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降低首付,借兄弟名義買房,後兄弟反悔拒不承認,法院如何裁判?

樂聖傑


借名買房,總歸是不大可靠的事情。

“正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這句幾乎大家都聽過,而且運用到生活的也不乏其人。就像一線城市買房有限購,所以出現了“借名購房”之說。以為是鑽了空子,其實卻是危險重重的陷阱。

實際案例之“借名購房”的糾紛

有一位姓夏的先生,他與徐先生經協商,以6萬價格買下徐先生名下的3間房。因其是農業戶口,當時政策限制無法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於是找到自己的叔叔,雙方口頭約定以叔叔的名義購買房屋,購房款由夏先生出資,所有權也歸夏先生。

數年後,夏先生要求叔叔履行當年的約定,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但對方不配合。夏先生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涉案房屋歸自己所有,要求叔叔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夏先生的叔叔則辯稱,涉案房屋系自己出資購得,並非夏先生所述借名購買。

原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夏先生與夏先生的叔叔曾有約定,夏先生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故法院未支持夏先生的訴求。

借名應籤書面協議保留證據

借名買房的法律風險,可以說是選擇規避政策的必然結果。借名買房就是一場豪賭,賭的是誠信,風險就是未來的各種未知的變數。在此簡單羅列一些常見的風險。借名人反悔,實際出資人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和支付購房款的事實,要想取得房屋產權甚至收回購房款都很困難。

在借名買房中,事實購房人若想得到法院的確認,一定要注重證據的留存。簽訂借名買房書面協議,為了預防風險,房屋實際出資人、借名買房的事實等一定要約定清楚;

保存出資證明,如果使用現金,要讓對方出具收據並註明用途,尤其是大額現金;建議儘量通過銀行轉賬保留轉賬存根,且在存根上雙方簽字註明為借名買房的出資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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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看拿出你付款的證據跟交易的錄音文件之類證據先,法院才會保護你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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