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辯護的四大忌諱

這是2016年5月6日在新浪博客的一篇舊文,我不太贊同湖北老鄉張明楷教授“不要做無罪辯護”的觀點,而是認為律師應該以無罪辯護為基本原則,除非現有證據足以推翻律師的無罪判斷,或者妥協更有利於當事人合法利益。當然,律師的無罪辯護也需要講究策略,切忌“知其不可而為之”。

無罪辯護的四大忌諱

律師“受人之託忠人之事”,能夠把白的還原成白的這是優秀律師,能夠把黑的說成白的那是優秀訟師。能夠把黑的說成白的,在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國家有較大的可能,例如辛普森殺妻案。但在羅馬法系的法官斷案國家基本不會出現,法官的法律經驗不是陪審團那些“群眾”可比。中國長期是一個“成文法”國家,這就使得律師需要考慮的是法律規定與法官經驗,而不是陪審團的“群眾情緒”。無罪辯護是律師最高水平的體現,但同時也有諸多忌諱。

1、明知有罪的案件切忌無罪辯護

律師是法律專業人士,他們通過辦案經驗與專業素養應該“明知”某些案件不可能判無罪,例如藥家鑫殺人案、李某一強姦案、夏俊峰殺人案、林森浩投毒案。既然這些案件“法律人”根據經驗內心確信不屬於“無罪”案件,那麼律師就應當從實際出發放棄無罪辯護改為輕罪辯護。

律師的刑事辯護應該是“有效辯護”,“無罪辯護”不能變成僅僅贏得掌聲不能贏得法官認可的“無效辯護”。刑事辯護律師作為刑事法律專業人士,應該主導辯護策略而不是受制於輿論壓力或家屬壓力。不過,此條也有“例外”,那就是“一旦認罪則死立決”案件。我曾辦理茂名王某製造販賣毒品523.4公斤案件,就是通過無罪辯護來失去破壞法官“內心確信”,擴大案件疑點。

無罪辯護的四大忌諱

2、可能有罪的案件切忌無罪辯護

如果說律師明知是有罪的案件卻做無罪辯護是“方向錯誤”,那麼可能有罪的案件做無罪辯護則是“方法錯誤”。“存疑無罪”的案件在制度完備的法治國家是辯護律師的重要選項,但在中國這樣法官不僅要考慮法律問題而且要考慮政治問題的國家,辯護律師要求“存疑無罪”在庭審階段不太合適。“無罪辯護”往往是“決一死戰”難以有退路,而且失去法官的“同情分”。

“存疑無罪”只要是刑事審判“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或者存在一切程序性缺漏。刑事辯護律師以此來爭取不批捕、不起訴是有效的,但要爭取“無罪判決”是極為艱難的。此時律師要麼在“庭前”進行無罪辯護,要麼在庭審階段以“無罪質證”來爭取“輕罪判決”。許多案件判處緩刑、免於刑事處罰或判處數月徒刑,都是法官不便於做出無罪判決的“變通”。

3、明顯無罪的案件切忌輕罪辯護

明顯無罪的案件,律師應該理直氣壯地“無罪辯護”。無罪辯護最佳時間是沒有批准逮捕前的“黃金三十七天”,此時律師應當通過詢問嫌疑人並與辦案人員交流,結合自己的經驗得出可能無罪的意見,然後以法律意見書形式向辦案機關提出無罪釋放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建議。在案件進入庭審之前,“明顯無罪”的案件都應當進行無罪辯護而不是輕罪辯護,否則就是對當事人不負責任。即使進入庭審階段,只要存在關鍵證據硬傷且無法補充、明顯適用法律錯誤,律師都應該進行無罪辯護。當然,許多法院對於“明顯無罪”的案件通常是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但律師的無罪辯已經起到護效果。

無罪辯護成功率很低,全國法院做出的無罪判決率不超過萬分之八。這一方面固然是法院不敢輕易作出無罪判決考慮到“政治影響”,另一方面也是許多律師不敢堅持“無罪辯護”,而且“庭前”無罪辯護分流了大量無罪釋放案件。我曾代理過“三打”期間的“無罪辯護”案件,一審判處三年,二審我依舊“無罪辯護”,二審通過審判委員會改為緩刑。

無罪辯護的四大忌諱

4、無罪辯護切忌不與委託人溝通

無罪辯護成功率低、風險較大,辯護律師切忌不與委託人溝通。辯護律師固然享有“獨立辯護”權利,但這種權利源自當事人的信任與委託授權,而不是違背當事人意志來完成。辯護律師當然要主導辯護策略,但是否做無罪辯護應當與委託人充分協商,爭取他們的理解與支持。辯護律師沒有與委託人充分協商,卻去博弈那不足萬分之八的無罪判決率,很容易為以後一旦辯護失敗引起衝突埋下禍根。

我曾代理一樁“命案”,偵查機關以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立案偵查,檢察機關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提起公訴,我認為被告人“不是真兇”應該無罪,但考慮到“發展下線”對死者的墜樓身亡有一定的過錯,願意作出民事賠償。與委託人充分協商後,我採取這種即使無罪辯護又願意賠償的辯護策略,結果法院做出了一年有期徒刑的判決。“無罪辯護”很容易讓家屬期望值過高、法官反感而具有極大的職業風險,這就需要辯護律師與委託人有效溝通。

無罪辯護是律師在庭審辯護中的“首選”,然後根據證據材料逐漸“說服”自己調整辯護策略。但在庭審中,無罪辯護需要高度謹慎,切忌為了其他目而忽視當事人利益。律師在案件代理過程中,眼中只有證據、法律與當事人利益。

無罪辯護的四大忌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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