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涉及到《保險法》的內容包括:第13、14、15、20、27、35、36、37、38條,以及《保險法解釋三》內容包括:第7、8條。
保險合同是如何成立的?
一、保險合同成立的步驟。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
二、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的義務。
- 投保人繳納保費。
- 人身保險的繳費方式有兩種:躉交和期繳(均衡保險費)。
- 躉交是一次性繳納全部保險費
- 期繳(均衡保險費)是指投保人應繳納的全部保費,在整個保險期間內平均到每年繳納相同的費用。
三、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的義務。
- 投保人繳納保費後,保險人(保險公司)應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 並在保險或者其他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保。
合同的生效
一、成立即生效
二、附條件生效
- 附條件生效是指到達一定條件後合同才能生效,這個條件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
三、附期限生效
- 附期限生效是指合同在設定一定期限,自期限屆至時合同生效,這個期限是一定會到來的期限。比如:車險。
保險合同的變更
一、保險合同的變更
- 保險合同生效後,投保人與保險人可以在協商一致後對保險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二、保險合同變更的形式
- 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批貼批單。
- 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保險合同的中止
一、什麼是復效制度
- 簡單講,就是在期繳過程中,投保人忘記繳費,保險合同是中止的,在中止後的2年內,投保人可與保險人協商申請復效(合同繼續生效),如果滿兩年沒有申請,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二、復效制度的幾個重點
1.寬限期的時長
- 保險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
- 超過合同約定期限後的六十日
2.寬限期內保險事故的處理
- 被保險人在寬限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
3.復效的程序
- 投保人提出
- 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 投保人繳納保險費
4.復效的生效時間
- 自投保人補交保險費之日恢復效力。
5.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 兩個義務
- 無正當理由不能拒絕復效
- 不能拖延答覆復效申請
- 一個權利
- 保險人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兩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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