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確認勞動關係能否獲得工傷賠償?

用戶6091250800577


工傷索賠的一般前提要件為依法被認定為工傷,認定工傷一般要有合法勞動關係。但是建築行業領域基本上中標承建方都會將項目分包給一個或者多個承包公司,實踐中多見的是某某勞務公司。。。然後由該承包公司再招人施工,但為了推卸責任,承包公司並不會以勞動合同形式招工,因為這樣的話他們就得自己給勞動者買保險。所以他們找包工頭,由包工頭個人再去市場上找游擊隊工人,由包工頭髮工資,負責考勤。好點的承建公司或者發包方會給公司買統一的建築行業工傷保險。這樣的情況下,施工工人頂多與包工頭存在僱傭關係,不會和承包公司或者發包公司扯上勞動關係。一旦出了施工事故,工人有兩條路可走,要麼起訴索賠人身損害賠償,要麼主張工傷賠償,但後者有一個現實問題就是,勞動者找不到和誰有事實勞動關係,實踐中就無法認定工傷,無法索賠。個人以為,不要去申請確實勞動關係,法院不會支持這種請求,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只能拿著工傷報銷單去申請工傷認定和賠償,如果工傷賠償核定部門不予核定,打行政官司比起訴民事確權靠譜,也省事。即使確認存在勞動關係,但保險並非承包公司買的,而是承建方買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責任仍然無著落。


脛鄉


理論上說無法確認勞動關係,肯定無法認定工傷,也就無法獲得工傷賠償。但是,一些特殊情況還是有例外的。

建築業農民工是一類特殊的群體。由於建築業層層轉包分包的市場習慣,很難要求建築公司跟直接工作的工人建立勞動關係。承包項目的包工頭一般也沒有用工資質,因為他不是合法的用工主體,所以包工頭跟農民工之間就無法建立勞動關係。但是建築業又是工傷高發的地區,怎麼辦?

2011年人社部出臺了《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包含了建築企業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辦法,其第三條,建築施工企業可以實行以建築施工項目為單位,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比如說德州2018年9月1日起降低建築業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費率,由2‰調整為1.5‰。一個項目工程總造價是一個億,需要繳納150萬元的工傷保險費。在這個項目建設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可以依據責任申請工傷認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相應的待遇。

但是,這種工傷事故只能享受一部分工傷待遇,比如工傷醫療費報銷、喪葬費、撫卹金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等。這種保險並不能讓工傷職工享受建立勞動關係人員的全部工傷待遇。比如說停工留薪期待遇、工傷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等。這些待遇一般就需要跟包工頭或者相關責任方協商解決了。



所以社會很複雜,情況也很特殊,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暖心人社


這情況有點模糊,層層轉包給無用工主體的包工頭,工傷保險不支付待遇。

如果和用人單位的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員工發生工傷,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單位拒不支付的,可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待遇。


普拉也如


無法確認勞動關係,不能獲得工傷賠償。這是法律的規定。

如果不能按工傷,建議按照人身傷害損害賠償案件來進行起訴維權。


實踐求知


不可以,勞動關係是工傷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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