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父替子借錢 借款誰來還

以案說法︱父替子借錢 借款誰來還

父親代替兒子向他人借錢,兒子卻說不是自己借的,債權人應找誰討回這筆款項?家住安溪縣城廂鎮的吳某就碰上這樣的事,他把父子二人一起訴至安溪縣法院。

01 父替子借款簽字 未能償還被起訴

老吳和小吳是父子關係,老吳以其子小吳因在外經商缺乏資金,要求其幫助借款為由,陸陸續續向吳某借款。

以案说法︱父替子借钱 借款谁来还

2012年5月12日,經結算,老吳出具《借條》交給吳某收執,借條上寫明“向吳某借到人民幣3萬元,利息每月600元”。其中,借款人處寫著小吳的名字,經手人處寫著老吳的名字,小吳的名字由老吳代簽。

借款後,經吳某催討,老吳、小吳均未能償還。2018年7月12日,吳某將老吳、小吳訴至安溪縣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二人償還3萬元借款及利息。

02 父與子說法不一 究竟誰是借款人

吳某認為,當時老吳向其借款,是幫小吳借款,欠條寫的借款人是小吳的名字,但是錢是由老吳經手轉交給小吳,小吳口頭上也承認這件事情。老吳跟其說,實際借款是小吳借款。

老吳稱吳某所說的屬實,並承認借款是其兒子小吳所借,借款後其寄給小吳,小吳也確實有收到錢,2006年至2008年利息都是小吳寄回來還的。而小吳則說,其沒有向吳某借款,也沒有寫借條給吳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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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本案爭議焦點在於老吳代替其兒子小吳向吳某的借款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03 實際借款人應償還借款

經審理,法院認為,吳某與小吳之間設立的民間借貸關係,系屬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並無違反法律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小吳未能償還吳某借款本息,系屬違約行為,應承擔繼續償還吳某借款本金3萬元及依約支付尚欠利息的民事責任。關於吳某請求判令老吳償還借款3萬元及利息的問題,因老吳系代理其兒子小吳向吳某借款,其並非實際借款人,訟爭借款不應由老吳償還,吳某訴訟請求老吳償還借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小吳辯解其沒有找吳某借款,不需要償還的意見。因有吳某、老吳的陳述能夠相互印證小吳為實際借款人,故其辯解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採納。綜上,判決小吳應償還吳某借款3萬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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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根據該規定可以看出, 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有四點,一是須行為人無代理權;二是須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這是成立表見代理的客觀要件;三是須相對人為善意且無過失;四是須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具備民事行為的生效要件。

具體而言,本案中,老吳和小吳系父子關係,小吳在外經商需要資金,要求其父親老吳代為向他人借款,老吳向吳某借款後,即把借款寄給小吳使用,老吳以小吳的名義向吳某借款,吳某有理由相信老吳具有代理權且處於善意無過失,老吳的代理行為符合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應認定本案的實際借款人是小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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