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苑丨事業單位迴避規定出爐,舉賢避親是否必要?

議苑丨事業單位迴避規定出爐,舉賢避親是否必要?

漫畫:顏慶雄

引子:

為從源頭上規範事業單位用人和工作人員履職行為,近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印發《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建立統一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制度。《規定》著重加強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任職崗位和履職情況的監督約束,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工作的基本原則、迴避種類、適用範圍、權限程序、管理監督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期議苑就該問題進行討論。

主持人:王 玥

嘉 賓:肖 俊(深圳大學管理學院副教授)

張繼生(深圳市律師協會風險管理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

和靜鈞(西南政法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

為什麼要專門出臺《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舉賢避親是否必要?

肖俊:

由於以往我國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有關親屬迴避的人事管理上缺乏明確規範,導致人事管理領域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亂和腐敗現象,特別是上級親屬直接干預或者介入親屬提拔任職事務的現象屢禁不止。《規定》的目的就是要從根本上杜絕任人唯親現象,根治人事管理領域的腐敗。


舉賢避親是中國自古以來就非常重視的人事傳統,舉賢不避親的說法美化了決定者和被任用人的德性。迴避制度的目的是從根本上排除潛在的利用職權為親屬謀利的可能,從而建立一個公平的人事任用制度,不論從何種角度來說都是必要的。


張繼生: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上來看,專門出臺《規定》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舉措之一,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之一。加強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制度建設,是公職人員公正廉潔高效履職、促進社會事業健康發展、從源頭上確保事業單位客觀公正用人、履職的重要舉措。從法理學角度上看,舉賢避親是必要的。舉賢不避親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權力容易導致權力濫用、“公權私用”“近親繁殖”利益鏈等腐敗和管理問題。

“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舉賢避親,能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規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維護人事管理的公平公正。


和靜鈞:任何公共管理與服務活動,本質上就是利益活動,存在“公利”與“私利”的利益衝突。迴避制度就是在設定利益衝突的客觀基礎上作出的抑制“私利”,維護“公利”的最為有效和經濟的人事安排之一。事業單位是延伸政府機關職能並直接提供公共服務的公益性組織,沒有解決利益衝突的問題,公益機構就有可能淪落為家族“控股企業”而自肥,侵蝕了事業單位的公益屬性,並直接傷害政府機關的威信。基於此,完全有必要出臺相關的崗位迴避與履職迴避相結合的迴避制度。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與《公務員迴避規定(試行)》等迴避規定的不同點體現在哪?

和靜鈞:首先在剛性上不同。《公務員迴避規定(試行)》是公務員法的自然延伸和必要內容,是公務員問責制度的基本內容,是剛性和一體要求。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制度,雖有力求一體適用的初衷,但畢竟還得堅持實事求是和一切從實際出發的原則。事業單位的迴避制度,一般給地方極大適用上的靈活,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有必要的伸縮。

其次,在適用的崗位及行為上,公務員的範疇要大於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主要集中在一些敏感的監管性崗位及競爭性履職上。最後,是適用主體上,公務員需迴避的主體中包括近親屬,包括姻親或血親,還包括朋與友,“朋”可能是長期跟隨的下屬人員,“友”可能是關係密切的人員。事業單位的“近親屬”範疇較小,即夫妻、直系三代血親、近姻親。


張繼生:制定目的不同,前者是為規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維護人事管理公平公正;後者是為加強對公務員的管理和監督,保證公務員依法、公正執行公務,促進機關廉政建設。迴避的範圍也不一樣,前者包括崗位迴避和履職迴避,後者包括任職迴避、地域迴避和公務迴避。


肖俊:《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與《公務員迴避規定(試行)》等迴避規定的不同點主要體現在有關回避情形的規定不一致。

《公務員迴避規定(試行)》中關於迴避的規定不僅包括親屬迴避,而且還包括地域迴避、公務迴避,對公務員可能涉及的利益衝突考慮得更為全面,其要求當事人迴避的相關規定也更為具體詳細。《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所針對的人員與公務員不同,不掌握公職權力,沒有公務行為,雖然也存在利益衝突,但社會危害性較小,因此迴避規定相對更為簡要。

出臺《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的意義體現在哪些方面?

張繼生:《規定》進一步打破了“近親繁殖”的利益鏈,加強了對領導權利的監督,保證了事業單位風清氣正。同時,管理迴避做到了崗位迴避、履職迴避的具體人員、辦理程序以及違反管理迴避規定的處罰措施等的公開公正,真正在陽光下操作。


肖俊:以往事業單位領域的迴避問題上不夠重視,事業單位在人事管理上遠不如機關單位規範。有的事業單位甚至成了專門用於給領導安置親屬的絕佳去處,事業單位存在人浮於事的現象。《規定》的出臺有利於從源頭遏制此類現象的發生。當然,

《規定》所能管轄的只是某個具體事業單位內部的人事迴避,對於來自單位外部的干預、介入、打招呼等現象尚無能為力。這種跨級、跨單位、跨部門現象需要更權威的管理規定來規範。


和靜鈞:《規定》的出臺,標誌著我國事業單位人事崗位管理制度邁上一個新臺階,朝著更科學、更確定、更有效的反腐防腐體系轉化,也標誌著我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監管制度朝著可操作、有針對性的方向發展。迴避制度有利於認真貫徹公共服務精神,強調服務為民,有利於突出事業單位的公益屬性,使事業單位更好地扮演政府到人民之間的公共服務“樞紐”角色。由於事業單位除了公共財政供養之外,還可以通過服務獲得一定的經濟回報,事業單位的利益多元性特別突出,利益衝突的機會特殊多,急切需要打上回避制度這一“補丁”。《規定》的出臺,將有力地遏制事業單位用人與行事上的腐敗和低效,推動與完善人事管理制度的細化和落實。由於迴避制度堅持“服務延伸到哪裡,迴避制度就覆蓋到哪裡”的原則,事業單位迴避制度將成為全社會利益衝突制度的基礎性制度

,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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