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大連13歲男孩殺人案看中國歷史上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近日,一宗未成年人殺人案引發網絡熱議。10月20日,大連市一名10歲女童琪琪在週末上完興趣班後在回家途中失蹤,後被發現陳屍於小區綠化帶內。受害人父母報警後警方開始調查。

從大連13歲男孩殺人案看中國歷史上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受害人琪琪

10月24日,大連市公安局通報稱,居住在同小區的13歲的蔡某某(兩個月後滿14歲)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後,蔡某某如實供述其殺害女孩的事實。通報還稱,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滿14週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公安機關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按照法定程序報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於10月24日依法對蔡某某收容教養。


目前中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定

按照目前中國刑法規定,14歲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具體條款如下:

1、已滿 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2、己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4週歲—16週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3、不滿14週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4、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也就是說,雖然本案嫌疑人蔡XX很快將年滿十四歲,且具有接近成年人的身高體型(身高175,體重70餘公斤)及心智,但因其實際年齡不滿十四周歲,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因不需要承擔任何刑事責任。

從大連13歲男孩殺人案看中國歷史上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本案嫌疑人蔡XX(左)

針對此案,社會上的反響很大,要求調低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很高。

在此,我們不妨來看下在中國古代歷史上,針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相關法律規定,看看如果此案發生在中國古代,應該如何定罪量刑。

秦漢時期

我國曆史上最早有明確成文的法典是在秦漢時期,根據《睡虎地秦簡》,《法經》,《漢律》等文獻可以看出 ,當時對未成年人刑責的減免是按8週歲為標準來設定,具體說明如下:

從大連13歲男孩殺人案看中國歷史上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漢律

秦律以犯罪人身高做為是否減免刑責的標準,據《睡虎地秦簡》記載,減免刑責的標準是犯人身高是否滿六尺。按秦尺六尺合現代1.3米來看,相當於8,9歲的孩童身高。也就是說,秦律規定,只有8,9歲以下的孩童犯罪才可以減免刑責。

漢承秦制,在基本繼承秦法的基礎上又有具體細化和發展。據漢律記載,年滿8週歲以下,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故意殺人除外。

年未滿8歲。。。。非手殺人,皆不坐 ---- 漢律

當然,秦漢時期還是法治初期,律法條文還不是很完善,很多時候都要執行者基於具體情況進行判決。

根據以上條文,本案如發生在秦漢時期,刑罰將與成年人完全一致,即為死罪。

唐朝

在風華文明的盛唐時代,法治觀念同樣深入人心。在唐代,雖然以男生年滿20加冠作為成年標誌,但在實際的法律執行中,是按年滿15週歲即按成年人看待。

在貞觀名臣長孫無忌等人編注的唐代法學經典----《唐律疏議》中,對未成年人犯罪及承擔法律責任年齡等做了詳細規定:

從大連13歲男孩殺人案看中國歷史上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唐律疏議

諸年70以上,15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收贖(但犯加役流、反逆緣坐流、會赦猶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80以上,10歲以下,及篤疾,犯反、逆、殺人應死者,上請;盜及傷人者,亦收贖(有官爵者,各從官當、除、免法);餘皆勿論。90以上,7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緣坐應配沒者不用此律)……諸犯罪時雖未老、疾,而事發時老、疾者,依老、疾論,犯罪時幼小,事發時長大,依幼小論。

--- 唐律疏議.名例律

也就是說,在唐朝,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定分為如下幾個年齡階段:

1、7週歲以下,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無論任何犯罪均不承擔任何刑事責任;

2、己滿8週歲不滿10週歲,如犯偷盜或傷人罪,可以繳納金錢代替刑罰,但如果犯的是殺人或者謀逆重罪,不能任意減免刑責,須上奏皇帝裁決;

3、已滿10週歲不滿15週歲,如判的是流放罪以下的罪行,可以繳納金錢代替刑罰,但如犯的是死罪,則必須執行。

注:唐代刑罰分為5個等級,即笞,杖,徒,流,死。


根據以上法律條文可以看出, 在唐代,對殺人重罪而言,年滿十週歲即可判處死刑。就本案而言,如發生在唐代,即為死罪。


清朝

做為最接近現代社會的封建王朝,清代的法律條文是相對最完善的,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定義也最明確清晰,說明如下:


從未滿12歲人之行為,不為罪,得因其情節,得施以感化教育;
未滿16歲或滿80歲人犯罪者,得減本刑一等或二等。 ------大清新刑律


從大連13歲男孩殺人案看中國歷史上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大清新刑律

由此可見,清代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責年齡段劃分為:

1、12週歲以下,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但需要看情況進行感化教育;

2、己滿12週歲不滿15週歲,為部分刑事責任年齡,根據情況減輕刑罰一至二等;

3、15週歲以上為完全刑事責任年齡,與成年人犯罪承擔刑責一樣。


就本案而言,如果發生在清代,最可能的刑罰為死罪減一至二等,應為流刑(流放)。

結語

結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中國古代的大多數朝代裡,本案嫌疑人所應承擔的刑罰均應為死罪,有些朝代,可能會是部分承擔刑事責任並減免量刑,但無論在哪一個封建朝代,年滿12週歲以上即為部分刑事責任人,至少需要承擔一部分的刑事責任,尤其是故意殺人這樣的重罪。

當然 ,時代在發展,社會在進步,我們不能完全拿封建人治時代的法律來硬套現代法治社會的法律制度,以上分析只能做個參考,目前我們仍須以現行法律做為當前法治社會的基本法律原則和量刑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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