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安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華安縣電網建設工程徵遷辦法和補償標準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華安經濟開發區,縣直有關單位:

《華安縣電網建設工程徵遷辦法和補償標準》已經2019年縣政府第八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華安縣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1日

(此件主動公開)

華安縣電網建設工程徵遷辦法和補償標準

一、為了切實做好華安縣行政區域內電網建設項目徵地拆遷安置工作,確保電網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福建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福建省電網建設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及地方有關工程建設的法規文件,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於華安縣行政區域內電網建設工程所涉及的徵地拆遷補償。

三、電網建設項目徵地拆遷工作按照屬地徵遷青賠包乾原則,電網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區域內電網建設項目業主應與所涉及鄉(鎮)政府的分管領導做好銜接,所涉及的鄉(鎮)政府作為徵遷理賠工作主體,對徵地範圍內的附著物、房屋及塔基佔地、青苗賠償、通道樹木的權屬、數量等進行調查摸底和統計核實,確定徵遷補償包乾費用,及時與電網建設項目業主簽訂電網建設徵遷補償工作合同,補償資金由電網建設項目業主負責提供。

四、在工程施工期間,電網建設項目所涉及的鄉(鎮)政府應指派分管領導負責, 及時協調理順電網建設的徵地、拆遷、塔基佔地、青苗賠償、通道樹木砍伐及補償資金髮放等工作,解決電網建設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和困難,確保工程如期開工和按期建成。

五、電網建設項目徵用土地,鄉(鎮)人民政府應配合區域內電網建設項目業主,依法辦理用地手續並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土地規費。項目竣工後,應及時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架空電力線路的杆、塔基礎用地不需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徵用土地的相關標準一次性支付補償費用。

六、已納入規劃審批的變電站站址和線路路徑,沿線鄉(鎮)人民政府應切實做好控制保護。對在變電站和架空電力線路的杆、塔基礎用地範圍內“搶建”、“搶種”的,不予賠償。

七、區域內電網建設項目業主應與鄉(鎮)政府配合,確定徵遷補償範圍、標準、包乾費用和付款方式,及時足額撥付青賠費用,確保徵遷工作順利推進。

八、變電站徵地範圍按規劃部門出具的徵地紅線圖確定。

九、架空電力線路的杆、塔基和拉線坑永久性佔用土地的面積,按照以下規定計算:

(一)鐵塔以其基礎外露部分外側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邊形計算;

(二)杆(塔)坑和拉線坑,每坑按3平方米計算;

(三)線路塔(杆)基礎的防護設施(擋土牆、排水溝、截水溝、護坡等)、配變臺區、箱式變壓器、環網櫃、電纜分接箱以實際佔用面積計算;

(四) 電纜通道佔地按通道實際外露部分計算補償面積。

十、500千伏線路通道房屋拆遷範圍:

(一) 線路邊導線垂直投影外5米範圍內原有建築物、構築物;

(二)最大風偏情況下,邊導線最小淨空距離小於8.5米;

十一、220千伏及以下架空導線與建築物在最大計算弧垂下最小垂直安全距離滿足1千伏以下2.5米、10千伏3米、35千伏4米、110千伏5米、220千伏6米的情況下,被跨建築物不予拆除和補償。

十二、電網建設徵遷補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及安置補助費標準:按《華安縣人民政府關於實行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華政〔2017〕20號)的要求制定執行。在華安縣行政範圍內徵收的集體土地,相鄰區域的徵地項目不分徵地目的和土地用途統一按以下標準進行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具體標準如下:

表1 華安縣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單位:元/畝

華安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華安縣電網建設工程徵遷辦法和補償標準的通知

結合華安縣各地類徵地補償實際情況,允許分地類調整係數,調整係數根據年產值倍數法中各地類倍數與耕地係數比值確定,結果如下所示:

表2 華安縣各地類修正係數表

華安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華安縣電網建設工程徵遷辦法和補償標準的通知

(二)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華安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華安縣電網建設工程徵遷辦法和補償標準的通知

十三、徵佔用林地後採伐的林木(果、竹),歸原有所有者所有。

十四、違法建築物和徵地公告發布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不予賠償。

十五、在架線施工過程中,線路下損壞的青苗、果木等地上附著物根據損失多少、補償多少的原則,按標準給予補償,確需成片砍伐或實際造成成片損壞的,按作物規範的種植標準計算補償費;需佔用的按林地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徵佔用林地手續,並繳納林地植被恢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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