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14歲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作出法律規範

如何對待低齡犯罪,即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犯罪?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時,這一問題引起多名與會人員的關注,至少11名委員建議應當對14歲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作出法律規範,有人認為應當引入強制教育制度,有人建言應修改刑事責任年齡,還有人認為,可以追究家長的法律責任。

關注1

建議引入強制教養制度

委員李鉞鋒表示,據其調研瞭解,當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現的新特點以及帶來的新問題,在社會上引起了極大的關注,甚至擔憂:未成年人涉嫌暴力、惡性犯罪案件不斷髮生,犯罪類型更加多樣,比如山東淄博秦某故意殺人案;未成年人利用信息網絡犯罪增多,犯罪方法呈現智能化趨勢,未成年人利用智能電信技術,實施電信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非法控制計算機數據信息系統等犯罪案件明顯上升;未成年人犯罪團伙化甚至組織化現象日趨明顯,一些犯罪組織、黑惡組織有意識拉攏、控制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低齡未成年人實施重大惡性犯罪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如沅江12歲男孩弒母案等。

李鉞鋒建議,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上述形式,應保留並完善收容教育制度。“當前,社會對犯罪低齡化的問題非常關注。對於這部分未成年人,如果處理不好,一方面社會公眾不滿意,認為放縱了犯罪。另一方面,也不利於對這部分未成年人的教育矯治,他們可能因此在違法犯罪道路上越走越遠,危害越來越大。據瞭解,有的學者稱這種現象為‘養豬困局’,養大了再殺。因此,此次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應當對此作出規定”。

委員吳月則建議引入“強制教養”制度,明確規定:未成年人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應當責令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採取其他措施不足以防止其社會危險性和有效教育矯治的,報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批准,由政府強制教養。省級人民政府設立專門的強制教養所,教育行政部門、民政部門、司法機關共同參與、分工負責。

吳月解釋稱,“強制教養”與“強制隔離戒毒”、“強制醫療”相同,都屬於司法強制措施。強制教養主要解決個別低齡未成年人實施故意殺人等嚴重危害社會行為,心理偏差已經相當嚴重,亟須干預,但又沒有監護人、家庭已無管教能力或者不再適合由監護人管教等特殊情形。

關注2

建議修改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現年齡提前,而且惡性案件較多的趨勢。有些家長和孩子鑽了未成年人犯罪處罰輕或不入刑的空子,肆意妄為”,委員呂薇說,新形勢下要對未成年人惡性犯罪加強懲處,“希望有關部門能夠進一步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入刑的年齡、惡性犯罪的刑罰”。

委員周敏也表示,依據刑法的規定,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不管犯什麼罪都不會受到刑事處罰,只是責令家長或者是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由政府收容教養。但是青少年發育越來越早,“14歲以下的青少年,很多都是身強力壯了,而且隨著獲取信息途徑的便捷,青少年接觸有毒有害信息越來越多;隨著人們思想觀念的開放,青少年對一些傳統上不接受的觀念接受程度也越來越高了。近些年來,不時有14歲以下未成年人殺人、強姦等事件發生,還有一些其他嚴重暴力犯罪的案件,這些人中,有的人公開揚言說自己不滿14週歲,不會承擔刑事責任,所以殺了人也沒有關係”。

周敏建議,民法通則規定的具有限制民事責任能力年齡是10歲,但制定民法總則時降至8歲,“刑法是不是相應地可以修改刑事責任年齡?又如屢教不改又實施極端殘忍行為的未成年人,我們對他們是不是還要與其他未成年人一視同仁地保護?”

“贊成周敏委員提出的,對部分享有民事權利的未成年人的按民法和刑法有關條款處罰”,委員姒健敏說,“對於嚴重犯罪和重複犯罪的,不應該再減輕處罰。可以考慮作身心健康和行為能力鑑定,如果發育成熟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可以按成年人進行處罰”。

“我認為嚴肅懲處在某種意義上是更有力的預防。由於是未成年人,而對犯重罪者不加懲處,無異於姑息養奸,而且也是對被害人及其親屬極大的不公”,委員殷方龍說,“或者可以考慮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如果考慮到影響等因素,是否還可以考慮設立未成年人重罪審判的特別法庭,統一審理未成年人重罪犯,對未成年人犯罪並不是一刀切、統統不追究法律責任”。

“對嚴重不良行為和犯罪的,希望增加刑事懲罰措施”,委員鄭功成也表示,“未成年人殺人案,每年都披露出幾件。如果沒有刑事責任和刑法處置,那麼就不足以震懾。所以,對未成年人不光是預防犯罪的問題,還要有懲治犯罪的內容”。

關注3

對相關監護人進行強制教育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委員譚琳建議,法律應當明確規定,對於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應該對其監護人進行強制教育;其監護人拒絕接受強制教育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近年來14週歲以下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時有發生,但是由於不到承擔刑事責任的法定年齡,沒有受到與他的侵害行為相適應的刑事處罰,有的甚至被一放了之,引發社會的廣泛關注和強烈不滿,對公民的安全感也是有很不利的影響”,譚琳說,保護未成年人很重要,但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也同樣重要,“實踐表明,未成年人犯罪跟監護人的履職不當、管教不嚴有直接關係。有的父母甚至在子女犯罪後有包庇、縱容的行為,還有的對受害人態度冷漠。因此,對實施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該給予相應的教育和處罰,幫助他們認識到自己的錯誤”。

新京報首席記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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