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成了“商標搶注”的重災區,“李佳琪”被盯上了……

本文首發於微信公眾號“RideIP玩轉知識產權”(ID:RideIP0606)

沒有遇到事的時候,總覺得法律尤其“高深的”知識產權離自己遙不可及,遇到事的時候就各種慌張不知所措。

今天,乘法君來叭一叭“商標搶注”的那點事,何為“商標搶注”,通俗來講,就是自己用的姓名、商標和域名等因為沒有事先註冊,被別人搶先註冊了,而且是故意而為,以便謀利。

01、“商標搶注”就在身邊

“我昨天突然收到警告和索賠通知,說我公眾號的名稱侵犯了商標權,要求我立即停止使用並要求賠償,那可是我做了一年多的公眾號呀,名字都是我自己取的,粉絲都9000多個呢……”

“我們公司是做水果電商的,線上線下都停止營業了,因為突然收到警告和索賠通知,說我們的商標侵權,現在還在打官司呢……”

這是乘法君身邊的朋友近期遇到的問題,相信不少朋友也會遇到類似問題,比如說之前B站的UP主“敬漢卿”,連自己的名字都被別人註冊成商標了,然後被“權利人”要求停止使用“敬漢卿”,那可是人家身份證上寫的真實姓名呀,你說冤不冤?

你覺得知識產權保護不重要,那是因為你還不夠出名,等你稍微有名氣了,“長肥”了,別人就開始找你麻煩了,像李佳琪現在這麼火,肯定也有很多人眼紅想要搶注“李佳琪”這個商標。

果不其然,在乘法網上檢索發現,5月20日,“李佳琪”確實就被註冊了,不過一直處於待審狀態。


網紅成了“商標搶注”的重災區,“李佳琪”被盯上了……

02、如何認定“商標搶注”?

對於一個事實行為進行定性,必有其有法律依據,構成“惡意搶注”的要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申請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這是主觀要件

“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惡意搶注商標”的初衷和動機。那麼,這種主觀動機又該如何判定呢?

首先,看他註冊成功後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產品上,這種產品是否和被搶注人的產品屬同類或近似產品;

其次,看是否對被搶注人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

最後,看是否直接控告被搶注人侵權,並提出賠償請求。

(二) 申請人採取了不正當手段,這是行為要件

那麼,又如何判定“採取不正當手段”呢?比如說,同行惡意競爭,之前有合作關係,熟悉商標搶注套路的個人或者機構等等。

(三)註冊成功,這是客觀要件或事實要件

倘若商標都沒有註冊成功,不是R標的話,都壓根談不上商標侵權,所以如果接到警告通知,第一時間去查詢商標註冊狀態,如果還在公告期,趕緊提商標異議。

03、商標被“搶注”該怎麼辦?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2019年4月23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增加內容規定:“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修改條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所以,如果遇到商標被“搶注”,先了解商標註冊的進展狀況,瞭解“權利人”的背景和目的,收集相關證據。

如果商標尚未註冊成功,趕緊提異議,自己或者找代理機構走商標異議流程。如果商標註冊成功了,就要想辦法申請商標無效,比如常說的“撤三”。

競爭激烈的商業環境下,商標作為最重要的品牌標識,至關重要,經營行為剛發生時或者稍有起色時,就趕緊註冊商標,免得後期被盯上,費錢又費力且輕,重則一切歸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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