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交通事故發生,受害者住院,當事人不過問,怎麼辦?

曾經原來都是那麼虛偽


揣測題主提問的意思,我推斷肇事司機的車輛應該有繳納足額的保險,我們暫且按照足額繳納保險的情況回答這個問題吧。

眾所周知,一些高端或有錢人碰到棘手的事一般人都會讓律師出面,全權代表僱主解決麻煩事,並告知“此事我已經全權委託我的律師處理,有什麼直接找我的律師”。同樣的道理,肇事車主在足額繳納保險情況下,心知有保險公司出錢,大可放心,更不會自己掏腰包墊付醫藥費。目前還沒有法律規定,必須由肇事車主墊付醫藥費,所以對方有這樣態度不算違法,他也可以說“我的車有全險,所有費用直接找我保險公司理賠就行”,只是給人感覺缺乏人情冷暖,所以對肇事者的態度我們可以理解。相反,對於由誰來墊付醫藥費,怎麼墊付,國家法律規定是很明確的。

那麼,發生事故後醫療費應該誰來墊付?是個人還是對方?還是保險公司墊付?

一、傷者為大,親者為重。

如果碰到題主所說如此沒有人情冷暖的肇事者,那麼作為受害方,當務之急自己墊付一部分開始的住院費用,救人要緊,在最快的時間內穩定傷情才是關鍵的。待傷情穩定後,再找對方和保險公司算賬。

二、向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辦案機關通知保險公司在強險責任範圍內墊付醫藥費。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也可以直接給受害人賠償。但是,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或墊付醫藥費的,在接到辦案機關《交通事故醫療費用墊付函》後先行墊付醫藥費。拒絕墊付的,向事故發生地法院提出先予執行申請,由法院對肇事車輛承包保險公司下達《先予執行裁決書》,強制要求保險公司先行墊付(條例規定的如肇事者逃逸、盜搶期間等情形除外)。強險範圍內最多可墊付1萬元。

三、超出強險墊付範圍或對方涉嫌逃逸等情形, 向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由辦案機關通知道路交通救助基金墊付醫藥費。

公安機關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機構,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對醫療機構進行打款(只墊付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超出時間的需提供醫院書面說明)。事後再向肇事者追償。

四、事故責任下達的後,按照責任劃分,在第三者商業險範圍按比例承擔賠償,無第三者商業險,按比例由肇事車主或司機個人承擔。

總結,我們國家屬於法制社會,法制日趨健全,立法堅持“以人為本”。所以,即使題主碰到這種情況,先救人,傷者為重。至於肇事者或保險公司,大可放心,留好所有費用的證據,法律的天平永遠公平公正,


西北老王


現在可以說大部分肇事者都是這樣做,也就是所謂的“三不一沒有”。

這樣做,並不違法,因為法律上也沒有明確規定交通事故的救助墊付由誰來付。只是說,從道義上說,人是他撞的,事不關己的態度有點差勁。現在醫院不比從前,必須交足了錢才會用藥。

以下是給當事人的建議。

1、及時報警,有交警根據雙方過錯,以及過錯和事故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確定責任劃分。

2、如果有傷,及時到醫院就醫。注意保留好證據。如果救治傷員需要錢,及時和交警聯繫,開一份交強險墊付通知單,拿著它可以到保險公司爭取一萬元的交強險墊付款。但是如果傷情較重,這一萬元還真做不了什麼事--ICU一天的費用就要上萬,遇到個複雜點的骨科手術,十萬八萬幾小時就進去了。對方不墊付,自己也要想方設法籌款救治,生命和健康是自己的。

3、及時對對方的車輛進行訴前保全。

4、及時到法院提起訴訟。

一般情況,將肇事者作為被告。

如果肇事者和車主不是同一個人,將車主和肇事者都列為被告。

另外如果車輛有保險,應當把相關的保險公司列為被告。

5、有理有據地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

主張醫藥費的,需要準備醫院收費票據、住院病例、用藥詳單。

主張傷殘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需要提供傷殘鑑定報告、被扶養人身份證、親屬關係證明。

主張營養費的,需要提供需要加強營養的診斷證明。

等等。

6、法院判決後,對方仍無動於衷,應及時提起強制執行申請。

7、如果傷者不幸死亡了,不墊付救治費用的肇事者有厚著臉皮來要刑事諒解,那麼不用理他,先等幾天再說。

以上回答供參考。


淮北日月升


交通事故發生後,沒有規定沒有受傷的一方就必須過問受害者。也沒有規定沒有受傷的一方必須墊付醫藥費給受傷的一方。正常程序是,事故發生後,及時報警,交警下達事故責任認定書後,根據責任劃分的比例可以要求主要責任方墊付醫藥費。但責任方不墊付的,傷者可以自己拿錢看病,保留好票據。等痊癒出院後,要求肇事方一併賠償。你的事故責任還沒有劃分,只能自己先拿錢看病。等責任劃分後才能根據責任的比例要求對方墊付醫藥費,目前就是督促交警儘快下達責任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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