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規民約”也必須遵紀守法

10月29日上午,國新辦舉行新聞發佈會,解讀《關於進一步推進移風易俗 建設文明鄉風的指導意見》。根據《指導意見》,村規民約必須符合憲法和法律的精神,要有審查備案程序。對於村規民約當中帶有歧視性和違法的內容要及時糾正和廢除。(10月29日《新京報》)

現如今,一些地方的村規民約成了“私法”,動不動就對村民的行為作出強制性約束和懲罰,既沒有發揮村規民約應有的作用,又違背了憲法和法律精神,給村民的生活造成影響,也侵犯了他們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村規民約一定要合規合法,同時考慮傳統風俗習慣和民情民意,千萬不能拍腦袋任性而為。從國家層面出臺《指導意見》,指導和規範村規民約可謂正當其時,對推動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具有積極意義。

村規民約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行為規範,介於法律和道德之間,更多的是發揮道德的約束作用。農村的陳規陋習具有社會性和頑固性,一旦形成,會對群眾產生長期的影響,改變其中的陳規陋習很難。從各地的實踐來看,發揮好村規民約在弘揚公序良俗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可以降低鄉村社會治理的成本,提高鄉村社會治理的能力。然而,一些地方的村規民約卻管得過寬,諸如“葬禮不準披麻戴孝、不準進行祭奠活動”“凡子女、直系親屬參與違法犯罪的,對該戶一律停水停電”等,內容涉嫌違法違規,不僅對親情倫理缺乏關懷,容易傷害群眾的感情,也損害了村民的合法權益。如此任性的村規民約,與法律精神極不相符,即便通過了村民會議的多數人同意,但在法律上依然是無效的,對村民不具有約束力。

《指導意見》主要針對目前村規民約中的亂象,提出村規民約的內容一定要符合憲法和法律的精神,農村群眾自治性組織制定和實施約束性措施,要符合村民自治程序和規範。村規民約一定要有審查備案程序,要嚴格把好關,重點審查村規民約的制定或修訂程序內容是不是合法、符合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對於村規民約當中帶有歧視性和違法的內容要及時糾正和廢除。這樣實用性的指導意見,讓村規民約的制定有規可依,避免出現一些荒唐可笑和違規違法的內容。而村民如果發現村規民約與《指導意見》規定不符,也能理直氣壯加以抵制。

村規民約也必須遵紀守法,部分基層組織應當增強法治意識,杜絕拍腦袋決策、“權大於法”等任性行為,既要充分運用現代的治理理念和方式,也要充分發揮農村傳統治理資源的作用,用合規合法的村規民約來推進移風易俗和文明鄉風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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