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最後一天臨下班被人事告知工作能力不符合崗位要求,被辭退,你們怎麼看?

隨心寫寫


看見題主的這個問題,我覺得這個公司做得有一點過份啊,在試用期最後一天臨下班前被人事告知不符合崗位要求,這換作是誰,都會很懊惱氣憤,這不僅不符合常理,還違反了一定的勞動法規定。


勞動法規定

勞動法雖然沒有規定說必須在試用期結束前提前告知員工辭退與錄用情況,但是人性化的公司通過一定的考核,如果發現你不符合崗位要求,一般來說都會及時與你進行協商與溝通,提前告知辭退事宜,而不是像上述公司一樣在試用期結束的最後的一天告訴員工,這不是明擺著欺負人嗎?

所以按照勞動法要求規定,試用期期間辭退人員應該按照員工在該單位不滿半年的工齡支付員工半月工資兩倍的經濟補償金。也就是我們一般說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單位如果不賠償,就走勞動仲裁的途徑。

所以我覺得在被告知了試用期不過的夥伴們,一定要去合理維護自己的權益啊!

問清楚:憑啥辭退我?理由什麼?考核機制又是什麼?考核記錄又是怎麼樣的?辭退了就得有補償金,不要吃啞巴虧。


實際案例

我之前有個同學就是畢業之後直接簽了一個公司,試用期為3_6月。她屬於審計部門,每天幾乎都要加班加點,並且還經常面臨出差,同學經常感覺很累,並且每天都在工作,領導事兒還多,但是想寫自己工作那麼認真,最後肯定能被錄用。並且她想提前轉正,於是在這個月月初就提前了轉正申請,卻被領導打了回來。領導的回覆是:公司雖然說的是3—6月轉正,但是全體員工都是半年才轉正的,所以申請不通過。這話的意思就是必須得幹夠半年才轉正唄,之前吹噓的什麼表現優異提前轉正都是招聘時騙人的話。但是同學還是想咬咬牙,堅持幹夠6個月轉正,但是卻在前幾天被人事部告知她不符合崗位要求,就將她辭退了,她當時也是一臉懵逼,不知所云,心想:還辭退我,我早就不想幹了呢!於是走得很灑脫,重新又換了一份工作。

最後她才告訴我換工作了,我問她有沒有索賠經濟補償金,她卻連這個是什麼都不知道。

所以我想提醒很多剛進入職場的應屆生一定要多去了解一下這些相關的法律法規,維護自己的相關權益!向像上述的案例一樣,公司強制要求試用期半年,本來就不符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且辭退了員工必須按照要求給予一定的補償金。

如果你不知道,很有可能就被公司給套住了,當了廉價勞動力不說,吃了啞巴虧,還浪費了自己的時間與精力!


總結

最後還是想說:在選擇工作的時候,一定得提前去了解工作的相關事情:轉正期限、轉正與試用待遇、五險一金等等這些關乎我們切身利益的事情,特別是應屆生別不好意思問,彆扭扭捏捏說將就這樣吧,不然只有一步步入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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閆如魚


我跟你一模一樣的情況。試用期兩個月,試用期最後一天的時候,HR跟我談說試用期不通過,讓離職。試用期兩個幾乎天天加班,合計加班50多個小時,本來說可以調休,我害怕請假調休影響轉正就沒有調,結果離職這些班算白加了,太氣憤了!越想越生氣!關鍵是我沒有工作失誤或者勝任不了工作的情況,就說試用期不合格,沒有達到他們的預期!真是越想越氣憤😡!兩個月沒有遲到,沒有請假,基本都是提前40分鐘到公司,沒有任何錯誤。


安琪兒媽媽生活錄


真是江湖險惡,你是遇上了喜歡對實習生耍流氓的公司。

從你問題提問看,這公司的做法完全是提前計劃好,目的就是要榨乾實習生一毛一釐的勞動力。

估計看你是新人好欺負吧?你碰上靠譜點的公司,也不至於會這樣,畢竟也不會那麼貪小便宜。 一個實習工能不能勝任工作,很早就能看出來。

如果早給實習生結果,那實習生毫無怨言。但這公司做法是給了實習生一顆糖果吃,實習生以為能轉正了,可是最後換回來是一巴掌。

這種事情,其實挺常見,遇到這樣公司,真的會涼了實習生的心。

我記得我堂弟就遭遇一次。 我堂弟公司更離譜,實習期1500工資,只包中午一餐。當時他實習期是3個月。

我堂弟工作努力,態度端正,工作期間也沒其他差錯。信心滿滿的以為自己一定能轉正。

可惜,幹完3個月,還是被pass。 當時被pass的理由很奇葩。

理由如下:經過公司管理層考慮,目前這個崗位需要撤掉……

真讓人無語,公司要撤掉這個崗位不找說,真浪費人家時間、精力以及投入的感情。 所以,我堂弟也算被“坑”了一把。

遇到這類相同的問題應該怎麼解決?

