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女方把自己婚前的房產變賣掉,全款買了一套房子,女方如何保護自己的房產?

我是貓貓姐


“婚後,女方把自己婚前的房產變賣掉,全款買了一套房子,女方如何保護自己的房產?”

之前有一種說法很流行,“只要是結婚之後買的房子都應該是共同財產”,而這句話實際上是有問題的。夫妻間認定房子的產權歸屬比較重要的兩點:一、房屋的登記情況;二、房屋的出資情況,而並非婚前購買還是婚後購買。

首先討論婚前房產的問題:

題目當中這種情況,女方的這套婚前房產並不會由於結婚而變成夫妻共同財產,而女方出售這套房產所取得的財產也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

注意:前提是女方的這套婚前個人財產並未在結婚時加上男方的名字,因為如果加名可能導致房產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之後討論婚後購買的房產的問題:

之後女方又全款買了一套房產,這時候就需要確定全款購買的這套房子所用資金是源自哪裡?

如果全部是婚前個人房產賣出所得購買的新的房產,那麼該套房產只登記女方一人名字一般認定為女方個人財產;如果婚前個人房產賣出所得不足以支付新的購房款,那麼使用了婚後財產,那麼使用婚後財產的部分一般認定為男方出借。


東友律師團


你的這種情況,其實很容易理解,舉個簡單的例子你就明白了:


葛大力年輕有為,不到三十歲就憑自己努力在廣州買了一套二手房,並且在婚前還清了房貸。與王小美結婚後,因為考慮到孩子要上學,便決心買一套學區房,比來比去,葛大力之前那套房賣掉的錢剛好可以買這套學區房,一分不差。於是葛大力賣掉了自己婚前的房子,買了新的房子,依然登記在自己名下。


那麼此時,新房的產權怎麼確定呢?

首先,葛大力婚前已經付完全款購買了房屋,那麼這套房子的產權一定是明確的,屬於葛大力的婚前財產。關鍵在於怎麼認定婚後賣房又買房這一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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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大力的婚前房產婚後賣掉的所得售房款包括兩部分:

1.購房款;

2.增值部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葛大力婚後售房所得售房款的增值部分應屬於自然增值,因而同樣屬於個人財產。


截止到這裡,售房款仍然屬於個人財產,只是財產形式發生了變化。也就是說,雖然房子已經賣出去了,但是這筆賣房所得來的錢,還是屬於個人財產。



那麼再次購房的行為怎麼認定呢?

葛大力的售房款十分完美的剛好可以購買新房,不多不少,此時售房款又轉換為房產。同樣出現了兩個問題,這套房的購房款和增值部分如何確定歸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問題就在於,葛大力的這樣一種購房行為是否屬於投資行為,對一方用婚前財產婚後購買房產所帶來的收益,需要區分是投資購房還是家庭居住。在將婚前房產用於非自住的投資用途時,另一方有權主張其投資收益。


葛大力購買學區房後並沒有用作自居,而是用來出租,那麼這種行為就屬於典型的投資行為,出租所得必然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如果葛大力購買新房仍然是為了家庭居住,那麼該房屋產權和增值部分依然屬於葛大力的個人財產。

知識點:婚前全款買房,婚後賣房再買房,重點區分是否屬於投資行為。


最後,買房的時候,要注意保留出資證明。還可以簽訂婚內財產協議,約定這房產與男方無關,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


廣東成說律師事務所


首先,女方有婚前房產,這個婚前房產屬於女方個人財產,與男方無關。

其次,如果女方把婚前個人財產賣了,在婚內又買了一套房產,因為婚內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女方才擔心提出此問。

第三,還是有辦法解決的。一是女方與丈夫簽訂婚內財產協議,約定房產歸女方個人所有,二是可以購買房產時去公證處公證,證明購房款是女方婚前財產購買,三是可以以女方父母名字購買,然後由女方父母單方面指定贈與給女方,就與男方一毛錢關係都沒有了。

是不是覺得徐sir很聰明,拿走不謝了!


徐sir講法


女方婚前房產,婚後賣房,賣房款再次購房。理論上新夠得的房產仍歸女方單獨所有。

但形式上,因為是婚後購房,一般來說會被認定為是夫妻共有財產,而白白損失一半產權。

如果夫妻關係好,也沒什麼實質影響。但夫妻關係如果不好需要分割財產了,這套房就有可能被分割掉。

對於女方,主要就是要證明這套房是自己婚前財產購買的。從前一套房子都後一套房子,都是自己的個人財產,與夫妻關係與對方無關。

可以就賣房買房進行公證,證明新房是舊房賣房款購買。

可以在房屋買賣時直接置換。

可以由中介介入幫你賣房和買房,並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可以讓男方簽署確認書,確認新房是舊房賣房款購得,非共有財產。

總之,要證明到位你的新房是你的婚前財產買的。


逗笨逗


婚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共有

假如您婚後買房,在做銀行按揭時,需要夫妻共同簽字的,夫妻二人,一個主貸人,一個共同還款人。主貸人為購房合同首頁的買受人名字。


這個是共同共有的產證樣本,夫妻二人都會體現出來的。


您的擔心是不是以下情況:

