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第777期: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勝訴權一定會喪失嗎?

案情簡介

2014年8月11日,王某(甲方)與李某(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甲方從乙方處借款人民幣50萬元,期限自2014年8月11日至2014年9月10日,期滿一次性償還全部借款。為保證乙的權益,甲方將位於北京市通州區A房屋抵押於乙方處,並辦理了抵押登記。李某於2014年8月12日將借款轉賬給王某。李某一直沒有要求王某還款。2018年1月3日,王某將該房屋出賣給劉某,因為抵押登記存在無法辦理過戶登記。2018年4月11日,王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某協助王某辦理註銷通州區A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

法院是否會支持王某的主張?

以案釋法

王某有權要求李某協助其辦理註銷通州區A 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根據《物權法》第202條的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本案中,王某與李某之間屬於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因此該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為2014年8月12日。此外,根據我國《民法總則》中關於訴訟時效期間兩年的規定(2017年10日起訴訟時效調整為三年,由於該借款簽訂及履行期限,適用原訴訟時效規定),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未行使抵押權將導致抵押權消滅,而非勝訴權的喪失。抵押權消滅後,抵押人有權要求解除抵押權登記。因此,李某有義務協助王某辦理註銷通州區A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

法條鏈接

《物權法》

第二百零二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律師提示

普通訴訟時效屆滿並不消滅實體權利,這就是說,普通訴訟時效屆滿,導致權利人的勝訴權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強制保護。但是,權利人基於民事法律關係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實體權利)仍然存在,但就此案而言,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未行使抵押權將導致抵押權(實體權利)消滅,而非勝訴權的喪失。

此外,訴訟時效屆滿產生抗辯權,抗辯權其實就是妨礙他人行他們本應該可以行使的對抗權利,在我國的相關法律中所提及到的抗辯權也是有很多分類。那麼“一時性的抗辯權與永久性抗辯權有什麼區別呢?”

1、時效不同,暫時性抗辯權,就是隻有“暫時”可以進行抗辯,法定事由一旦消除,債務人就不能再行使抗辯權。比如不安抗辯權,先履行債務人在對方當事人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擔保後,就不能再進行抗辯;

2、永久性抗辯權就是債務人可以永遠進行抗辯。比如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沒有主張權利,則債權人喪失勝訴權。那麼債務人就可以拒絕履行債務,這個抗辯權是永久的,不論過多久,債務人都可以拒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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