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農戶就不能享受拆遷待遇嗎?來看看法律對村民身份是如何認定的

戶口不是判斷村民身份的唯一標準

非農戶就不能享受拆遷待遇嗎?來看看法律對村民身份是如何認定的

隨著我國城市建設的推進,徵收拆遷的熱點地區逐步轉移到農村,再加上國家對農村工作的支持,使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炙手可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工作也變成了一個熱點問題。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工作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的基礎性問題,是關係廣大農民切身利益的熱點政策,但由於目前法規不明確、制度設計不科學、群眾參與度不高,導致很多村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無法獲得認可,在徵地拆遷中,也享受不到其他村民的待遇。那麼,為了獲得同等的拆遷補償,村民身份應如何認定呢?

一、從法律角度,如何認定村民身份?

從國家法律層面,在《憲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詳細規定了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權利義務,至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條件要求卻很難找到明確的規定

最為接近的當數《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年滿十八週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二、從實踐來講,村民身份如何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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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地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進行界定的方式有兩種:

一是出臺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

二是按照村規民約民主決定。

尊重歷史、民主自願的原則處理此問題在實踐中得到了認可。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時間長,成員變化大,各村在尊重歷史的情況下,不以戶口作為判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唯一標準,而以是否具有戶口、是否承包土地、是否在村或組實際生產生活、村民會議是否同意、是否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權利義務關係等作為參照標準來認定。

另外,實踐中還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取得,區分為原始取得加入取得兩種方式。對原住民逐條列出不能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條件,使村民認賬服氣;對符合條件的新住民,在規定時點前可以經過村民大會確定成員資格。

三、真實案例:安徽省高院判例

案號: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9)皖行再4號

裁判要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六條規定,戶籍的地域性和家庭成員關係屬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客觀反映出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的關係,應作為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主要標準。但若以戶口是非農業家庭戶為由認定為非當地農村居民,進而認定其不符合安置補償條件,屬於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律師建議

非農戶就不能享受拆遷待遇嗎?來看看法律對村民身份是如何認定的

現實生活中,有不少人因為求學、工作等原因改變了戶籍性質,但即便他們的戶口已經遷出了本村,成為了非農戶,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遠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人仍然可以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可見,有的地方拆遷,村委會以各種理由否定村民身份,剝奪村民待遇的行為,往往是經不起推敲的。大家一定要加以甄別,提高維權意識。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認定關係廣大農民切身利益。因法律規定的不明晰加上一些地方保護主義因素,如遇到此類問題,一定要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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