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車行駛過程中正常響喇叭,嚇到了一位患有心臟病的老人並復發去世,這位車主需負責嗎?

宵夜小二郎


先說結論,原則上不需要負責,但可能存在例外。

下面是理由:

從一般侵權的構成要件看,四個方面,侵權行為、損害後果、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最後是具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過錯。

具體到案例中,唯有這個因果關係不具備,正常響喇叭,無法預見老人患有心臟病,更無法預見老人可能因此喪生,老人的舊疾在此處是因果關係中的介入因素,斷開了之間的因果關係。

侵權責任法中的因果關係,是指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有其嚴格的構造,不可僅憑生活經判斷。

但我又為什麼說可能存在例外呢,原因是,還有一種更為特殊的責任方式,即公平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說實話,這裡是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的重災區。

這裡的實際情況,往往是指雙方的經濟狀況,但好在公平責任一般較輕,10%左右的責任可能性較大。


針對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這一點,補充一句,下面這種情形,一定肯定絕對不存在因果關係。


陸駿秋律師


之前發生過類似的案件,但是現實中的老人只是心臟病險發,並未有大礙。一般根據現行的規定來看,汽車鳴笛聲在90~115分貝都符合國家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規定,而一般人在室內交流的音量在25—32分貝之間,高聲呼喊的音量能達到38~45分貝。

由此可見汽車鳴笛的聲音近乎於人類高喊聲音的2倍之多,但是這種情況下如果真的是因為汽車鳴笛導致老人心臟病復發死亡的,我個人認為只要汽車鳴笛並不存在違禁情形的,就不應當承擔責任。

如果該路段禁止汽車鳴笛,而汽車師傅鳴笛自然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麋鹿說法


既然說了是正常,那就沒有責任。18歲以上有民事行為能力,自己走哪,有沒有臺階,有沒有車輛,包括一些正常的聲音、光線、顏色變化,都要有心裡準備。至於心臟不好,分好幾個等級,一個喇叭就嚇死的人,再滿大街跑,不是老頭想訛人,就是家裡人想訛人……


風無所不在979


您好,這個問題我曾經深刻討論過。

如果要分析車主是否需要負責人,那麼首先應當明白,車主是否有侵權行為。

根據侵權行為四要素,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係和當事人過錯可知,如果車主是正常行使,且摁喇叭也沒有違反任何道理管理規範(例如在禁止鳴笛處鳴笛就有過錯),那麼車主就沒有任何過錯,無過錯就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車主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首先,看車主的鳴笛行為是否具有過錯,如果具有過錯,再對因果關係進行進一步分析。

當然,假設司機無過錯,現有司法判例也可能會在公平原則基礎上對死者家屬進行人道主義補償,但是記住,這是補償,而非賠償,二者性質明顯不一,數額也存在天壤之別。


知律法苑


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必須有過錯。司機正常按喇叭,以示警示,主觀上並無過錯。且司機並不知道行人有心臟病,即主觀上不存在以喇叭嚇人的故意,所以,純屬意外,對此後果,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都燕果律師


這事件是誰都不想看到的,既然是正常行駛,如果沒有禁止鳴笛的提示,車主幾乎是不用承擔責任的,因為是老人本身疾病,即使最終要承擔責任,也應該是輕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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