽推薦人選,舜帝認可,然後試用,在最高層面達成共識。

這種指定繼承人的制度,是在精英集團內部達成共識,但是對於全體人民來說卻是強制的。因此,禪讓這種權力繼承方式是共識性權力與強制性權力在一定程度上相結合的產物。

其次,被指定的接班人,必須依靠實力才能繼承並坐穩帝位,這說明此時的權力交接,正從共識性權力向強制性權力轉變。

被指定為接班人就萬事大吉了嗎?不是。要想成功地繼承帝位,沒有強大的實力作後盾是不行的。舜本來無任何勢力,但堯讓他代理政事達28年之久。在這樣長的時間裡,舜必定是藉助自己的職權和堯的影響,逐漸培植起自己的勢力,鞏固自己的地位。

而禹本就具有一定勢力,又建立了治理大水的蓋世功業,同時他繼位前17年即已被確定為繼承人,有充分的時間和條件來鞏固其地位,所以大禹在繼承帝位時沒有發生問題。

一個反面例證是益。後來禹舉薦益,但是這個益既無功業收服人心,勢力又不如禹有意培植的兒子啟;另外,益被確定為繼承人的時間也只有7年,恐怕來不及培養出強大的實力,因此益繼位就失敗了。

孟子在論舜禹益啟成敗原因時說:“舜之相堯,禹之相舜,歷年多,施澤於民久,啟賢,能敬承繼禹之道。益之相禹也,歷年少,施澤於民未久。”(《孟子· 萬章上》)

從領袖推薦繼承人、繼承人要靠實力才能坐穩位子來看,此時已經是共識性權力與強制性權力相結合的邏輯。有德者有機會被推薦,但是能不能坐穩,還得靠自己和自己背後的勢力。

同時,在堯舜禪讓過程中,已經出現了父傳子的跡象。比如堯去世後把帝位給舜,但是舜把帝位讓給丹朱;舜去世後禹把帝位讓給舜的兒子商均。為什麼要讓呢?一定是因為當時的人們在私有財產繼承上已經普遍實行父傳子的制度,受此影響才有讓的舉動。

分析考古證據和史料後,基本可以證明堯舜禹從禪讓到世襲是真的

結語:禪讓制是特殊時期的權力繼承規則,向世襲制轉變也符合考古證據反映出的社會形態

從史料的記載看,禪讓制僅經歷兩三代便告瓦解。當然史料記載的很可能不是禪讓制歷史的全部。

但結合當時新石器時代末期情況(私有制崛起、階級分化明顯)來看,禪讓製作為共識性權力的繼承機制,已經逐漸難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隨著社會協調組織工作日益變得複雜和龐大,這使得領袖越來越需要增大其強制力量,才能更好地履行領袖的使命。

但是另一方面,逐漸增大的強制力,也使領袖在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取捨上,越來越偏向於權力繼承的世襲化。這首先是為了鞏固既得利益,其次也是為了自保。因為在依靠強制力行使權力的過程中,領袖難免會觸犯其他人和團體的利益,萬一權柄旁落,自己的財產甚至家族恐怕將遭受滅頂之災。

另外,世襲制代替禪讓制也可以稱為歷史的進步。世襲制所採用的直系繼承方式,消除了在繼承問題上的隨意性與隱患,各自擁有力量的不同家族和集團就不會圍繞最高權力進行爭鬥,利於維護大集團內部的穩定。

任何政治制度都是社會發展的產物,禪讓製作為共識性權力繼承製度,在私有財產和階級出現並且強化後,逐漸被強制性權力繼承的世襲制所取代,這是歷史發展的必然。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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