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不想結婚了,然後和他人生活在一起,不領證,合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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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了,不想再結婚,不想領結婚證,而只想和他人生活在一起,這是一種你情我願的同居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和家庭責任約束的一種生活,這種行為是兩個人的私事,是無可厚非的,具體上說合不合適,還是要先弄清楚這種行為的長處和短處才能進行合理的判斷:



一、長處

首先,只同居不領證,減少了家庭責任的羈絆,人會感到相對的輕鬆、自由。

其次,如若兩人覺得不合適,或者厭煩了對方,隨時可以分開,從而可以選擇一個新的同居對象,不用再為離婚而奔波。

其三、由於是一種同居關係,也就是搭夥共同生活,那麼,如果事先約定好各自的財物,若分手雙方只要帶走各自的東西就可以,可以避免財物上的糾紛。

其四、雙方同居凡事可以有個照應,能夠互相扶慰彼此曾經受到的傷痛,激發雙方生活下去的勇氣。



二、短處

其一、雖說這種同居的生活方式,有一定的長處,但由於這種行為所追求的就是一種自由的生活,因此,一旦對方過度的干涉對方的個人生活,就會引起對方的煩感,進而會有不斷的爭吵發生。

其二、這種行為由於沒有法律的約束,男女雙方都有一種“臨時夫妻”的思想,所以是缺乏安全感的。

其三,正是由於沒有了法律和家庭責任的約束,所以,就比較容易發生出軌和第三者插足以及養“小三”的行為。

其四,雖說分手時少了很多麻煩,但這也就相應的提高了雙方分道揚鑣的概率。



綜上所述,不領證只在一起生活的同居方式,是各有利弊的,合不合適是很難決斷的,只要男女雙方能夠相親相愛白頭到老,證不證的只是一張紙而亦。反之,如果雙方有錢財、子女的話,還是領證並明確一下財產所屬為好,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糾紛。


瞧你弄啥哩


有一鄰居,男人五十多歲,喪偶,出外打工與一寡婦相識並結婚,結婚時只擺了幾桌酒席,請了親戚鄰居喝了喜酒,沒有去民政局辦理結婚手續。同居二年,大都在外面租房子,很少回家,也不幫年邁的公婆做家務,就連一日三餐也得七十多歲的婆婆做好,三番五次的才能叫到飯桌上。平時回家也很少走動,整天窩在家裡,不與鄰居任何人打招呼說話,陰著個臉,好像人人都欠她什麼似的。結婚笫一個春節,倆個兒子給後媽買了新手機,新衣服,還給她發兩個大紅包,希望她能把心收回來,真兒對這個家,對他爸好。笫二年三月大媳婦在醫院待產,叫她去幫忙,她去笫三天兒媳婦的媽也去了,就在這天兒媳婦進了產房,親媽就等在那,她卻偷偷去了出租屋,帶著她所有的東西失蹤了。在出租房這兩年,她把男人管的死死的,男人是農民工,一年掙個五六萬不是問題,兩年十來萬吧,她帶著這些存款投奔自己的女兒了。她女兒已成家,女婿搞的也不錯,挖機,剷車,和工程隊,根本不缺錢,可當媽的還是閒自己親女兒錢少,硬是住著女兒不走了,錢也就進了女兒女婿的銀行卡。後來我這鄰居找著她,叫回去,她說要回去把你今年掙的錢也全部交出來,無耐,這男人自知沒證的婚姻沒保障,錢是要不回來了,不如趁早放手吧。真是“東風不與周郎便,賠了夫人又折兵”啊!




高山流水71112561


沒什麼不合適的,只要你想清楚,願意承擔這樣的後果。

我們家屬區一個女人,年輕時,老公出軌離婚了,後來再婚,兩年後因為孩子問題又離了,再以後,找了一個包工頭,那個包工頭家裡有老婆,所以他們就沒有領證,在一起八年,包工頭給她在市裡買了一套房,幫她給兒子成了家,後來,包工頭老了,身體也不太好了,要回老家,兩個人就好聚好散了。她現在又找了一個銀行的退休幹部,估計也不會領證,兩個人搭伴過日子,男人的退休工資她可以花,但男人的房產,存款由子女掌握著。我聽別人說她其實是想找個可靠的,領了證,安安心心過日子的,可條件好的,都說就搭伴過日子,不領證,免得以後為財產說不清,想和她領證的,她又看對方身體不好,怕萬一老頭身體有個好歹,哪天出了意外,她怕應付不來,現在就先這樣湊合著了。

沒什麼合不合適的,到了這個年紀,都很現實,想清楚,不領證,法律上沒有人會對你的未來負責,你也不必對他人負責。


手心愛手背


離婚後,不想結婚了,然後和他人生活在一起,不領證,合適嗎?

