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汙染防治條例

(徵求意見稿)

《河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汙染防治條例(草案)》將提交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為廣泛凝聚社會共識,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河北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現將《河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汙染防治條例(草案)》全文公佈,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

社會各界人士可以通過下列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2、通信地址: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石家莊市維明北大街38號,郵編050051)。

意見徵集截止日期為2019年12月20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防治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汙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汙染防治。

第三條【基本原則】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汙染防治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分類監管、公眾參與、區域協同的原則。

本省推進智慧交通、綠色交通建設,優化道路設置和運輸結構,嚴格執行大氣汙染防治標準,加強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汙染防治。

第四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汙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大氣汙染防治目標考核,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加大財政投入,提高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能力。

第五條【部門職責】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汙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商務、住房城鄉建設、水利、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城市管理、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汙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信息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建立包含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基礎數據、定期排放檢驗、監督抽測、超標處罰、維修治理等信息在內的綜合管理系統,實現資源整合、信息共享、實時更新、聯防聯控。

第七條【加大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宣傳納入日常宣傳教育;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等單位開展相關公益宣傳。

倡導公眾綠色、低碳出行,優先選擇公共交通、自行車、步行等出行方式;鼓勵使用節能環保型、新能源機動車,減少機動車排氣汙染。

第八條【有獎舉報】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違法行為向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進行投訴舉報。對提供違法行為線索並查證屬實的,相關部門可以給予獎勵,並應當對投訴舉報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條【信用管理】 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將排放檢驗機構、維修單位的相關違法行為以及行政處罰結果,納入社會信用信息平臺。

第二章 預防和控制

第十條【源頭管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財政、稅收等措施推廣應用節能環保型和新能源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減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第十一條【重汙染天氣應對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可以採取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等應急措施,明確限制通行的區域和時段,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二條【非道路移動機械管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可以劃定並公佈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鼓勵在該區域內優先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動機械。

鼓勵燃油工程機械安裝精準定位系統和實時排放監控裝置,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第十三條【優先發展公共交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健全和完善公共交通系統,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強並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保障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連續、暢通。

第十四條【交通結構優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道路建設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狀況,減少機動車怠速和低速行駛造成的汙染。

實施高速公路差異化收費政策,優化過境路線,引導中重型貨車優先使用高速公路通行。

科學規劃和優化交通運輸結構,發展多式聯運,鼓勵海鐵聯運,加快貨運鐵路建設,提高鐵路運輸比例。推廣低能耗綠色運輸模式,提高運輸效率。

第十五條【綠色能源】 省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引導建立城市綠色發展理念,統籌本省能源發展相關政策,推進發展清潔能源和新能源。

第十六條【生產銷售監管】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現場檢查、抽樣檢測等方式,加強對新生產銷售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汙染物排放狀況的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生產、銷售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企業應當配合現場檢查、抽樣檢測等工作,並定期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上報生產、銷售情況,接受監督檢查。

鼓勵和支持生產企業和科研單位積極研發具有節能功效的減排新技術,生產節能環保型、新能源或者符合國家標準的低排放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

第十七條【新車註冊登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和轉入業務時,對不符合本省執行的國家階段性機動車排放標準的,不予辦理登記、轉入手續。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指導監督排放檢驗機構開展柴油車註冊登記前的環保信息公開情況核實、排放汙染物檢測、環保信息隨車清單核查、汙染控制裝置和車載診斷系統檢查等;不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登記手續。

新登記註冊或者轉入的重型柴油車應當安裝遠程排放監控系統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第十八條【汙染控制裝置】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保證汙染控制裝置和車載診斷系統處於正常工作狀態,排放大氣汙染物超標或者車載診斷系統報警後須及時維修;不得擅自拆除、閒置、改裝汙染控制裝置。

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安裝汙染控制裝置或者汙染控制裝置不符合要求,不能達標排放的,應當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汙染控制裝置。

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向在用柴油車汙染控制裝置添加車用氮氧化物還原劑的,應當符合要求。

第十九條【達標燃料】 鼓勵推廣使用優質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燃料。禁止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和京津冀區域使用要求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燃料;禁止向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銷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機動車燃料。

市場監督部門負責對影響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氣體排放的燃料、氮氧化物還原劑、油品清淨劑等有關產品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油氣回收在線監控】 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油氣回收在線監控設備並保持正常使用,持續穩定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傳輸油氣回收在線監控數據,數據保存時間不得少於三年。

第二十一條【停車熄火】 倡導環保駕駛,鼓勵機動車使用人在不影響通行且需停車三分鐘以上的情況下熄滅發動機。

第三章 使用、檢驗和維護

第二十二條【達標排放】 在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汙染物,不得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排氣汙染物。

第二十三條【監督抽測】 在不影響道路正常通行的情況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通過現場檢測、在線監控、攝像拍照、遙感監測、車載診斷系統檢查等方式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大氣汙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水利、城市管理、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定期對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自查、維護保養並做好記錄。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佈抽測不合格車輛信息。

第二十四條【重點企業車輛管理】 公交、客運、環衛、物流運輸以及鋼鐵、電力、焦化、建材等重點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機動車汙染防治責任制度,使用符合當地人民政府排放標準的車輛。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控制人對單位機動車排放汙染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柴油機動車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車輛排放檢驗、維護、燃料和車用氮氧化物還原劑使用登記制度,並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車輛汙染防治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定期排放檢驗】 在用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對機動車進行定期排放檢驗,檢驗週期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週期一致;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未取得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的,不得上路行駛。

