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負責人可以直接管理(保管)單位公章嗎

1、印章的刻制、啟用、管理權限要求:

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印章管理辦法》規定,行政事業單位的印章,由機構編制部門、事業登記管理局、公安機關負責審核並刻制,並由黨委、政府辦公室以文件的方式正式啟用。單位的規範名稱、印章使用辦法等,都由相關部門嚴格規定,不得擅自使用不規範簡稱,或者變更機構名稱,隨意加中國、省、市、縣等地區規劃名稱等。除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外,其他非由編制部門成立的機構、協會學會等,實行誰成立誰負責的原則,由成立部門負責刻制和啟用、管理印章。

2、印章的使用:行政事業單位的印章,由單位指定辦公室負責,由專人負責保管。需要使用印章時,必須經由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後,經由單位分管領導、主要負責人同意後,方可蓋章。公章的使用有著嚴格的管理程序和使用方法,黨委機構的公章、政務公章、財務專用章等,都有各自不同的用途,發文、信函、證明等不用用途的公章使用,也有不同的規定。公章的使用,應該有紙質的審批表格,就連印泥的顏色,也都有嚴格的規定。

公章管理規範極為嚴格,不可能由某人一人負責保管、使用,這種情況極容易形成權力集中或者腐敗現象滋生,無論是從實際應用中,還是規章制度中,都應該及時避免。

單位負責人可以直接管理(保管)單位公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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