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和轉正有什麼真正區別?

試用期與正式入職的區別在於,用人單位有權以勞動者試用期不合格,提出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並且勞動者有權提前3天提出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關於試用期的長短,《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不交保險?妥妥的違法!

有很多公司規定是“試用期後”甚至“入職一年後”才給新員工繳納五險一金。但是這裡,湖南招聘網,大湘人才網提醒你,這妥妥的是違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同時,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和《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包括試用期在內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需要提醒的是,在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及時行使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試用期被辭退?企業需要給出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看完本文之後,對於這個問題大家都清楚了吧。這也是實際中勞動者在工作期間需要清楚的一點,才能更好的分清楚試用期和轉正之間的區別。我們才能知道用人單位有沒有做出一些違法行為。

試用和轉正有什麼真正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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