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蔡和鑫,男,37歲,住揭陽市空港經濟區砲臺鎮石牌村新北新橋,身份證號碼:44522119820228****。
廣東省揭陽市揭東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粵5203民初902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據上述判決,被執行人鄭潤昌立即歸還申請人廣東揭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幣12萬元及利息,並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蔡和鑫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執行人蔡和鑫連帶承擔案件受理費3310元。
因被執行人蔡和鑫沒有履行判決確定義務,申請人廣東揭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於2019年4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案號:(2019)粵5203執359號。
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蔡和鑫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已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聯繫人:魏法官 電話:0663—3266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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