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為什麼逐步取消社會撫養費?原因在這裡

我國為什麼逐步取消社會撫養費?原因在這裡

在我國逐步取消社會撫養費的理由是:一是標準不一;二是用途不明;三是賬目不清。地方對社會撫養費具有自行制定徵收標準的權力,這就導致各地徵收標準各不一;現在社會撫養費制度不僅加重超生者的經濟負擔,製造社會不公,加劇基層政府與超生者的人權衝突,而且還滋生腐敗,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

我國為什麼逐步取消社會撫養費?原因在這裡

一、在我國逐步取消社會撫養費的理由是什麼?

一是標準不一。根據國務院規定,地方對社會撫養費具有自行制定徵收標準的權力,這就導致各地徵收標準五花八門。如去年轟動一時的陝西七月孕婦在被強制流產前告知,只要繳納4萬元社會撫養費就可超生;而同年浙江一對夫婦曾被要求繳納社會撫養費130萬之多。

二是用途不明。按照規定,這些資金要全部上繳納入財政預算,但同時又要求各地政府保障計生工作的經費供應,這樣一來,上繳納入財政預算後的這部分資金必然要返還、迴流給計生部門,這等於賦予了計生部門實際的使用權。

三是賬目不清。全國每年收去的社會撫養費保守估計為200億。長期研究計劃生育的獨立學者何亞福表示,“從1980年到現在,若平均每個超生人口實際被徵收的超生罰款為1萬元,可得出:1.5億至2億超生人口的超生罰款總額是1.5萬億至2萬億元。”那麼,這筆鉅額資金到哪裡去了呢?媒體在調查時卻被計生部門告知沒有相關數據或不能公佈。這麼大一筆數字,居然是一本糊塗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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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現在社會撫養費制度不僅加重超生者的經濟負擔,製造社會不公,加劇基層政府與超生者的人權衝突,而且還滋生腐敗,已經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是到取消的時候了。

二、社會撫養費的徵收規定

1、對象

徵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社會撫養費第18條的規定,我國的生育政策是國家規定基本原則,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因此,這裡的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違反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法規規定條件超生子女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在該法出臺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實踐中除了對超計劃生育的公民徵收社會撫養費外,對於符合規定條件經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徵收一定的費用,叫做“社會補償費”,徵收數額少於違法生育的公民,一般為300元至800元不等。該法出臺以後,徵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應再徵收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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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徵收公民的收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入差異,沒有明確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數額,而是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2002年8月2日,國務院根據該法的授權出臺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對社會撫養費徵收問題作出了進一步具體的規定,但是對於社會撫養費徵收的標準也只是作出了一個原則規定,仍然沒有作出十分具體的規定。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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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性質

不是一種行政處罰,而是一項行政性收費。

在我國逐步取消社會撫養費的理由主要有三點,收費標準不統一,使用的用途不明確,賬目不清。很多地方具有自行定製徵收標準的權利,這樣就導致很多地方的社會撫養費不統一;徵收的資金上繳財政部後使用去向不明,最後相關部門做帳的賬目也不清,這樣的滋生了很多腐敗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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