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石市人事考試院多措並舉“反作弊”

職業資格制度是科學評價人才的一項重要制度,是人才隊伍建設和管理的重要手段。考試的“含金量”越高,應試者“鋌而走險”作弊的幾率也就越大。考試作弊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嚴重損害了廣大應試人員的切身利益,危害了社會公平正義。那麼如何維護職業資格考試的公平、公正?市人事考試院給出的答案就是構建多層次防控體系,以“零容忍”的決心、措施和手段,重拳打擊各類考試作弊,努力把人事考試打造成個人實現夢想的舞臺、充分展示黃石形象的品牌、彰顯社會公平正義的平臺。

A

系統治理全程控制

紮緊扎牢考試“安全網”

“在執(職)業資格考試領域,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實施的有組織考試作弊案件時有發生,影響考試安全的內、外部因素相互交織,呈現出‘考試風險在考場,隱患源頭在報名,利益驅動在證書’的特點。”市人事考試院相關負責人表示,針對上述特點,該院採取系統治理手段,形成考試安全閉環管理機制,對考前、考中、考後全過程實施風險管控,全面紮緊扎牢考試“安全網”,有力提升考試安全保障水平。

考前防範是第一道關卡。記者獲悉,在資格考試報名工作中,我市嚴格執行報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考生通過資格報名系統申報後,報名系統運用大數據對考生提供的申報條件、學歷專業等相關信息進行在線核驗。在線核驗未通過的考生,市人事考試院與住建、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業主管部門聯合辦公,對考生報名資格實現現場“一條龍”聯合審核,一律不受理機構代辦業務。

考場管理是防範重點。在這一階段,目前已形成了多部門聯動機制,構築技防、物防、人防三道屏障,對有組織作弊和高科技作弊實施精準打擊。市人事考試院與公安、無委部門聯手,對考試區域進行嚴密監測,聯合組成快速處置小組進行現場處置;紮緊物防“平安網”,市人事考試院自籌資金購置了100多套移動視頻監控、屏蔽儀等便攜式安防設備,確保所有考試區域實現“無死角”監控,為考試後期依法依規處置作弊行為提供強有力證據支撐,同時,構建多層反作弊防線;扎牢人防“安全網”,在考點建立三級巡視體系,有效避免責任盲區,嚴防責任事故發生。

考試結束了,安全風險就解除了嗎?答案是否定的。市人事考試院相關負責人說,考後要嚴把證書出口關,把風險堵在終點。證書出口關是資格考試黑色利益鏈條的末端,由於利益驅動效應會嚴重影響資格考試安全,市人事考試院工作人員嚴格按照文件規定從嚴審核證書發放條件,把風險堵在終點。

B

打造監考執紀“鐵軍”

讓各類作弊“無處藏身”

考試安全基礎是否穩固,關鍵還是要看隊伍建設。近年來,市人事考試院緊緊圍繞反作弊能力建設,狠抓隊伍能力素質提升和內部規範管理,努力打造一支守護黃石考區考試安全的監考執紀“鐵軍”。

第一招是管理手段信息化,建設專業化監考隊伍。市人事考試院利用信息化手段,在全省率先自主開發了考務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建立了約千餘人的監考員信息庫,考務人員事先經過申報、資格審核等程序,經培訓考核合格後,納入監考員信息庫管理。每次考試前,通過監考員信息庫,實現隨機抽派監考員、點對點發送考務通知、隨機編排監考員考務崗位、考後記錄監考員執考表現等功能,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的考務管理模式,使考試更加安全可控。

第二招就是加強實戰練就真功夫,全面提升反作弊能力。市人事考試院多次受省院指派,抽調業務骨幹赴武漢參加大型人事考試省直考區的考務組織工作。在所負責的考點,考風考紀、反作弊成果多次受到省院領導表揚肯定。2018年全國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市人事考試院在武漢某高校執行巡考任務,共查處並記錄考生違紀違規30餘人次,查獲涉嫌考試犯罪嫌疑人並移送屬地公安機關6人,查繳非法無線電發射電臺1部。2019年,截至10月中旬,在我市組織的各類人事考試中,共查處並記錄考生違紀違規50餘人次,處理考後認定為雷同卷取消考試成績的考生2人,查獲替考並移送屬地公安機關4人。

除此之外,市人事考試院的第三招是建立長效安全新機制,“刀刃向內”嚴考核。據介紹,市人社局於2018年印發了《黃石市人事考試考務人員管理辦法(試行)》。《試行辦法》充分體現了從嚴治考“管理要嚴、考核要實、責任要明”的原則,對考務人員的執考表現實現“一考一評”,將考核結果納入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和履職盡責管理,並明確了失職失責行為追責問責辦法。《試行辦法》執行以來,監考人員責任心有了明顯提高,從嚴治考的局面得到有力鞏固。

C

依法依規管考治考

讓違法違紀人員“得不償失”

記者在市人事考試院採訪時注意到,在執(職)業資格考試中還運用了不少高科技手段。市人事考試院相關負責人介紹,為了嚴懲作弊違紀行為,在考後,還有一項技術手段叫“雷同卷檢測”,若因作弊行為被甄別為雷同卷,將給予其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據介紹,造成雷同卷的作弊行為主要包括:互相抄襲或者通過購買、接收非法助考機構試題答案。其中:因互相抄襲被認定為雷同卷的,抄襲和被抄襲者,均被取消該科目考試成績;通過購買、接收非法助考機構試題答案等作弊行為被認定為雷同卷的,除取消其考試成績外,還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等多項罪名。

如果有這種涉嫌考試犯罪的違法行為,將會受到怎樣的懲戒?2019年5月,西塞山區檢察院對劉某某、夏某某、嵇某某等6人利用電子設備組織作弊,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提起公訴。 經審查查明:2018年4月份,劉某某、夏某某、嵇某某為謀利,從他人那瞭解到可以從胡某某處購買到考試“答案”及作弊器材,劉某某等人便主動聯繫到胡某某並從胡某某處購買了“橡皮擦”、耳塞式信息接收器、信息發射器等考試作弊設備及考試答案,並通過微信售賣等方式,將作弊設備及答案分發給40餘名考生,收取作弊考生600至3000元不等的考試作弊設備費和考試答案費。2018年5月26日,被告人夏某某、嵇某某在某大學附近一輛私家車內給考生髮送答案時被公安人員抓獲。同日,被告人劉某某、肖某在某大學附近一傢俬人旅社裡給考生髮送答案時被公安人員抓獲。西塞山區檢察院認為,劉某某、夏某某、嵇某某等6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當以組織考試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官提醒:隨著立法的完善,司法機關持續加大對在國家考試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和處罰力度,國家考試作弊最高可判7年,廣大考生和學子應本著對自己負責、對他人負責的態度誠信參考,切莫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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