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水利局原副調研員潘某海涉嫌受賄罪一案開庭審理

柳州市水利局原副調研員潘某海涉嫌受賄罪一案開庭審理

柳州市水利局原副調研員潘某海涉嫌受賄罪一案開庭審理

柳州市水利局原副調研員潘某海涉嫌受賄罪一案開庭審理

柳州市水利局原副調研員潘某海涉嫌受賄罪一案開庭審理

10月28日,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職務犯罪案件,被告人柳州市水利局原副調研員潘某海被指控犯受賄罪。柳州市監察委員會、柳北區監察委員會派工作人員旁聽了庭審。

公訴機關指控,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潘某海在三江侗族自治縣任縣人大副主任、縣風雨橋建設辦公室副主任、縣政府副縣長職務期間,利用其職務便利或職務、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易某、佘某、羅某等10人謀取利益,分別24次收受上述人員送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267萬元。

2019年3月28日,潘某海被柳州市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6月3日,經市監察委電話通知,潘某海主動到案,並被採取留置措施。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潘某海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及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潘某海在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庭審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受賄罪的犯罪事實、定性、認定數額、適用法律無異議。辯護人認為,鑑於被告人屬於自首,已全部退清贓款,且認罪認罰,應當在法定刑內給予被告人最大限度的從輕處罰。

此次庭審在合議庭的主持下,控辯雙方進行了充分的舉證質證、指控辯護、最後陳述等環節,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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