我諮詢了身邊律師朋友,他們給出的建議是:你可以依法維權,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所以這個建議你可以考慮一下是否用。

我的個人建議是,下次換實習公司或者未來要找公司上班,要主動提前搜索一下這家公司具體情況,看看網上有沒有負面口碑。

一般,有負面口碑的,都是可以搜出來的。 如果搜出公司存在負面口碑,那你要慎重做出選擇,就可以避免再次踩雷。

所以,不管什麼事,可以提前通過互聯網市調了解,這是對自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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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迪說


你好,我也是做人事工作的,關於這個事請,我覺得公司辭退員工的做法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

原因很簡單,員工試用期最後一天臨近下班的時候,公司人事才告知員工的工作能力不符合崗位要求,才決定對試用期員工做辭退處理。這種做法很容易讓人聯想到公司是故意在使用廉價勞動力。

如果你公司真覺得員工的工作能力不行,無法勝任工作,那按道理應該早點對員工做辭退處理,不可能等到員工即將轉正的時候予以辭退,這違反常理。

尤其是那些試用期比較長的公司,如三個月試用期或六個月試用期的公司,員工如果真的不勝任工作,頭一個月甚至第一週試用就完全可以確定員工的能力到底行不行,根本用不著等幹滿試用期的時候才確定員工是否勝任工作。

所以,公司於員工試用期最後一天以工作能力不行為由辭退員工顯然站不住腳,是沒有道理的,公司的目的是不純的,這種做法是不合理的。

更為關鍵的是,公司的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原因很簡單,人事僅僅以口頭的形式告知員工試用期工作能力不符合崗位要求,但缺乏明確的考核,公司是拿不出對應的證據資料的,所以這種辭退是不合法的。

雖然《勞動合同法》裡面明確規定員工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是,這並不等於公司可以隨時、隨意的利用該法律條款欺凌試用期的員工,因為你公司要辭退人,就必須拿出白紙黑字鐵板釘釘的證據出來才行,拿不出證據,僅僅憑藉口說,根本沒有法律效力的,這也是我為什麼說公司辭退員工的行為不合法,道理就在這裡。

退一萬步說,就算員工真的工作能力不行,無法勝任崗位,但是你公司方面沒有收集員工能力不行的具體證據和表現,沒有對員工進行有效的考核確定,就僅僅讓人事以員工工作能力不勝任崗位要求為由辭退員工,在流程和證據方面都是錯的,所以公司辭退員工的行為還是不合法。

因此,如果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公司這種辭退員工的行為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要對員工支付賠償金的。由於員工還處於試用期,時間很短,所以公司頂多按照經濟補償的雙倍支付員工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賠償。

當然在現實中,很少有員工因為這種情況去勞動維權,所以基本上都是很委屈的離開。這樣的公司如果經常這樣做,那它的口碑非常差,而且這種公司往往都是一些小微私企,極度缺乏規範的管理,所以在這樣的公司裡面也沒啥發展,員工早點離開也是一件好事,免得耽擱了自己。當員工被公司故意這樣辭退的時候,就可以這樣來想,起碼心裡會舒服點。


Sir聊HR


首先,得確定一下,題主是否真的是工作能力不符合崗位要求。如果說真的能力不符,那被辭退無話可說,所要判斷的只是試用期最後一天被辭退是否合理。如果不是能力不符,是公司惡意辭退,那又是另一種情況。

案例延伸:

小A入職一家公司,約定半年試用期,試用期內完成一定業績即可轉正,否則辭退。

入職以後,小A連續兩個月業績完成不理想,並且按照小A的業績進度,在轉正前完成業績的可能性不大,部門經理想要辭退小A,卻又因為事前約定是半年,所以不能在未滿約定期限就開除小A。

因此一直到了試用期最後一天的當天,如果小A還能完成業績,那麼還能轉正。但是小A還是沒有完成,因此試用期最後一天下班前收到了被辭退的通知。

所以,如果是這樣的一種情況,恰恰說明用人單位對員工還是比較尊重,給了很大的空間,嚴格遵守試用期的約定。

而如果說,員工業績完成不理想,試用期時間沒到就把員工開除了,那麼這顯然不合理。比如約定試用期半年,憑什麼兩個月沒完成工作就把人開除了?

