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存在哪些形式?看互聯網企業的數據壟斷模式

查爾斯·龐茲——詐騙之王的互聯網思維

查爾斯·龐茲出生在意大利的一個猶太家族。遊手好閒的他讀書不好,但並未影響其熟練掌握三國語言(意法英)。1903年,21歲的龐茲從意大利來到美國,身無分文四處打雜,後來因為盜竊被老闆開除。

1907年,他覺得自己在美國難以混下去,於是搬到了加拿大的蒙特利爾。靠著自己語言天賦,以及瞎編的履歷,在那個沒有學信網的年代他竟然找到了一家銀行的工作。

龐茲在銀行的工作非常順利,一開始是出納,後來是經理。客觀的講,銀行為他的踐行忽悠能力提供了施展的平臺。

查爾斯·龐茲從一個地痞的視角,洞悉了資本運作的本質。

當時的平均市場利率是3%,而查爾斯·龐茲給出的是2倍,6%。

這自然吸引了大量儲戶前來辦理業務,而查爾斯·龐茲的公司靠著這些,迅速成為了當地最著名的銀行之一,很多同行被擠壓的生存不下去,紛紛破產,查爾斯·龐茲越則做越大直至成為世紀巨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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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後的今天,這種圈佔市場的行為成為了互聯網思維,成為互聯網公司“燒錢大戰”搶佔市場的理論基礎。用破壞性的價格擾亂市場,打擊競爭對手,掠奪市場份額。在形成壟斷後,利用所掌握的定價權收割客戶,獲取最大利益。“燒錢大戰”以及競爭對手間的併購重組,表面上看是為了搶佔市場,其本質是為了追求形成壟斷。

互聯網思維擾亂市場的後果,就是競爭對手無法進入。經營的高度集中,會造成實體門店、小型加工廠、服務業等紛紛陷入經營困境,直至破產倒閉。

在互聯網行業,平臺的開放性、數據的互通性以及拓展業務的低成本性導致經營者爭相將其在某個領域的支配地位傳導到其他任何可能盈利的新領域。因此,市場支配地位的跨界傳導成為了一種普遍的競爭方式。

微信一方面限制用戶在微信中向朋友分享淘寶鏈接,另一方面又放任拼多多廣告的肆意氾濫,該如何來評價這種現象?需要明確的是,是用戶在使用微信,而不是淘寶、抖音抑或其它競爭對手在使用微信。作為提供聊天工具的平臺,對用戶之間所分享內容的內容進行審查是否有法律?對用戶間信息的交流設置障礙,是否是打擊競爭對手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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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和QQ的數據共享以及為抖音、多閃設置市場進入障礙

騰訊的成功有一個關鍵點,在於敢於利用和善於利用自己的成功,得益於過去在數據市場上所收集到的數據。微信的成功也的寓意騰訊一起推出的同類產品,由於微信與另一款社交產品QQ數據共享,加之用戶登錄可以用QQ賬號降低了用戶轉換成本,微信很快就獲得了大量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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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騰訊通過相反的方式向同類市場產品設置市場進入障礙,增加轉換成本,降低分享與共享信息的舒適度,以期實現在某一領域的數據壟斷。

前段時間的“騰訊vs.抖音、多閃”之爭就是一個典型的代表。騰訊表示,騰訊的用戶在註冊賬號時同意的《用戶協議》中就有約定,微信、QQ頭像、暱稱、好友關係等數據的所有權歸屬騰訊。因此沒有騰訊授權,即使用戶同意,也不能使用微信、QQ賬號直接登錄抖音或多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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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早之前,騰訊發佈了《微信外部鏈接內容管理規範》,識別碼、口令類信息被禁止傳播,包括但不限於拼多多、今日頭條、京東、餓了麼等網絡平臺通過發紅包、會員、優惠券等方式也統統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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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到底有哪些表現形式呢?

(1)拒絕競爭對手獲得數據資源

已佔有大量數據資源的經營者,利用自己對數據資源的絕對控制能力,使佔有的數據資源更加完整,催生出數據寡頭,形成市場支配地位。

數據過於集中且封閉運行,可能導致以相關數據為必須投入品的競爭對手難以獲取相關市場的數據,從而阻礙市場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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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歧視待遇

如果拒絕提供數據的行為涉及歧視性待遇可能被認為是反競爭行為,如歐盟調查並處罰了谷歌優待自有購物產品的行為。在法國的Cegedim案30中,Cegedim是法國一家領先的商業信息數據提供商,拒絕向使用Euris的軟件用戶出售主要數據庫(被稱為OneKye),Euris是Cegedim在健康行業的客戶關係管理(CRM)軟件市場的競爭對手,但是Cegedim向其他用戶出售數據庫。法國執法機構認為這種行為涉嫌歧視行為,OneKey是醫療信息數據庫中主要的數據庫,而且Cegedim在醫療信息數據庫市場具有支配地位,這種歧視行為可能限制Euris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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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他條款

由數據引起的反競爭行為還包括與第三方簽訂排他性的條款阻礙競爭者獲得數據,或者通過讓消費者更難轉換至其他產品或服務的形式減少競爭者獲得數據的機會。特別是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簽訂排他性條款時,很可能排除競爭者。

騰訊的用戶服務使用協議就存在類似爭議,此前的爭議條款規定“未經騰訊許可,用戶不得自行授權任何第三方使用微信、QQ賬號、頭像、暱稱等直接登錄抖音或多閃。”,該條實際上會限制其他平臺獲得用戶相關的一些數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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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數據搭售

一個企業可以通過數據以反競爭的方式增強其在另一個市場的市場力量,如英國競爭執法機構的一份報告指出,一個擁有價值很高的數據資源的企業將數據與自己的數據分析服務捆綁出售,該捆綁行為可能被認為是違法的搭售。33這種搭售可能在某些情況下能增加效率,但也可能減少競爭,因為擁有數據資源的企業具有競爭者所沒有的競爭優勢,搭售可能會排擠競爭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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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過數據實施價格歧視

企業通過收集客戶的數據獲得用戶的購買習慣,便於評估用戶對某種產品或服務的支付意願。若企業在相關產品市場中擁有市場支配地位,則能通過這種數據為不同客戶群體設定不同的價格以獲得超額利潤。如滴滴併購Uber中國時,有人提出兩家在線平臺合併後可能出現一家獨大的情形,加上兩個平臺擁有大數據優勢,可能實施價格歧視的行為來獲得壟斷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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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競爭市場的價格歧視

不過,價格歧視有雙重效果。從消極方面看,價格歧視將打破用戶之間的平等性,而且用戶可能將支付更高的價格。從積極方面看,價格歧視也可以促進競爭。如由於存在價格歧視,一個企業可能為用戶偏好的某種產品制定更低的價格,從而引起更激烈的價格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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