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職工因洩密遭解聘,是否違法,怎麼認定呢?

核心內容: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非“鐵飯碗”,女職工“三期”也並非違規的保護傘。《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清清楚楚,只要勞動者違反了十四種情形中的任何一條,用人單位都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以下由為您介紹相關例子。

案情介紹

這位女工叫張女士,2004年大學畢業後應聘到西安某科技信息開發有限公司當軟件開發技術員。上月中旬,突然接到公司人事部簽發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她當時就懵了。依稀記得《勞動合同法》有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於是先後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提起仲裁、訴訟,請求勞動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為其主持公道,讓公司收回《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然而,勞動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對她的請求均予以駁回。她感到很失望,傷心之餘,她想到了工會。

孕期職工因洩密遭解聘,是否違法,怎麼認定呢?

原來張女士是負責該公司軟件開發的工程技術人員,正在負責對某個新開發的軟件性能進行測試工作。而與張女士最要好的一個朋友,則是另一家同行公司的軟件測試員。在一次朋友聚會中,張女士無意中將自己新做的軟件測試情況說了出去,她的朋友將她說的情況默記在心,回到單位向老總做了彙報,老總聽後立即對開發的軟件作了技術性能修正。在今年春季的一次軟件招標會上,張女士所在公司的軟件落選了,而中標的正是她那個朋友所在的公司開發的軟件。看著上百萬元的合同被競爭對手籤走了。公司在分析落標的原因中,得知是張女士透露了公司軟件開發的試驗數據造成的。因此,公司領導層根據公司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公司保密制度》的相關規定,一致同意解除張女士的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專家分析

雖然《公司保密制度》是家法,但是若其內容規定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且公司已經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依照民主程序公開的前提下,其對公司運營和員工管理都是具有法律認可的約束力的,公司職工應該人人都知道,張女士也是清楚的,何況《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都有明文規定:“張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於張女士無意中透露出了公司研發軟件的性能數據,使公司在軟件競標中落敗,上百萬元的經濟合同泡了湯,已經張重違反了《公司保密制度》的規定,考慮到張女士已經懷孕在身,公司沒有追究張女士的洩密責任,已經是對張女士的法外照顧,勞動仲裁委和人民法院駁回張女士的請求,也是有法可依的。雖然張女士已經懷孕在身,在“三期”之內,兩者權衡之後,公司解除張女士的勞動合同並不違法。

孕期職工因洩密遭解聘,是否違法,怎麼認定呢?

本案例是一個有爭議的特例。張女士已經懷孕四個余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然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又都明文規定:“張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仲裁委及人民法院就是根據後者的規定,裁決、判決張女士敗訴的。這也就是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非“鐵飯碗”,女職工“三期”也並非違規的保護傘。《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清清楚楚,只要勞動者違反了十四種情形中的任何一條,用人單位都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在此告知勞動者,知法、學法併科學地用法,才是維護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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