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檢察機關案件信息微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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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寧城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批准逮捕

近日,寧城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以尋釁滋事罪對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批准逮捕。

經審查,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和王某某原本是一對戀人,因分手一事懷恨在心,通過向王某某現丈夫張某某發送破壞其情感生活的照片,致使與現任丈夫的情感出現裂痕。後又持水果刀到王某某家中威脅、恐嚇。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又多次騎電動跟蹤、騷擾並兩次破壞王某某電動車車胎,嚴重影響其生活。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經公安機關制止後繼續實施破壞他人生活的行為,系情節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涉嫌尋釁滋事罪,已依法對其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二、寧城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張某某涉嫌詐騙罪一案獲一審判決

日前,寧城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張某某涉嫌詐騙罪一案在寧城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經審查,被告人張某某任某村村主任期間,總計購買水泵14臺用於村井機灌溉工程,通過虛開發票的方式報賬總計82770元,實際花費69680元,總計騙取國家幫扶資金13090元。2019年初被告人張某某到寧城縣公安局投案自首,並退繳贓款34800元。

近日,寧城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判處張某某拘役兩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三、寧城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吳某某故意傷害罪一案獲一審判決

日前,寧城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吳某某故意傷害罪一案在寧城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經依法查明,李某某在吳某某家因為瑣事發生爭執,後吳某某用菜刀將李某某面部砍傷。經寧城縣公安局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李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一級。吳某某與李某某達成和解協議並履行,並取得了李某某的諒解。

近日,寧城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吳某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六個月。

四、紅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吳某某詐騙罪、盜竊罪一案獲一審判決

日前,紅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吳某某詐騙罪、盜竊罪一案由紅山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

經依法查明,2018年3月開始,吳某某利用交友軟件先後認識數名女子。在騙取多名女子信任,確定戀愛關係後,便謊稱“父親去世”“母親做手術”等理由騙取數名女子的錢款達10萬餘元。還通過騙取女子支付寶賬號和密碼套現消費,竊取人民幣6000餘元。

五、林西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劉某等9人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尋釁滋事一案獲一審判決

日前,林西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劉某等9人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案,經林西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作出一審有罪判決。

近日,林西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三年至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的罰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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