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條文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三十三條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款)]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總面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概念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刑法第178條第2款),是指違反國家有關有價證券管理法規,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只要實施其中方式之一涉及其中一個對象的,即構成本罪。具有一種行為方式涉及兩個對象或者具有兩種行為方式涉及一個對象或兩個對象的,都只構成本罪一罪,不應實行數罪併罰,罪名則根據行為方式及所涉對象而定;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I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是規定即按個人犯本罪處罰。
閱讀更多 新華區普法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