只要自己過得舒適,又有什麼不合適的。我一朋友母親早逝,父親又娶了一個繼母,說是娶,那時也就是直接領回家,晚上請媒人、家裡要好族人辦了一桌酒菜而已。他們就沒有拿結婚證,在一起生活都有二十多年了。我朋友和她弟從小可以說就是這個繼母帶大的,因為她爸常年在外做建築,就是她繼母跟他們姐弟仨在家裡。她繼母年輕時是父母做主結的婚,找了一個大她一、二十歲的,生了一兒一女後,家庭一直都是吵吵鬧鬧,她男人農民一個,手上一直沒什麼零用錢,回孃家孃家也瞧不起。

後來她就經常往外跑,出去一段時間不好了就再回去,直到到了我朋友家才一直沒走了。中途她也回去看過她的小孩,兩小孩長大了也經常去她家,兩家生活得挺和睦的。現在她繼母也六十多了,我朋友他們都說,只要她不走,肯定是要給她養老送終的,這麼多年,就是再怎麼心裡覺得不好,相處久了也是有感情的。


鳳桐暢


我認為還是可以的。只要心靈相通,拿不拿證也不怎麼重要。離過婚的人大多在心靈深處受過傷害,在再婚的問題上如履薄冰。害怕在走錯路,造成二次甚至三次傷害。

如果你結了婚,時間久了雙方又有矛盾產生不合怎麼辦?又去折騰又去離婚。結婚證不是婚姻的保護傘,結髮夫妻都扯了結婚證的,還不是那麼多離婚的。

如果你們各方面合得來,生活得幸福快樂,彼此裝著對方又要哪個形式幹嗎?是你的走不了,不是你的強求不來。

我老家以前單位有位同事,離婚之後不久又結婚了,不到兩年雙方矛盾加大又去法院離婚。折磨得夠嗆,現在三婚再不敢領證。雙方還相安無事。

結婚證從某種意義上他是來保護弱者的,只有自己強大,自信才能保護好自己。



君子蘭ycy


這種情況誰管你,就是你自己願意就行吧,再就是,那個跟你在一起的人願意就行唄!
我曾在電視臺上看過一個調節節目,就是一個老頭,已經快65歲了吧,他在離婚後,帶著兩個孩子,一直和一個老姑娘在一起生活。

老姑娘在他們家,說是繼母,但是一直沒有名份,老頭也沒辦婚禮,也沒領證,也不知怎麼胡弄的,那個老姑娘,任勞任怨地跟他生活在一起,每天就跟個保姆一樣,在家裡操持家務。

他呢,反正什麼也不耽誤。

該釣魚就釣魚,該散步就散步。

後來,那個女的,一直在他們家都待到55歲了(比老頭小十歲)。感覺自己好像什麼也算不上似的。就到電視臺來鬧了。

結果電視臺的調節節目,就給他們調節。

那個老頭一臉的“隨你便”的表情,那個女的一臉委屈,電視臺的人還抹稀泥,說這個老頭心裡有你。

我們看節目,就感覺這個女的太委屈了。

什麼說法也沒有,就這麼跟著人家這麼多年忙活。別的不說,保姆費這個老頭省多少事!

但是,電視臺一通胡說八道,最後還由電視臺出面,給老姑娘整個婚紗,在電視臺舉行了一個極其簡陋的婚禮。

我感覺這個老頭壞到了極點!真的是糟老頭子壞得很!

但是,架不住女的願意啊!真的好傻啊!


Longsuixinyuan


離婚後,不想結婚了,然後和他人生活在一起,不領證,合適嗎?

這個問題提得很好,很有針對性,因為,現實生活中,不領結婚證而在一切生活的男女不少。

合適,也叫適合、適宜,指符合主觀或客觀的要求,無可挑剔。

我的回答是:短期還可以,超過3年以上絕對不合適。

第一, 為了加強了解,男女雙方短期內生活在一起,不領證,無可厚非。

一男一女過去可能素不相識,或者即使熟識,沒在一起生活過,彼此不是太瞭解,為了加深瞭解,培養感情,就在一起生活一段時間,是可以理解的。人們對年輕情侶婚前同居普遍接受,就是這個道理。

第二, 中國人講究名正言順,在一起生活3年之內,對對方的性格、習慣、品行等各方面情況應該瞭解得差不多了,如果彼此滿意,就應該領取結婚證。否則,就是名不正言不順,說不過去。

覺得對方不適合自己,就果斷分開;不領結婚證,繼續在一起生活,雙方的關係不清不白,會被人指指點點、說三道四。

第三, 不少人離婚後,不想再結婚了,找個人搭伴過日子,長期住在一起,不領結婚證,既是對對方的不負責任,也是對自己不負責任。像夫妻一樣生活,又不想要結婚證,說穿了,就是想逃避責任,不想對對方負責一輩子,也不是真愛,是一種自私、不敢擔當的表現。