所以題主被辭退的時間點要看最初是怎麼約定的,是否是說以整個試用期為考核週期?

另外,題主的信息並不完善,因此無法做出更準確的判斷。但有一點是,勞動法中規定了在試用期間,若員工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員工。關鍵點在於要能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不是說公司說不符合就不符合的,必須要公司能夠拿出相應的考核標準,與員工實際完成的工作做對比。

所以,判斷用人公司這個做法對錯,還要依據公司與員工之間關於試用期的約定、以及公司辭退員工是否確實因為員工不勝任工作,以及是否支付賠償。


筆記先生


試用期最後一天臨下班被人事告知工作能力不符合崗位要求,被辭退。公司這樣的做法肯定是不符合法理的,題主應當儘可能的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符合以下條件:1、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3、嚴重失職,對公司造成嚴重損失。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既然公司提出工作能力不符合崗位要求,那就要提供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首先,在招聘或簽到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就要明確他們的錄用條件。其次,用人單位要有嚴格且持續的考核,來證明員工不符合用人要求。否則,勞動者與用人公司對簿公堂,用人單位敗訴的可能性極高。

所以,對於試用期最後一天臨下班告知不符合公司錄用規定的公司行為,題主有權說不,並提出自己需要賠償的的合理訴求。

Lily有朋友也遇到過類似的問題,起初去一家公司的時候和老闆約定試用期1個月,而他在第一天上班便被老闆和人事主管佈置各類工作任務,朋友給予了反對意見,後在工作第三天後老闆肯定了他的工作成果,即意味著對工作能力有了初步判斷。而後的一個月也沒有遇到任何不順心之處,可是再第三個月發第二個月工資的時候,卻仍只給發試用期工資,和老闆溝通,老闆則表示他並沒有說過試用期一個月的事情,並聲稱朋友仍在試用期,還表示要辭退他。

朋友最後意識,這不過是老闆壓低工資的手段,對於在試用期未通過需要延長試用期的必然要求HR提前告知,既不告知,或臨到結尾告知,明顯不符合勞動法的相關訴求。朋友的做法則是撥打相關部門熱線,輔以自己在工作期間的成果說明,以及自己在公司考核裡的高績效表現,成功拿到了自己應有的報酬和賠償。

所以,針對不合理的職場待遇,請別做職場裡鴕鳥,學會維護自己應有的權利。

我是Lily,專注職場百態,歡迎關注、評論、點贊、轉發。

人在職場lily


黑心企業“坑”人之舉!為了使用廉價勞動力而不擇手段,鑽營法律的空檔。作為勞動者應當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絕不能任其宰割。

所以,普通勞動者如果不幸遇上這種企業,還是要冷靜應對,抓住企業的漏洞來極力維護自身的權利。

一、為什麼企業人事會在題主試用期最後一天告知,無法勝任而被辭退?

按照企業通行的做法是,員工如果無法勝任工作,那麼就應該馬上予以辭退,而不是等到試用期最後一天的時候再告訴對方。

如果員工真的無法勝任工作,卻還讓他繼續工作到試用期的最後一天,這不是在玩弄勞動者嗎?

很明顯的企業並不是因為員工無法勝任,而是想使用廉價的勞動力,從而來降低企業的用工成本。因此題主的遭遇應該是被用人單位玩弄了!

因為在試用期,員工的薪資待遇通常只有80%,這對於企業來說也是可以節省一筆不小的成本支出。

有些企業就不斷的使用試用期的員工,在員工試用期將滿的時候再予以辭退,理由就是員工無法勝任該項工作。

因此企業在員工試用期最後一天告知其無法勝任工作,是赤裸裸的變相使用廉價勞動力的行為。

二、面對企業的這種行為,員工又該怎麼來處理和應對?

