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便利性提高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税收条款,规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便民!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便利性提高


(一)办法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应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

(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三)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便民!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便利性提高


(四) 在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非居民纳税人未主动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给扣缴义务人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

(五)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1)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3)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

“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4)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同时提交以上规定的资料。

(六)本办法规定的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并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复印件,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的,应报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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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的实施深化了“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便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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