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保全有何風險?如何防範?

xieshulang


首先,申請備案的必須是已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過案的股權類管理人,通過協會的報送平臺進行備案。以下為備案所需提交的材料

募集層面:募集說明書 風險揭示書 合格投資者認證 投資者問卷調查表(如投資者為中基協備案的產品此項可免) 投資者明細表(需穿透披露)實繳資金證明(募集戶的銀行回單)

基金設立層面:合夥協議 募集監督協議 託管協議 營業執照

投資層面:相關投資協議(股轉、增資擴股等)


財經小小咖


你好,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在追收債務過程中,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在訴訟前或者在訴訟過程當中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面臨的風險主要有:

1、保全後未在法定期間起訴致財產保全解除,引發賠償訴訟。

2、保全措施不完備,致使財產保全落空。

3、申請財產保全過限,給被申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4、保全措施不當致使判後無法執行。

二、防範財產保全風險的主要措施

1、加強對被保全財產的監控,防止債務人轉移、處分保全財產。債權人應密切關注債務人的動向,判斷債務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的情況。如債務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要及時向人民法院反映情況,積極採取措施制止,或者變更保全措施,防止標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難執行。

2、合理確定申請財產保全範圍。債權人應當通過多種渠道掌握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擴大保全財產的選擇面,根據訴訟請求範圍或案件實際,儘可能選擇那些價值相對穩定的物品進行保全,以達到財產保全的效果,確保將來判決的有效執行。

3、督促人民法院確保財產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續。通過人民法院加強對債務人財產的調查核實,防範債務人弄虛作假,轉移財產而逃債,確保申請財產保全措施能夠達到保全效果,順利實現將來法院裁決的實體權利。提請辦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續,對被採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財產,認真造具清單。及時提請法院做好相關續保工作,如對已凍結的款項要按法律規定及時申請續保凍結等。

4、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後應當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訟。如果不起訴,必須與債務人落實還款計劃及有效的擔保措施。在人民法院解除財產保全措施後,仍要繼續加強對債務人財產的監控,防範債務人拖延時間,轉移財產逃債,一旦出現不利情況,應立即起訴,並申請採取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措施。

5、針對不同的被保全財產,採取相應的財產保全措施。財產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債權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時,應當針對動產或不動產等具體財產的性質、屬性等,採取相適應的保全措施。

以上是由華律網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債權保全的風險及其防範措施有哪些,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愛走捷徑的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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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債權保全的概念

  根據債權的相對性規則,合同債權僅發生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然而,在特殊情況下,法律為保障債權人的利益,確認債權可以產生對第三人的效力,即債權的對外效力。此種效力集中表現在債權的保全上。

  所謂合同債權的保全,也可稱為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其怠於行使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允許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行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的一種制度。債權保全,包括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兩個方面內容。法律設定債權保全制度的目的,就在於防止合同債務人財產不當減少,從而保障債權人實現其合同債權。

  二、合同債權保全的主要特點是:

  1.債權的保全是合同對外效力的體現。但這一制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債的相對性規則。如前所述,根據債的相對性和合同相對性原理,債權之債主要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然而在特殊情況卞,因債權人與第三人實行一定的行為致使債務人用來承擔責任的財產減少或不增加,從而使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此時法律為保護債權人的債權,允許債權人享有並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這兩種權利的行使都涉及到了債的關係以外的第三人,並對第三人產生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可見,債權的保全是合同的對外效力的體現。不過,債的相對性仍然存在於債的保全之中。例如,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能要求第三人(債務人的債務人)向自己履行義務,而是要求向債務人履行債務,因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並無債的關係。

  2.債權保全的基本方法主要有兩種,即確認債權人享有代位權與撤銷權。這兩種權利在保全債權的功能上有所不同。代位權的行使是為了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稱為保持債務人的財產;而撤銷權的行使是為了恢復債務人的財產。保全的目的旨在對責任財產採取法律措施予以保持,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正當減少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由於法律賦予債權人享有撤銷權和代位權,從而擴張了債權的權能,使債權在主要具有請求權的內容以外,還具有保全的權能以及其他的權能(如解除的權能等)。保全權能的產生也使債權與請求權的概念不能相互替代。

  3.債權的保全主要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間。也就是說,在合同生效以後,合同履行完畢之前,都可以採取債的保全措施。只要在此期間,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或實施不正當處分其財產的行為,且對債權構成危害時,法律就允許債權人可以採取保全措施,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保全。在合同生效以後,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債權人也可以採取這一措施。由此可見,保全措施的運用,與合同履行期到來後債務人是否實際履行義務,並無必然聯繫。但是,合同並沒有生效或者已被宣告解除、無效或被撤銷的,則債權人已沒有任何根據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

  4.債權的保全旨在保障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實現。在合同生效以後,債務人的所有財產,除對於特定的債權人沒有擔保物權的以外,都應當用來保證債權人實現其債權。也就是說,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應成為其清償合同債務和承擔責任的財產,簡稱為責任財產。責任財產不僅為某一債權人的擔保,而且應成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可見,責任財產的增減對債權的實現關係十分重大。不論合同規定的期間是否到來或債務人是否實際實施違反合同的行為,只要債務人實施了不正當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而有損於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就可以採取保全措施。可見,債權的保全措施在保障債權人的債權方面,具有不同於債的擔保、債的不履行責任等制度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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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面臨的風險主要有:

1、保全後未在法定期間起訴致財產保全解除,引發賠償訴訟。

2、保全措施不完備,致使財產保全落空。

3、申請財產保全過限,給被申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4、保全措施不當致使判後無法執行。

防範財產保全風險的主要措施:

1、加強對被保全財產的監控,防止債務人轉移、處分保全財產。

2、合理確定申請財產保全範圍。

3、督促人民法院確保財產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續。

4、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後應當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訟。

5、針對不同的被保全財產,採取相應的財產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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