第四, 有人可能會說,我們這樣是事實婚姻。這樣說,自欺欺人,是不懂法的表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1994年2月1日以後就沒有了事實婚姻的概念,無結婚證而以夫妻名義生活的,統統屬於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護,也不被別人所認可。

總之,奉勸人們,為了自己和所愛的人,還是正兒八經領取結婚證後,再在一起生活,這樣才名副其實,才是上策。


不合眼


當然可以,現在有很多人生活在一起,並沒有領證,叫做搭夥。在法律上,這種同居模式不受保護,只要超過一定的時間就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共同生活產生的財產和債務等,都可納入婚姻法管理的範疇。

以我身邊的例子來說,最少不下十個人在一起同居生活。他們沒有辦結婚證,就是家裡人到一起吃飯,這事就算成了。關於後續的問題,是合則過,不合則分開,沒有太大的說法。

我曾經有位女同事,在離婚後,與一男子同居長達10年,家裡人都認可他們的婚姻,雙方沒有孩子。日子就這麼過的挺好,沒事兩人還能出去玩。

可是天不有測風雲,這個男的在小煤礦上班,發生了透水事故,包括我朋友岳父在內的12人全部死亡,救援抽水才把人全部找出來。

女同事的同居男人也在其中,善後處理時,撫卹金的給付發生點問題。男方的前妻和孩子都來了,按照繼承法規定,男方孩子、父母都有繼承權,女同事因為沒有結婚證,事故處理單位不認可他們的事實婚姻,需要到法院起訴,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後,才能有女同事的一份。

這位女同事人緣不錯,一些相處不錯的同事開始給她出主意,到法院起訴,準備了一大堆的證據,還有證人證言。在大家抱有同情心的情況下,很快就下發了判決書。相關部門看到事實清楚,又與男方的家人溝通,決定從60多萬元的撫卹金中分出10萬元給女同事。

事件處理到此就結束了,女同事又恢復了單身生活。這個事例告訴我們,結婚證有時很重要,但是事實婚姻的認定同樣重要。大家認為怎麼樣。


黎濤微世界我在等著你


離婚綜合症。

我也是離婚的人,並且離了20年,現在都50多了,純粹是“金牌王老五”,交了一位女盆友(這名詞在我這裡特酸),就是不想領證,同居一起過日子挺好,說不定倆人感情不合再離婚一太麻煩;二聲譽不太好。所以生活相互照顧,相敬如賓,只要一領證了就感覺不是外人,相互尊敬沒有了,這是我不想看到,也不想一輩子這樣。

突然“老婆”有一天說:如果將來你病了住院,醫生讓家屬簽字,我都沒有權利和資格,那該怎麼辦?我想也是,畢竟50多歲人了,你不找病病找你的年齡,一旦有病需要手術住院,沒人承擔這個責任,醫務人員也不願承擔,那時我能找誰?找前妻,我與前妻早是同志關係了,沒有義務來給我簽字,更沒義務來伺候我。找孩子?那不給孩子工作和生活上添麻煩,她們這一代真的不容易,倆人要照顧四位老人,還要拉扯一個孩子。再說孩子判給女方,我真不好意思讓孩子來照顧我。眼前也只有這位準“糟糠之妻”了。

所以,老伴老伴,老來得伴,現在是相互照顧的時候了,還是領證才有法律效力。


娵訾靜淵juzijingyuan


離婚後,不想結婚了,然後和他人生活在一起,不領證合適嗎?

我覺得情況應該是這樣的!

一:嚴格的誰說,離婚以後不想結婚,又想和別人生活在一起不結婚,應該說是不合適的,離婚外婚這是合情合理的,如果不結婚,沒有一個法律保證,婚前雙方都有孩子,在關鍵時刻是許多事情🉐不到孩子們認可,那時候,你感覺不結婚就後悔了。

二:反過來說,任何事情都是一把雙刃劍,結婚有了約束,兩個人過的不合適,想分手又感覺麻煩事情多,又得到民政機關辦理手續,因為婚姻第一次不合適,第二次再婚後,矛盾很容易升級,也很容易形成惡性循環,這樣看來就不如當時不結婚為好。

三:無論結婚不結婚,不管是一婚,還是二婚,我認為都是以愛和感情為基礎,再婚也是相互愛慕,經過深思熟慮的走到一起的,那麼,就應該相互攜手走下去!既然認定對方,要走下去,那為什麼不辦理結婚手續呢?

當然年齡大一點的,也可以搭夥過日子,什麼時候走不下去,再各回各家!年齡小點的,隨著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放開,兩個人完全可以再生個寶寶了,那樣也是一個美滿的婚姻。為了孩子將來下戶口,上學一系列事情考慮,那結婚就更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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