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救妹妹打死妹夫,被改判無罪,羈押856天后,他申請77萬元國家賠償

兩年前,

家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區的田豐,

在自家門口用鐵鍬將其妹夫打成重傷,

經醫治無效身亡。

起因是田豐的妹妹與妹夫發生衝突,

為救被捅傷的妹妹,

田豐做出此舉。

事發後,田豐被判刑三年,服刑期間一直在上訴和申訴,今年8月23日,當地檢察院認為,田豐屬於正當防衛,不再起訴,他無罪釋放。

10月21日,出獄後的田豐提出了國家賠償的申請。



為救妹妹打死妹夫,被改判無罪,羈押856天后,他申請77萬元國家賠償


在保定徐水區人民檢察院出具的不起訴理由說明書中,決定撤回起訴。受訪者供圖

在自家院門口,用鐵鍬打死妹夫

事情從兩年前說起。

2017年4月19日晚上,田豐的妹妹和丈夫趙某因為瑣事在電話裡發生了爭執,妹妹來到了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區郝王莊村的田豐家中。後來趙某也駕車趕來,並在田豐家院門口,拿刀刺向了自己的妻子。

近日,田豐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回憶了當晚的場景,正在睡覺的他聽聞妹妹和妹夫到來後走到院門口,正好看到妹夫從車裡拿出一把刀,

“他說非要弄死我妹妹。”

田豐趕緊回院子裡找了把鐵鍬。這時妹妹和妹夫還在拉扯,田豐看到妹夫拿刀捅了妹妹,

“這時我妹妹也說,‘哥他拿刀捅我了’。”


田豐聽聞,拿起鐵鍬拍向了妹夫。

田豐的代理律師殷清利說,監控視頻清晰拍下了當晚的情景:在田豐的拍打下,趙某摟抱住田豐妹妹,始終持刀未鬆手。為了救妹妹,田豐在鐵鍬頭部掉落的情況下持續擊打趙某的頭部、右臂和腿部,並奪走了趙某手中的尖刀。

後來田豐將受傷的妹妹送到了醫院,趙某也被送往醫院,但經搶救無效於當年5月1日身亡。

經法院鑑定,趙某符合特重度顱腦損傷繼發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田豐妹妹的損傷屬重傷二級。

一審6年二審3年,最終無罪釋放


事發次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田豐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田豐被逮捕。

2018年2月24日,徐水區人民檢察院以田豐犯故意殺人罪向徐水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8年7月23日,徐水區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田豐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田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的時候我接手了這個案子。”殷清利說,2018年12月3日,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田豐有期徒刑三年。

“一審時法院認為趙某刀具已經脫手,田豐仍對他做出了拍打行為,這構成了防衛過當。”

殷清利說,他在做二審辯護時,認為趙某的不法侵害應該到田豐妹妹被送就醫才算終止,

“妹夫倒地後一直與妹妹糾纏在一起,妹妹逃脫不了,所以這兩三分鐘的時間田豐一直在用鐵鍬拍打妹夫,想讓他把手鬆開。而且田豐有救治和自首情節。”


二審宣判後,田豐不服,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19年7月26日,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將此案發回徐水區人民法院重審。8月23日,徐水區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認為田豐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對田豐作出不起訴決定。當晚,46歲的田豐被無罪釋放。

繼續經營鮮肉店,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田豐此前和妻子一起經營一家鮮肉店。無罪釋放後,他回家和妻子一起繼續經營鮮肉店。對於當年的事情,田豐不願再多說什麼,只表示

“妹妹現在很好”。

10月21日,田豐在律師的陪同下,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區人民檢察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及材料。

“實施正當防衛、解救妹妹的正義行為,反而身背故意殺人罪名,遭受兩年多的牢獄之災,給我和家人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傷害。”

田豐曾表示。

在殷清利提供的《國家賠償申請書》中,田豐請求依法向其本人支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27萬餘元(2017年4月20日至2019年8月23日,共羈押856天)、精神損害撫慰金50萬元,並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殷清利表示,起初他們是徐水區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賠償申請。10月23日檢察院告知,在與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溝通後,賠償單位為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等過兩天拿到檢察院這邊的相關材料,我們會到保定中院的賠償委員會進行申請。”

殷清利說。

兩年前,家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區的田豐,在自家門口用鐵鍬將其妹夫打成重傷,經醫治無效身亡。起因是田豐的妹妹與妹夫發生衝突,為救被捅傷的妹妹,田豐做出此舉。事發後,田豐因故意殺人罪、防衛過當被判刑三年。服刑期間田豐一直在上訴和申訴。今年8月23日,當地檢察院認為田豐屬於正當防衛,不再起訴,他無罪釋放。

10月21日,出獄後的田豐提出了國家賠償的申請。

延伸閱讀:行兇者雖倒地 危險並未消除

在保定市徐水區人民檢察院出具的不起訴理由說明書中提到,

“在二審、再審程序中,保定市人民檢察院均發表‘田豐系正當防衛(系無罪)’的公訴意見,在市院意見明晰的情況之下,結合現階段‘於歡案、寶馬男案、淶源反殺案’等案例所呈現的司法理念,本案已無繼續指控的必要,故經本院檢委會研究決定,撤回起訴。”

 

廣強律師事務所網絡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周筱贇表示,《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了“無限防衛權”(又稱特殊防衛、無過當防衛),即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周筱贇說,防衛過當和正當防衛最關鍵的區別,就在於防衛時危險性是否已經消除,是否超過必要的限度。

“本案最大的爭議在於,在趙某倒地後,田豐繼續用鐵鍬拍打,原審認為當時的危險性已經消除,此時繼續拍打,屬於防衛過當,涉嫌故意傷害罪乃至故意殺人罪。但是我認為,趙某行兇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在田豐妹妹被捅成重傷的情況下,趙某雖已倒地,但危險性並未消除。此時對趙某採取制止暴力侵害的防衛行為,應屬《刑法》規定的無限防衛權,不負刑事責任。” 


周筱贇表示,在面對危險時,不可能要求防衛人在幾秒鐘內作出精準的判斷。基於常理常情,田豐在其妹妹被捅成重傷的情況下,主觀上根本不可能、不應當認識到實際上不法侵害已經結束,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法理,也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周筱贇說,法律應當維護基本的社會正義,對正當防衛認定的保守傾向,只會使得惡人愈加囂張跋扈,而普通人在受侵犯時則畏首畏尾。這與法律“懲惡揚善、伸張正義”的作用完全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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