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寿县纪委合理规范开展谈话函询工作

今年以来,永寿县纪委坚持挺纪在前,合理规范运用谈话函询方式,及时对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提醒。截至目前,全县共谈话函询57件。

严格界定谈话函询处置索类别。将谈话函询用于可信度不高、难以查证核实的、问题性质不严重、情结较轻或者是所反映的问题较笼统、事实描述不清晰的问题线索的处置,防止出现盲目进行初步核实或该采取初步核实而未开展等情况,造成问题线索遗漏。

严格固化谈话函询审批流程。严格规范程序,要求问题线索的处理必须集体研究,制定线索处置方案、填写线索处置呈报表,提出线索处置意见,经纪委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同意,谈话函询对象为镇(街道)、部门党委(组)主要负责人报告上级主管领导同意,防止谈话函询工作出现不落实或者被滥用等问题。

严格规范谈话函询方式。明确把谈话函询作为问题线索处置的一种方式。在谈话前,根据反映的问题线索,制定谈话方案,明确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内容,对保密、安全等提出要求。谈话过程中,按照谈话对象,由纪委分管领导主谈,并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由被谈话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严格谈话函询处理。明确谈话函询结束后,由承办单位仔细研判谈话函询情况,针对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没有证据证明问题存在的予以了结,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对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进行初步核实。防止“一谈了之”问题出现,确保谈话函询工作取得实效。

(永寿县纪委 乌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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