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淫穢表演罪的認定

組織淫穢表演罪為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從事淫穢表演的行為。是1997年修訂的中國刑法中補充的新罪行。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他人當眾進行色情淫蕩、挑動人們性慾的形體或動作表演。組織他人,表現為招攬安排表演人員、時間、場次、地點、編排動作節目等。當眾進行。一般是指三人以上、淫穢表演,是指進行色情淫蕩、挑動人們性慾的形體、動作表演,如裸體展露、裸體表現性情慾、性慾的各種形態、動作、摸擬性動作等。北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李建錄律師認為在實踐中一般是文化娛樂場所、飲食服務行業的經營者,如歌廳、舞廳、夜總會的老闆。相關案例如下:

在蘇州吳中某KTV裡,客人不僅可以進行娛樂活動,還能接受工作人員安排的“特殊服務”。2015年下半年,徐某為招攬生意動起歪腦筋,組織年輕女性為客人表演誨淫性節目,被公安機關抓獲後竟全盤否認試圖狡辯。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組織他人進行淫穢表演,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組織淫穢表演罪。徐某當庭對所犯罪行予以否認,對其辯護人提出的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希望對其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均不予採納;對其辯護人提出的徐某系初犯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綜上,法院最終判決徐某犯組織淫穢表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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