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被告作虛假陳述,被開出誠信“罰單”

法庭上被告作虛假陳述,被開出誠信“罰單”

近日,南縣人民法院三仙湖人民法庭在審理原告胡某某訴被告帥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依法對在庭審中虛假陳述的被告帥某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並罰款20000元的處罰決定。

2019年8月14日,南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原告胡某某訴被告帥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承辦法官對該案進行依法審理。原告請求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依法分割湘J16XXX小型轎車一輛,以及原告胡某某定期支付貸款的一幢坐落於常德市武陵區的商品房。被告帥某某在庭審中同意離婚,表示願意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和轎車進行相應分割,並在庭審中出具了其“購買”房屋的產權證書和商品房認購書。

事實是,帥某某與胡某某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約定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同時帥某某讓胡某某將一定數額的錢匯給其用於購房和還房貸,但其並未購買房屋,並且偽造了房屋產權證書和商品房認購書。後經我院調查核實,發現帥某某所提交的房屋產權證書和商品房認購書均系偽造,帥某某明知其所提交的材料均系偽造,仍將其作為證據予以提交。針對帥某某欺騙法官,藐視法庭的行為,已嚴重妨害了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對此,本院對帥某某作出了處罰決定,對其司法拘留十五日,並罰款20000元。帥某某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當即表示接受處罰,並向法院出具了檢討書。

2019年8月27日,為進一步維護司法權威,對作虛假陳述,妨礙民事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進行依法打擊,承辦法官將案件移送本院執行局執行。

法官提醒

民事訴訟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訴訟當事人作為訴訟主體,應當本著誠實守信原則,在訴訟過程中應當履行真實陳述的訴訟義務,必須如實地進行陳述,誠信地進行抗辯和舉證,不得作虛假陳述和偽造虛假證據,一旦虛假陳述和偽造虛假證據,輕則對其進行罰款和司法拘留,重則涉及刑事犯罪,將移送公安機關進行偵查。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 通訊員李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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