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換醉駕女司機送檢血樣,4名涉案人上訴被駁

山東“醉駕血樣調包案”4名涉案人員,因犯有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一審獲刑。4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日前,德州中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調換醉駕女司機送檢血樣,4名涉案人上訴被駁

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2018年7月14日晚,被告人李勇的妻子吳某(已判刑)涉嫌醉酒駕駛,被交警查獲。李勇聯繫被告人姜敏、沈子祥,讓在德州市人民醫院工作的姜敏抽取沈子祥的血樣,以調換吳某的血樣。

吳某的證言顯示,2018年7月14日21時37分左右,其酒後駕駛一輛黑色吉普車,在德州市德城區一個路口被交警查獲。3名交警帶其去德州市人民醫院抽血後,其在醫院急診大廳外遇到丈夫李勇和被告人姜敏。

幾天後,交警告訴其血液中的酒精檢測結果為零。李勇告訴吳某,他當晚聯繫了護士長姜敏,讓她幫忙調換了血樣,被交警帶走的血樣是別人的。

案發當晚,姜敏將抽取的沈子祥的血樣,交給當晚在德州市人民醫院採血處值班的被告人李巖,在交警帶吳某到李巖值班的採血處抽取血樣時,李巖將吳某的血樣換成沈子祥的血樣,交給交警,致使交警部門未能獲取正確的血液檢測結果。

作案暴露後,警方介入調查。被告人姜敏、李巖,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以上事實。後被告人李勇、沈子祥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以上事實。

德州市公安局物證鑑定研究中心出具的“鑑定書”顯示,送檢的吳某酒檢血液,與沈子祥的血樣20個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勇、姜敏、李巖、沈子祥的行為已構成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4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

最終,一審法院判處被告人李勇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判處被告人姜敏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判處被告人李巖拘役6個月,緩刑9個月;判處被告人沈子祥拘役5個月,緩刑8個月。

未提交新證據,上訴被駁回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李勇、姜敏、李巖、沈子祥4人以“量刑重”為由,提出上訴。德州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期間,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一審相同,且4名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德州中級法院在刑事裁定書中指出,被告人李勇,提起犯意,組織、策劃犯罪行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最大;被告人姜敏,積極實施抽取血樣、聯繫被告人李巖參與犯罪,所起作用大,被告人李巖、沈子祥系所起作用較小的主犯。

德州中級法院認為,上訴人李勇、沈子祥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上訴人姜敏、李巖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上訴人李勇、姜敏、李巖、沈子祥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宣告緩刑。上訴人李勇、姜敏、李巖、沈子祥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成立,不予採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最終,德州中級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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