已經簽署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合同,且購房合同上沒有您的名字,目前房產證還未辦理,如果是這種情況,大可不必擔憂,因為國家法律規定:婚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共有(夫妻間另有約定除外)


L小輝哥


從法律和道德角度看,無論是女方婚前全款的房產還是將婚前房產賣掉後又重新購買的房產,都應該是女方個人財產,和男方沒有關係。但是注意的是,之後買的房產確實是只用之前的房產款項購買的,如果又增添自己的錢購買的,就涉及到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嫌疑了。即使是女方自己的工資,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最為保險的做法有:一是買房後,在男方同意的情況下,做夫妻財產約定的公證,約定該房產是女方的個人財產,和男方無關;第二種方法是,將婚前房產變賣所得給自己父母,由自己父母再買房,或者寫父母的名字,或者寫女方的名字,但是要有明確的紙質的證明只贈與女方個人,作為女方個人財產,以防以後發生糾紛;第三種就是,夫妻雙方都同意情況下,私下書面協議房產歸女方個人所有,和男方沒有任何關係。

總之,最為穩妥的是做公證,其次是私下協議,再次是由父母購買。建議從有利於雙方感情的角度選擇合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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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其實很簡單。如果在細節上多注意一點,就更沒問題了。正常來說換置的新房會比以前的房子更大更貴。這樣一來就有個問題,出售舊房款不夠買新房的,增加的那部分房款,來源是什麼?如果來自女方的工資收入,那麼些這部分是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範疇的。也就說新房摻雜了夫妻共有財產購買的份額,哪怕很少。

如果要徹底分清楚,其實也不難。請父母幫個忙。舊房出售的房款交易時可以直接打入父母的賬號,不要從自己賬戶轉賬,買家直接打入父母賬戶。為的就是房款清清楚楚。購買新房時,直接從父母賬戶支付購房款,不足的部分也由父母補足。

從法律來說這是父母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予,不屬於共同財產。即使將來有法律糾紛,也能說清楚。

婚姻不幸福該離就離吧,男人只要有點血性,也不會貪圖妻子的個人房產。這點覺悟和信任都沒有,怎麼混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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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產生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如果婚後的這套房屋只是用女方婚前賣掉的房款全款買的,登記的也是女方自己的名字,那麼這套婚後買的房子沒什麼權屬爭議。但是一般不會這麼簡單。

一、看對方有沒有出資

一般換置房屋都是因為以前的房子或者面積不大,或者地理位置不方便生活,這時候有可能對方也會出一部分錢用來補差價。如果以後雙方離婚進行財產分割,對方會要求對出資相對應的增值部分進行分割。

二、看房產證是誰的名字

因為我國不動產權利歸屬以登記為準,如果婚前房產加上對方名字,房產就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對方有權利分割。

因此提幾條建議:

1.雙方簽訂書面協議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所以如果夫妻雙方能夠達成一致意見,可以簽訂一個書面協議,約定清楚該房產是女方的個人財產,這個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以後男方也不能再主張該房屋是婚後買的所以是夫妻共同財產。

2.房產證寫女方自己名字

不要覺得加個名字而已,只是形式,這種想法是大錯特錯的。只要加了名字,這個房產就是屬於雙方的,不管到時候如果訴訟,法官怎麼分割份額,本來屬於個人的財產還是會分出去一部分。

婚姻中,有些女性朋友認為替自己打算就是自私,就不是純粹的感情,這不是一種理性健康的生活態度,保護自己才能更好的保護家人,在做出一項重大決定之前,建議多瞭解法律知識,在感性與理性之間平衡考量。


京雲房產律師團


婚前房產變賣,重新購置房產,新購置的房產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房產?這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尤其是一方婚前有財產的情況下。

婚前房產變賣,婚後重置,屬於財產的轉化的過程,而轉化後的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

一般情況下,婚前財產並不因為婚姻關係的延續或存在,而轉化為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如果女方不放心,要保護自己的房產,必須保留婚前財產置換的相應憑證,那麼,一般情況下該房產原則上就歸其個人所有。

此外,夫妻雙方可以就財產問題,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並進行公證也可以。對於協議的內容,建議就基本的內容委託律師進行審核修改,以便更好地為全。同時,經過公證的財產協議,效力更高,更強,對於後期維權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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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個問題其實很簡單,只要女方能夠證明,婚後購買房屋的財產來源,是用出售婚前房產的資金所購買就可以了。

因為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國家的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通過這條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如果女方婚前有一套房產,並且是全款購買的情況下,那麼這套房產顯然是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如果女方再把這個房產婚後變賣掉,並且用變賣掉的這個資金又重新購置了房產,等於是一種財產形式的轉化,即從現金又轉化成了房產,那麼它依然是屬於女方的婚前財產,不會因為是婚後購買的,而成為婚後雙方的共同財產。

所以即便女方沒有特殊聲明,如果雙方離婚,只要女方能夠保留相關證據,證明婚後所購買房屋的來源是婚前財產的轉化,就依然會認定為是女方的個人財產。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婚後所購買的房屋最好也是登記在女方的一個人名下,不要登記在雙方名下或者對方名下,這樣容易產生爭議。

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可以關注本頭條號,私信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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