排放檢驗方法和相應的排放限值由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省實際確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第二十六條【維修複檢】 定期檢驗不合格或者監督抽測不合格的機動車應當及時維修,並按照要求進行復檢。

經維修或者採用汙染控制技術後,大氣汙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國家在用機動車排放標準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燬等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註銷報廢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

第二十七條【禁止指定檢驗維修】 依法行使監督管理職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涉或者指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選擇排放檢驗機構和維修單位,不得推銷或者指定使用排氣汙染治理的產品,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排放檢驗經營和維修經營。

第二十八條【排放檢驗機構要求】 從事機動車定期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資質,接受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健全管理制度並按照要求建立排放檢驗檔案,留存檢驗的信息數據和圖像數據;

(二)公開檢驗規範、檢驗方法、檢驗流程、排放限值、收費標準和監督投訴電話;

(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

(四)按照國家及本省規定的檢驗方法、技術規範和排放標準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並出具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編碼的排放檢驗報告;

(五)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時上傳排放檢驗數據、視頻監控數據及其他相關管理數據和資料;

(六)不得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

(七)法律、法規、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條【排放檢驗監督】 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通過現場檢查、網絡監控等方式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排放檢驗行為的準確性進行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條【維修單位要求】 從事機動車發動機、汙染物控制裝置的維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機動車排放汙染防治的要求和有關技術規範、標準進行維修,使維修後的機動車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並提供相應的維修服務質量保證;

(二)與交通運輸、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時傳輸維修車輛的基本信息、環保維修項目及維修情況等維修記錄,並予以備份;

(三)建立完整的維修檔案,實行檔案電子化管理。

第三十一條【維修監管】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納入對車輛營運、維修的監督管理,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機動車排氣維修治理信息聯網共享機制。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具有機動車排氣維修治理能力且實現聯網監管的維修單位名錄,方便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選擇。

機動車所有人不得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汙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機動車維修單位不得提供該類維修服務。禁止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

第三十二條【淘汰和治理高排放車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經濟補償等鼓勵措施,逐步推進營運重型柴油車提前淘汰更新。鼓勵對具備深度治理條件的重型柴油車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汙染控制裝置,並安裝在線監控設備等。

第三十三條【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登記】 本省實施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登記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檢測合格後進行信息編碼登記。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非道路移動機械信息管理平臺,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省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登記管理規定。

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督促施工單位或者個人對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在指定的平臺上進行信息編碼登記。

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合同中明確要求施工單位使用已登記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並監督實施。

第三十四條【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 工程機械進出施工現場應當在非道路移動機械信息管理平臺上進行登記。

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督促建設單位使用符合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第四章 區域協同

第三十五條【區域協同】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與北京市、天津市建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汙染聯合防治協調機制,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防治措施要求開展聯合防治,落實大氣汙染防治目標責任。

第三十六條【部門協作】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與北京市、天津市相關部門加強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汙染防治合作,通過區域會商、信息共享、聯合執法、重汙染天氣應對、科研合作等方式,提高區域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汙染防治水平。

第三十七條【數據共享】 本省與北京市、天津市共同建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檢驗數據共享機制,將執行標準、排放監測、違法情況等信息共享,推動建立超標車輛信息平臺,實現對排放超標車輛的協同監管。

第三十八條【統一登記】 本省與北京市、天津市共同實行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登記管理制度,建立統一登記管理系統,按照相關要求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監管。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未正常使用汙染控制裝置】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閒置、改裝排放汙染控制裝置的;

(二)重型柴油車未按規定加裝、更換汙染控制裝置的。

第四十條【生產銷售進口未達標燃料】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進口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的,由海關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走私的,由海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未正常使用油氣回收在線監控】 違反本條例規定,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並正常使用油氣回收在線監控設備的;

(二)未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傳輸油氣回收在線監控數據的;

(三)在線監控數據保存時間少於三年的。

第四十二條【機動車排放超標】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經現場檢測、在線監控、攝像拍照、遙感監測、車載診斷系統檢查等方式監督抽測不合格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機動車在集中停放地、維修地抽檢不合格或者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排氣汙染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機動車駕駛人限期維修,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重點用車單位車輛管理】 違反本條例規定,柴油機動車使用單位未建立車輛排放檢驗、維護、燃料和車用氮氧化物還原劑使用登記制度的或者未按照要求報送相關情況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檢驗機構違法違規】 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公開檢驗程序、檢驗方法、排放限值等內容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國家及本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範和排放標準進行排放檢驗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或者未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時上傳排放檢驗數據、視頻監控數據及其他相關管理數據和資料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建立機動車排放檢驗檔案,並留存檢驗信息數據和圖像數據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

第四十五條【維修單位未聯網】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擔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的機動車維修單位未與交通運輸、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的,或者未報送車輛排氣維修治理信息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維修管理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汙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或者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機動車所有人處五千元的罰款;對機動車維修單位處每臺機動車五千元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非道路移動機械超標排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依法予以處罰(應急搶險作業除外):

(一)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處每臺五千元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進行使用登記的,處每臺五千元的罰款;

(三)擅自拆除、閒置、更改、毀壞破壞排氣汙染控制裝置的,處每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部門責任】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基本概念】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本條例所稱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包括工程機械、農業機械、材料裝卸機械、機場地勤設備等。

第五十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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