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物業公司無權對高空拋物者斷電處罰

據報道,9月29日,河南焦作一男子夜裡喝酒,從13樓扔下酒瓶。物業公司根據業主規約,執行斷電30天的處罰。過了十幾天,男子的老婆不堪停電困擾,打110報警請民警向業主求情。物管稱按高空拋物整棟樓遭殃,有異議可起訴。

毋庸置疑,高空拋物是民憤極大的不道德和違法行為,行為人受到一致的道德譴責,甚至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因而,很多網友對物業公司給予其斷電處罰的做法稱道點贊,均認為是涉事男子“罪有應得”。但嚴格來說,物業公司對業主斷水斷電的危害程度和違法性不比高空拋物輕多少,這是更應該引起警惕和予以制止的違法行為。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關於高空墜物的報道見諸媒體。據最高人民法院統計,2016至2018年這3年,全國法院審結的高空拋物墜物的民事案件有1200多件,這1200多件中有近三成因為高空拋物墜物導致了人身損害;受理的刑事案件是31件,31件裡有一半多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因而,很有必要對這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施加行政處罰乃至刑事制裁,並加以曝光,讓其成為“全民公敵”。

但是,對於高空拋物者是否就該施加斷電的處罰,答案是否定的。稍有常識者都知道,在法治社會和文明社會,對公民施加的任何處罰都應該有法律法規依據,且不超過必要限度,並由享有執法權限的機關負責執行。這是維護公民必要權利,避免權力濫用侵害公民權利的必要措施,否則,隨便一件事都可以成為處罰人們的事由,社會也將陷入人人自危的叢林狀態中。

具體到物業對業主斷水斷電事件上,物業的做法就顯得粗暴蠻橫。要知道,隨著社會的發展,水、電、氣、網是人們正常生產、生活的必需品,離開了這些公共服務,想必任何一個人都無法正常生活,甚至無法生存。尤其在高樓林立的大城市,人們更離不開水、電、氣、網等公共產品。

為保障人們能夠正常地享受這些服務,相關法律法規嚴格禁止隨意停水停電。如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即便用戶未繳納電費,供電企業也不可擅自停電,只有自逾期之日起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方可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電。

另外,根據有關規定,物業公司並非與用戶簽訂協議的供電企業,其只是受供電企業委託代管相關業務。而且,物業公司與業主是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關係,業主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按規定或合同約定管理物業,提供服務。從這方面來說,物業公司既不是供電企業,更不是執法機關,根本無權對業主停水停電。

值得注意的是,哪怕是業主大會一致投票通過了物業可在一定條件下對業主停水停電的業主規約,該內容也涉嫌侵犯業主的基本權利,屬於無效條款。退一步而言,即便該條款對業主具有效力,但憑什麼讓未高空拋物的家人受此“株連”?

總的來說,無論業主有何過錯,物業公司根本沒有資格對業主進行斷電處罰。高空拋物固然可恨,也應該對其道德譴責和法律追責。但這絕非可以繞過法律法規對其斷電處罰的正當理由。如果放任物業公司享有該“特權”,無疑是縱容其作惡。試想,要是高空拋物可以斷電處罰的話,那物業公司也可對不交物業費者斷水斷電,甚至發展到其可以對看不順眼的業主斷水斷電,這並非沒有先例。這一現象理當引起警惕,即不該在業主的基本權利方面對物業有任何退讓,否則只會讓物業更加猖獗地凌駕於業主之上。(作者是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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