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對方提供假證據 現法院已提取到真證據 應當如何應對?

汪業元


謝謝分享工作生活困憂。如果你遇到“對方提供假證據,法院提取真證據”,參考應對之策如下:

第一、最高檢有關解決依據與辦法。

首先,《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中認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侵害影響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偽造證據時,實施了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有指使他人作偽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妨害作證罪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如果“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受指使出偽證的個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人民法院將偽證作為定案證據作出有利於不利的判決之後,可以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一旦公安機關認定相關證據是偽造的,而相關人員涉嫌犯罪,最終法院對相關行為人定罪處罰,你以此申請人民法院撤銷之前的民事判決,重新審理此勞動仲裁案。

第三、勞動仲裁處理依據與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2.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如果需要的話,可以繼續關注小哥維權探索,祝你早日順利討回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維權#




勞動者之哥


感覺不好認定,還要看是啥證據,主要是怎麼認定偽造,我感覺一般訴訟案件,原被告雙方觀點不一致,有爭議,那必然有一方對事實有歪曲,提供的材料真實性值得推敲,一般法院也就是採用不採用的問題,至於偽造不偽造的問題,一般不會去追究,畢竟太耗費精力時間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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