像題主這種遭遇,可以按這樣一些方法來處理解決。

1、要求公司拿出員工無法勝任工作的具體證據和材料。

通常來說,公司說員工無法勝任工作,必須要有確鑿的證據材料來證明員工無法勝任的事實。

例如員工在工作中造成了一些經濟上的損失,或者是在工作中,不能按時完成工作,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因此公司說員工無法勝任工作,必須要以事實材料為根據。不能僅僅單靠人事的一句,無法勝任工作就企圖將試用期員工辭退掉。

所以沒有具體的事實材料和依據,辭退試用期員工其實是一種違法的行為。因而員工必須要求用人單位拿出證明自己無法勝任工作的具體材料和證據。

只要用人單位無法拿出有力的事實證據和材料,也無法證明試用期員工無法勝任工作,而就此來辭退試用期的員工。那麼員工是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的。

2、用人單位無法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而辭退試用期員工,員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

員工在試用期時與用人單位通常也會簽訂試用期的勞動合同。只要員工沒有出現什麼失誤,給公司造成任何的經濟損失,那麼用人單位就應該給予員工轉正處理,從而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

而有一些用人單位為了使用廉價的勞動力,降低公司的用人成本。常常會選擇鑽取法律的空檔,在試用期即將結束的時候將其辭退,理由就是其無法勝任工作。

儘管法律賦予了用人單位這種權利,但是它需要有具體的事實證據和材料,足以證明試用期員工無法勝任工作。否則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就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因此,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拿出自己無法勝任的事實材料和證據。只要公司拿不出相關的證據材料,則可以要求公司履行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

如果公司執意要辭退員工,那麼員工可以當地向勞動仲裁機構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為自己支付經濟賠償金。

當然也可以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來給予裁決處理。

3、員工也可以選擇直接走人。

如果員工通過法律的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求公司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即使維護了自身的合法權益,最終也可能在這種公司裡難以繼續工作下去。

所以對於普通勞動者來說,試用期通常時間比較短,給我們造成的損失相對來說也並不大,選擇直接走人,也許是最好的一種選擇。

畢竟通過勞動仲裁或者法院起訴等方式,需要耗費勞動者不少的時間和精力,可能會影響我們下一段求職工作,給我們造成更大的損失。

所以只要我們損失不大的情況之下,最好還是直接走人的好。當然在下一段求職工作中,也應該擦亮自己的雙眼,避免自己再次陷入到試用期滿被辭退的坑中。

好了,我就簡單的分析到這裡,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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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職場


就我的看法,我覺得你這家公司是想低成本使用勞動力。

公司這樣做的目的就只有一個,反覆的使用試用期員工,用低成本的試用期員工來滿足日常用工的需要。為什麼說使用試用期員工是低成本的操作呢,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試用期員工工資一般來說都是打8折,同等工資情況下,使用試用期員工可以少支付20%的工資。

第二,很多小公司不是按規定一入職就給員工繳存社保公積金,通常是在試用期之後給員工補繳試用期期間的社保公積金,如果員工試用期沒通過,就可以堂而皇之的不給員工補繳社保公積金,這樣就能省下一大筆。

第三,很多公司的福利政策是不針對試用期員工的,比如一些特殊的福利待遇,餐費、交通費等,所以使用試用期員工就避免了使用這些成本。

鑑於使用試用期員工這麼多好處,很多一些小公司或用工不正規的公司就會用這些的方法來欺壓勞動者,這是很常見的事情,我覺得你所在的這家公司至少是有這種傾向的,可以去訪問一下老員工或者以前已經離職的人,應該能證明這一觀點。

其實不用訪問大體也能知道,因為如果一個公司要辭退試用期員工,不會趕在員工試用期的最後一天,而且就算要辭退,也一定會有對應的考核制度,不會無緣無故到最後一天才說你不符合崗位要求。

這個時候你完全可以要求公司給出不符合崗位要求的證據和理由,而且要給你書面辭退的原因並且經過雙方簽字確認,雖然說這個事情最後可能是徒勞的,但是你要表明一種態度,你也不是那麼隨意好欺負的,要讓公司知道你也是知道一點勞動法的,也或許因為你的這樣一個態度公司就收回了辭退的決定,這也不是不可能的事情,因為敢這樣做的公司好多都是欺軟怕硬的,哪怕最後公司還是要辭退,至少也要讓公司賠點補償金。

總之,不要被公司牽著鼻子走,你也需要表明你的態度,要公司給你一個滿意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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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風HR


其實就是使用廉價勞動力。

收集證據,告他,好歹拿一個月工資。

這種公司,他的管理體系鐵定不完善,絕對一告一個準。


素席子


我上一任公司,因為公司內部鬥爭激烈被勸退。我是上一任城市總面試通過的新人,在我的直屬總監與城市公司人事同意我通過試用期並認可我的辛勤工作的前提下,被集團助理總裁勸退。三個月的試用期裡,每日每夜的加班寫案,就被集團助理總裁勸退了,聞所未聞,而且我的職位還是小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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